法的公布问题存在缺陷分析/李学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21:38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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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公布问题存在缺陷分析
——建构网上公布平台和数据库

         丁 煌  李学高

法的公布乃是法的制定之尾,实施之初,有句日耳曼法律谚语:“法律非正式公布不生效力”。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是同一篇文章的上下两个段落,法的制定诚然非常重要,而法的实施价值更高,法非经有效的实施,再好的法也实现不了自身的目的,只不过是摆在立法者案几上的一篇逻辑结构严谨的美妙文章或者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独自掌控的“尚方宝剑”而已。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里曾表述:“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民众服从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做到是,法应当公布并为民众所知悉。
法的制定之现实意义体现在守法方面,即法能够为守法者自觉遵守。守法的前提即是懂法,懂法就必须学法,学法又以有法为基础。现行的法律规范浩如烟海,并且处于一个不停地制定、修改、废止的动态过程中,由于法的公布存在缺陷,法为人们知悉的广泛性与及时性均受到严重的影响。莫说一个普通公民,就是专业的执法者甚至立法者也常常为此所困扰,有许多法处于找不着、买不到、看不见的状态。不知有法的存在,对守法者来说,当然谈不上遵循,对执法者而言也无法予以严格地执行,法的实施处于临时“真空”境界,有法如无法,是影响违法概率上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尤其在那些不违背社会公秩良俗,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这种趋势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同时,因法具有时效性,那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法律规范以及就同一方面先后有两个不同规定的法律规范,前方规定为违法而后文规定为不违法,或者前文规定为不违法但后文规定为违法,生效日期无形起到了“分水岭”的作用。在生效之日处理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时效规定和溯及力作处理,但由于受法的这种宣传、实施的迟滞性影响,有些本不应以违法论处的行为被当作违法行为处理了,有些违法行为被当作非违法行为处理,这有害于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所以,健全法的公布方式,建立法的公布查询制度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应当为每个守法者和执法者提供一个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法的平台。
当前,对法的公布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研究论述不深,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的公布范围狭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章的公布有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严重滞后,有许多甚至没有公布。研究法的公布范围,首先必须研究与其相邻的概念即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也有人表述为:“规范性文件,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指明方向的,以书面形式或成文形式所表现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强制力保证实行的,一定行为规范的结合体。”①这种表述理论性强,范围与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概念基本相同。
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不仅仅限于以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有权机关内部印发的关于法的实施中处理具体问题的法律性和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座谈纪要、答复等,可以称之为内部规范性文件(这样表述不一定科学,是为了便于论述)。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公布,但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它都在发挥作用并对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内在的普遍约束力,有时甚至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人们更具影响力、更加零距离、更富实效性。这些“潜规则”很害人,因其不公布人们难以知晓,办起事来常常因其而受阻。这些文件大量存在,应当将其归入到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并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布。
所以,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概念定义为,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作出的立法性文件及其解释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及其解释,以及内部印发的关于法的实施中处理具体问题的法律性与政策性指导性文件、答复、座谈纪要等文件的总和。
规范性文件与法不是同一概念,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将有权机关制定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等行为看着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是对法的细化、补充与贯彻,那么,将两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同一起来也未尝不可。
在法的公布范围上,我们认为应当包括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公布方式单一
《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公布方法,即在立法机关的公报和在全国发行、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规定立法机关公报上的法律规范文本为标准文本。这种法的公布方式和程序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不能解决法的公布所存在的缺陷。我们不能要求守法者和执法者每个个体去搜集立法机关的公报和这样那样的报纸,剪辑法律规范文本,来建立自己的法律法规数据库,这样做法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即使是某个基层执法机关也缺乏这样的搜集能力和发展空间。而且上述内容仅是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尚不包括有权机关制定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范性文件。
同时,我们要辨清一个认识,不能将公众个体寻找某个具体法的便易性与公众查询法而存在的整体困难性等同起来。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据此,盐城市人民政府规定了十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作为公众个体,我们可以通过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咨询而获悉有关规定,但是,对广泛的社会公众来说,是否均能通过简易的途径和方式获悉该规定呢?我们在实践中曾经发现一个案例,当事人因未取得关于人造板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质量监督部门处罚,其反映的问题是自己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以前生产多年也没有人告知其应当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说,当事人是有责任的,但是,不能将责任完全单方面归咎于守法者,强加给守法者更多的绝对义务,法的公布不到位,有权机关没有为守法者提供一个全、新、准,具有权威性的法的查询平台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如果法的公布查询平台象“110”一样为公众所熟悉,公众办事时到平台上查一查、看一看,找到自己想找的法,对照自己的行为与法的规定之间差距,从而主动走上守法之路,这样,法能为公众所主动遵守与法因公众被惩罚后而知晓孰优孰劣,显见分晓。
