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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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

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

(1994年4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评定认可后须向国家商检局注册。

  第三条 申请人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认可的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日常监督费用后由国家商检局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商检局经核准在“评审员资格评定报告”上签署注册意见后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对于临时注册者不颁发证书)。

  第四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经复评合格后,证书有效期延长3年。

  第五条 已注册评审员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员资格升级注册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升级注册条件部分组织评定。升级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前与复评合并进行。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委托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名录。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络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对该评审员做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徇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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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


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



第一条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收费的野生动物,是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以下简称资源管理费)。
第四条 资源管理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收取管理。
第五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缴纳资源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三)对批准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展览、表演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外国人依法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等活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五)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资源管理费。
第七条 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猎捕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每核发一份狩

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经营利用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每核发一份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5元。
第八条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至5倍补收资源管理费。
第九条 《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资源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资源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资源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捕捉、猎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元/只)
麝 鼹 50
狼 500
狐 500
黄 鼬 40
艾 鼬 100
獾 200
果 子 狸 300
豹 猫 200
黑 颈■ ■ 50
凤 头■ ■ 50
普 通鸬 鹚 100
斑 头鸬 鹚 100
苍 鹭 30
草 鹭 30
绿 鹭 30
白 鹭 30
大 白 鹭 30
中 白 鹭 30
牛 背 鹭 30
粟 苇 ■ 50
小白 额 雁 50
灰 雁 50
斑 头 雁 50
针 尾 鸭 30
赤 膀 鸭 30
班脸海番鸭 30
丑 鸭 30
长 尾 鸭 30
普通秋沙鸭 30
石 鸡 30
环 颈 雉 30
普 通 秧鸡 20
斑 胁 田鸡 20
董 20
灰 斑 鸠 20
棕 腹 杜鹃 30
四 声 杜鹃 30
小 杜 鹃 30
普 通 夜鹰 30

白喉针尾雨燕 30
冠 鱼 狗 30
三 宝 鸟 30
蚁 ■ 30
棕腹啄木鸟 30
星头啄木鸟 30
凤 头 百灵 20
太 平 鸟 20
黑 枕 黄鹂 20
寿 带 鸟 20
红 点 颏 20
暗绿绣眼鸟 20
黄 雀 20
朱 雀 10
鸥 嘴 噪鸥 10
红 嘴 巨鸥 10
扁 嘴 海雀 30
毛 腿 沙鸡 30
水 雉 30
约颈瓣蹼鹬 30
彩 鹬 30
砺 鹬 30
白 腰 杓鹬 30
红 胸 滨鹬 30
反 嘴 鹬 30
黄纹石龙子 30
北 草 蜥 20
黑 眉 腹 20
东 方 铃蟾 20
金 线 蛙 20
中 国 林蛙 20
黑 斑 蛙 10
东 方 钳蝎 5(元/斤)



1994年1月6日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