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盛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5:30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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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盛立军


  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
  1、受利益驱动,违法执法。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违法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张,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如某派出所所长张某徇私枉法伪造身份证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使一些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8、超期羁押。
  9、滥用职权。如监狱警察代某非法拘禁一案。
  10、玩忽职守。如民警李某、陈某玩忽职守致使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跳楼死亡。

  上述表现,有实体上的不公,也有程序上的不公,有结果上的不公,也有过程上的不公,有行政执法活动的不公,也有司法活动不不公。总之,一切冤、假、错案,都是执法、司法不公在个案中的具体表现。

  (二)造成执法、司法不公的原因

  每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个案都有其具体的原因,但归结起来,无非产生于主观根源和客观根源,而由这两方面的根源衍生出各种不同的原因。这些原因有的属于直接原因,有的属于间接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指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心理情绪、观念认识、工作作风等。
  1、思想政治素质低,导致执法、司法不公。有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思想修养,迷失了政治方向,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当成私有资源,作为一种牟取私利的工具。这样的人,是执法、司法队伍中的败类,他们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不惜弄权枉法,大搞钱权交易,索贿受贿,出入人罪,玩法律股掌,视人命为儿戏,置职责于脑后。
  2、法律业务水平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对业务学习不深入,不求甚解,不作调查研究,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不知道实务操作和办案技巧,面对案件无所适从,定性不准,处理失当,那么也必然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
  3、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心理素质差,情绪不稳定,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因为心理素质差,在侦查、调查活动中,容易简单粗暴,心浮气躁,不能突破案件,不易查清事实真相;因为心理素质差,感情用事,情绪化严重,把自己的好恶和心情的好坏自觉不自觉地带到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影响到处理的结果。
  4、执法、司法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例如常见的重实体轻程序,本欲追求实体公正,结果因为忽视了程序公正,而使实体处理不当。又如执法中对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搞不懂,不能做到很好的兼顾,往往讲求了效率而损害了公正。又如对一些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当然也会在处理问题、办理案件中出现错误,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5、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拖沓,作风武断,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是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忽视了本职的重要性,忘记了自己作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所应有的责任,工作中得过且过,马虎了事,或者不潜下心来研究业务,工作中想当然,刚愎自用,缺乏民主作风,这样来办理案件必然影响案件质量,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执法、司法在客观方面的原因,则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和监督上的不力所致。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一些私字当头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有机可乘,公权私用,中饱私囊,从而直接产生执法、司法腐败。监督上的不力,使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查处,从而使执法、司法公正受到社会的质疑。

  二、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对策

  (一)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地收到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我国一贯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很有远见和很有必要的作法。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整顿错误的思想作风,发现并及时摈除不良思想倾向和苗头,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政治方向,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地拒腐防变,间接地作用于执法司法工作中,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徇私枉法,防止借执法、司法工作获取私利,还能够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必须是模范的守法者,然后才会是合格的执法者。

  (二)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实务水准。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精通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法律业务,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取法乎上,自觉以法律专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这样就可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查明事实真相,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案件情况掌握全面,处理结果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关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通过有效可行的方式提高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通过增进心理素质的教育培训,例如可以开设心理课堂或心理讲座,聘请心理专家讲授心理知识,提供心理咨询,设立执法心理、侦查心理课题,进行培训学习。这样可以防止办案情绪化,防止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把自己的感情色彩不正常地带进执法、司法活动中。这样,也能够有效地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
  (四)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入学习并真正理解辩证唯物的哲学观点,树立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法制观念。每个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学会用辩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办理案件。这样可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以及自身固有的观念上的错误,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质和理论修养。
  (五)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教育。工作中要提倡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踏实苦干、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等良好的作风,必须坚决抵制、杜绝一切有损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形象的,有害于执法、司法公正的不良作风。
  (六)建立健全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相关体制。从制度上防止公权私用,斩断钱权交易的链条,铲除执法、司法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这是非常关键的。一切制度重在落实,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得不到遵守,则形同虚设,没有意义。建立健全发现和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机制,提高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改造效率,注重查处的良好效果。
  (七)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应立即依法定程序予以果断纠正,严肃查处有过错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分别具体个案情况,作出适当处理,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要严厉追究故意徇私枉法,利用所掌握的执法、司法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执法、司法公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严惩处,以儆效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还要注意防微杜渐,发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苗头,就及时制止,从而节约监督成本,减少损失,还可以达到挽救教育过错不大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面对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因其职责所在,对于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从来就没有置身事外,长期以来都在与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不妥协的斗争。在现阶段,尤其应加强检察职能,在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苦练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欲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担负法律监督职责,权大责重,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原则,体现堂堂正气,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较强的心理情绪控制能力,认真负责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学习,努力进取,成为优秀的执法者,使自己的工作能够直接地实现公正,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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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发改价格[2006]23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邮政管理局、邮政局:
为理顺邮政资费结构,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信函、明信片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本埠由0.6元调整为0.8元,外埠由0.8元调整为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维持每重100克本埠1.2元、外埠2.0元不变。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二、邮政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资费调整公告和有关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邮政资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邮 政 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以下称条例),推动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以下称报奖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
  前款所称的“未公开”,是指报奖项目的发明者以书面形式公布其创造性技术内容前,不曾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为发明者所知悉。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先进的”,是指截至申报日期止,报奖项目在下列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一)创造性及科学技术水平;
  (二)性能(性状)及技术、经济指标;
  (三)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是指报奖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成熟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
  2、已通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
  3、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
  (二)项目的实用效果应当根据生产、实施及推广状况,已经获得的或者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存在毒副作用、公害和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评价。
  就药品、食品等直接关系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报奖时,必须事先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机关审批。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统一组织制定国家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和专业实施办法,设立各级评审机构,加强对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发明者”,包括报奖项目的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称发明单位)。
  发明人是指以本人为主完成了报奖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
  一个报奖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六人。完成报奖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多于六人的,发明人指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前六人。仅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应列为发明人。