鉴于目前法的公布丰对滞后的现状,结合网络建设的高速发展态势,应当大力提倡网上公布。目前,提供网上法律查询服务的网站为数不少。这些网站或者受法的来源渠道制约,法律规范更新慢,数据少,维护不到位,缺乏权威性,有的已明文规定失效的法仍然汇集其中,未标明失效字样;或者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实行有偿服务;出售的法律法规数据库软件也种类各别,均不同程度地带有商业炒作的色彩,存在与法律网站相似的弊端,不能承担起向公众提供免费法的查询服务的重任,必须建立官方网站,专人维护,以保证法律规范数据的全面性和变动的及时性。中国人大网站(http://ww.npc.gov.cn/zgrdw/home/index.Jsp)上的法律法规数据库数据比较新,但是很不稳定,有时提供地方性法规以上层次的法律规范免费查询,有时仅提供法律免费查询,而且在法的层次分类、法的搜集范围上均存在不足,如,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归类到地方性法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的官方网站,存在这些问题未免让人感到遗憾。
(三)法的公布保障不力
法的公布保障问题受人员、资金、制度、数据传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的公布首先要有法律保障,这是法的公布之基石。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对法的公布没有规定要求建立官方网站和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立法法》之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保障。也许有人认为,建立网站和法律法规数据库仅是细节问题,作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必要就此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国家实施普法教育不可能普及到每个公众,普法的内容也存在局限性。在客观上,国家也不能要求每个公众去全面地学习繁多的法律规范,必须为公众提供一个便捷的法的网上查询平台。公众自我学习和遵循法的潜力生命力更为旺盛,才是法实施真正的有效途径。过去,因为没有网络或者网络不发达,一般靠印发、出售法律汇编书籍来完成和发展法律宣传工作,这是与当时社会发展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现在再采取这样方法未免有些落后,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说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法的公布缺陷之完善建议
(一)加强立法保障,推进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近几年,公务公开话题日益被广泛提起,如政务公开、检务公开。在这样的大趋势下,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程度和范围有所改善,但是,与全国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相比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呈现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法律保障,没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发布决定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和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有关的人员、资金、范围、数据维护等要素进行明确要求,或者修改《立法法》,增加一项特别条款予以规定。要求各级有权机关官方网站必须添加链接,其他网站推荐添加链接,在最大程度上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和使用率。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予以实施,该《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一,我们期待该《条例》在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方面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二)坚持层级落实,建构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体系。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体系构成,形成一个从国家到乡镇的层级公布系统。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是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监督机关,对不适当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立法法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与层级予以撤销或改变。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范性文件在适用与备案工作上,也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所以,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公布工作具有法定的保障性和现实的可行性,其它机关因缺乏这个职能,汇集规范性文件将十分困难,难以完成这项工作。
具体地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或者称法律法规数据库,向各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地方人大逐级开放入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应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收集、录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己负责录入。地方各级人大及一府两院依照这种模式操作,确保全国一个系统,数据同步更新。考虑到乡镇一级未设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很少,可以统一上报到县级人大常委会录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三)拓展公布范围,涵盖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加强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的同时,尤其要强化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公布工作。因为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是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弱项,暂且不论网上公布,就是其他公布方式也不充分,甚至不公布,成为内部使用但对外生效的工具,缺乏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措施保障。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纪要,内容包括举证责任分配、法律具体适用等,如果当事人在诉前能够方便地知晓文件的内容,“对号入座”,知道什么可以赢,什么可能输,有许多诉讼就不会发生。
关于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认为只要不涉密,也应当进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予以公布。
近几年,法治成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践者最为热切关注的论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但是在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存在一个倾向,即特别关注“有法可依”,有形的法律的实际规范与具体制度等物质层面的周详完备,而比较缺乏对法的精神层面的法的意识与观念的重视。法治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之培育优先。②建设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平台,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是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众法治信仰的一个重要方法和途径,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实现的迟早关键取决于人们的理念更新速度、对法的信仰与忠诚程度,其中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基层法制工作人员,本人深刻体会到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平台和数据库是学习、适用、研究规范性文件非常有益的工具,它为公众自觉学法守法、为执法者正确用法、为法学者深入研究法提供了一块优质的基石,是大家都希冀拥有的,盼望这个愿望能早日实现。





参考书目:
①周旺生,《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②姚建示,《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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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曲靖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1.单位未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2.隐瞒挪用售房收入、租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的;

3.不按规定将住房基金交市财政局代管的;

4.对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未进行全面清理,情况不清,未明确空房、腾空房处置方案的。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须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以下简称“无房”);

2.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住房不达标”)。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用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上的;

2.已接受过国家修建房或购房补助费的;

3.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占房的。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情况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

第四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9月7日,即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36号文件批准日。

在2000年9月6日前已故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机关单位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执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按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以正式聘用的为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不满4年的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满4年以上的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机关单位标准执行。

4.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同等标准执行。

5.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申报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6.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离退休时只批准享受专项和单项待遇的除外)。

第六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350元。

2.工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计算工龄住房补贴,每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为3.76元。

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按人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七条 住房面积标准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职工现有住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计算


第八条 住房补贴实行老职工一次性发放,分步支付,新职工按月发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称老职工,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职工)。

1. 2004年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

2. 2005年发放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

3. 2006年发放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

4. 2007年发放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

5. 2008年起开始按月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240个月发放完毕。

第九条 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已故但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受贴职工,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条 受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发生变动时,从变动次月按新职务给予计算补差。

第十一条 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含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货币化实施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

2.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部分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按标准计算其住房补贴,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发放剩余部分,不得重复计发;

3.调出单位执行的住房补贴标准高于或者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尚未发完部分只能执行调入单位补贴标准;

4.若调出单位未执行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补贴计发至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为止。

第十三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且符合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只计算暂不发放,待建立婚姻关系或工龄满20年后再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2000年以前(含2000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相关规定的,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其住房补贴。2001年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其配偶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按工龄、职称(职务)享受的福利性质房屋面积等情况计算,与转业干部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所得相加,超过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差额部分补发,未超过的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因婚姻关系(含复婚、再婚)等原因获得实物福利分配性质住房的未受贴职工,若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差额面积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补贴的职工因婚姻关系获得实物福利分配住房的,多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原取得渠道由单位负责追回返还。

第十六条 对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原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发生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财产所得解决。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住房不达标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350×补贴面积标准÷240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职称、职务、工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审查认定,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应于单位报送住房补贴预算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住房补贴。

一、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并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货币化住房分配以后,又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的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数据和情况真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及配偶现住房情况及人数;

3.职工婚姻情况;

4.职工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

5.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及已缴财政代管情况;

6.预算外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的审批结果,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后,与单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预算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按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执行住房补贴年度内,若遇人事变动,其变动情况纳入次年申报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麒麟城区以外的,如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也可申请住房补贴,仍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驻外单位应填报《市级驻外单位住房补贴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如所在城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租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单位安排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30%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3.公房上市交易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

4.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由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市财政局不再安排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不得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体购房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得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

第二十八条 从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起,除两处或多处占房退房以及调离曲靖城区退房外,其它福利性质房屋一律不得办理退房手续,但可直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经批准在建的新房,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单位的闲置住房,经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第三十条 受补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的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纪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报送审核审批资料七天前向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婚姻状况;

3.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4.受补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额。

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资料;有异议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后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住房补贴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麒麟区、沾益县实施住房货币化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费由开发区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住房货币化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以及补贴的发放等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向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6号


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对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同一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等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2]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的规定,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

另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危险废物还必须遵守该法第四章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又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根据以上规定,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