 第八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的“国防专用发明”是指申报前仅用于国防建设的项目。军民通用项目和军转民项目不属于国防专用发明。
  国家安全、公安和军队后勤等方面的专用发明,应当参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国家科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报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发明奖的评定、复核工作;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国家发明奖的项目;
  (三)对授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定有关贯彻条例和本细则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经国家科委批准,国防、安全、公安和军队后勤等专用项目发明奖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专用发明评审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项目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国家发明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组员若干人,秘书一人,每届任期三年。
  专业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秘书所在单位协助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及奖励等级的实步评定;
  (二)对有关报奖项目的重大异议提出裁决建议;
  (三)办理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应评委会聘请的国家发明奖特邀审查员,可据相应评审机构的通知参加报奖项目的有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初审并向评委会申报。
  (三)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后,将符合提交专业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向全国公布(国防等专用项目由有关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为报奖项目的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当按评委会的通知做好参加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每项应由主要发明人一至二人参加答辩。
  (六)各专业组的评定结果,均需报评委会复核。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应报评委会复评,每荐应由主要发明人一至二人再次参加答辩。
  (七)经评委会审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奖项目视为自行撤回。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发明详细内容”一栏应对报奖项目作出完整、准确、具体的说明,并给出实施步骤和最佳技术条件。其详实程度应当以具有中等以上水平的同行专家可据此全面了解其创造性技术内容和实施要点为原则。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对报奖项目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填写说明》及有关规定,对申报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指导发明人修改完善;
  (二)核实报奖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状况及成果权属;
  (三)调查有关异议情况,并向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取和分发获奖项目的奖金、奖章和发明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部门可以按下列标准向报奖的发明者收取申报手续费:
  (一)职务发明每项100元;
  (二)非职务发明每项20元。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报奖项目不得同时通过两个以上申报部门申报;已申报其他国家级奖励的报奖项目,不得就同一技术内容再申报国家发明奖。
  (二)发明者中含两个以上发明单位的,报奖项目的申报书应由各单位发明人共同填写,发明人的顺序应当按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排列。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实用效果突出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实用效果显著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的,可评为四等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报奖项目,可心根据其完成难度、通常的研制周期、涉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因素,在相应奖励等级的基础上提高或者降低一等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一等奖条件,并且在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重大效益的项目,可推荐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和复核通过的报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异 议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报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并将副本送该项目的申报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报奖项目提出异议,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异议书。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异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异议成立:
  (一)报奖项目不符合条例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申报书中所列发明技术要点不能成立;
  (三)申报文件填报不实;
  (四)发明者需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书副本后做好调查工作,并在广泛听取异议双方和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
  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将有关异议提请评委员会审议并作出裁决。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证书、奖章、奖金按下列原则分发:
  (一)发明证书授予发明单位;
  (二)发明奖章和发明者证授予发明人。
  (三)奖金授予发明人和其他主要有功人员,授予发明人的部分,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拨发,并由申报部门负责指导分配。
  申报部门应当在收到获奖项目的奖金后两个月内,将其分发给发明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文件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以报奖项目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审批程序结束后,申报文件应及时退还评委会办公室。除缓评的项目外,没有获奖的项目的申报文件一律销毁,不办理转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