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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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1日,民航局

为明确民用飞机购置、分配、调拨和报废等工作程序,理顺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编制计划
*1.所有单位购置(含租赁,下同)或淘汰民用飞机,均应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编制的五年计划。
*2.所有单位均应按民航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民用飞机购(租)和淘汰的五年计划,报民航局综合平衡后,编入全民航五年计划。
*3.民航局直属企业,如需新设飞机基地或改变飞机布局,应报经民航局批准。

二、购(租)进口飞机的申报和审批
*4.购(租)国外民用飞机,必须向民航局提出附有购(租)机可行性研究的申请报告。
*5.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
(1)市场需求分析和航线安排;
(2)飞机型别选择;
(3)人员培训和维修的安排;
(4)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外汇收支及偿还能力);
*6.民航局收到购(租)机申请报告后,由局计划司组织,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1)市场需求和航线安排:计划、运输、国际司
(2)机型选择:计划、适航司、有关飞行人员
(3)人员培训:科教司会同各有关部门
(4)飞机维修、航材供应:适航司
(5)资金筹措:计划、财务司
(6)经济效益:财务、计划司
(7)汇总上报:计划司
*7.对进口飞机,民航局在两个月内对购(租)机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家审批。购(租)机必须经国家批准后,方能正式与外商签约。
按照规定,购(租)进口飞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签约。

三、购(租)机工作程序
8.技术考察。民航局直属企业购(租)进口飞机凡需出国进行技术考察的,由民航局审批。技术考察以使用部门为主。
技术考察主要任务是,摸清可供选择的飞机技术、经济性能,生产、销售情况,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的水平,了解世界同类飞机的比照情况,为确定总的购机方案和商务合同谈判作好准备。
9.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生产发展需要、批准的购(租)机计划和其他特殊需要,与飞机制造部门或其他部门争取有利的价格、合适的交付进度以及飞机制造厂商为用户提供的优惠条件,如:回扣、补偿贸易、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支援服务。
商务谈判应当货比三家,择优选定。商务谈判涉及面较宽,一般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公司)统一对外,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专门谈判组。谈判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各企业不允许随便泄露民航的购机信息。
10.机载设备选型。经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基本确定飞机厂家和型号后,须进行机载设备选型。主要任务是,选定飞机使用的发动机和所有机载设备的具体型号。其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实惠,尽量统一型号,减少库存备件数量品种,有利于维修和使用。机载设备选型以使用单位为主,适航、航材部门参加。发动机选型方案,应报民航局审定,其它机载设备选型由适航司审定。
11.合同谈判。经技术考察、商务谈判和机载设备选型后,进行合同条款谈判。主要任务是,把飞机技术状态、机载设备选型、飞机价格、回扣、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补偿贸易及其它优惠条件等形成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由航材公司负责,使用单位参加。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必须报民航局,由局计划司参照第6条的分工,组织审查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12.办理进口许可证。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由使用单位或航材公司或指定的代理单位持国家正式批件,到经贸部办理进口许可证。
*13.适航审查。凡进口的航空器必须先取得设计和制造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适航证。
在技术谈判阶段,由购机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制造厂,按程序由其向民航局适航部门申请并接受型号认可审查。
所有进口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适航部门审查并获得型号认可证书后,购机合同方能正式签字。
*14.购机合同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主签,使用单位副签。购机合同一般应在国内签署。民航局直属单位的主合同文本应由航材公司负责复制分别送民航局计划、财务、适航、科教司备案。
*15.进口飞机购机合同签字生效后,由受委托签字的外贸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执行。对于民航局直属单位的购(租)机,航材公司应把合同执行的情况分阶段通报有关部门。
16.进口飞机在生产厂的总装、测试和试飞阶段,由用户选派技术人员去工厂进行监造,必要时应由适航部门检查员参加。监造的主要任务是,对订购的飞机总装、测试和试飞三个主要阶段进行监督检查。监造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有一定外语水平。使用单位选派的人员应由适航司负责技术审查。
17.购机出国人员培训,由局科教司归口。除考虑本次购机的培训需要外,还应从民航发展的整体出发,利用购(租)机条件,争取其它的培训项目。
18.进口飞机的验收交接工作,由航材公司会同使用单位和局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一般应由使用单位驻厂监造代表对出厂交付飞机进行技术检查(初验收)后,由飞机制造厂负责把飞机飞(或运)到中国国内某个机场,进行最终验收和交接工作。
19.购(租)机时,应根据飞机的特点和要求,并结合航线安排,同时订购与飞机配套的地面设备,以保证飞机及时投产。
*20.飞机到货交付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提出飞机登记、注册申请。适航部门按照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发放适航证。没有正式取得中国适航证的飞机,不得在中国境内飞行。
*21.新飞机到货交付后,使用单位应在当月向民航局计划、财务、航行、适航部门通报飞机到货交付日期、投入航线使用时间、飞机基本性能数据、安排航线方案等。
22.进口飞机和发动机所获得的回扣属用户所有,使用回扣由用户自己作出计划,并报民航局计划、财务司备案,民航局有权对回扣使用进行监督,并在有特殊需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四、国产飞机的购置
*23.国产飞机购置的申报,同第4、5、6条,民航局在两个月之内审批完毕。地方企业和各部门所属企业,报各主管部门审批。
24.国家在制定长远规划或五年计划中,确定要民航局直属单位采购的国产飞机计划,由民航局进行统一分配和协调。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划和民航局分配方案,安排好国产飞机的采购。
25.国产飞机的采购办法,原则上和进口飞机相同。
(1)使用单位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航材公司进行采购。
(2)国产飞机、发动机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征求民航局和航空航天部意见后确定。
(3)国产飞机、发动机的成品件(零备件)价格,由航空航天工业部和民航局共同审定。
(4)飞机监造人员,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派。
(5)飞机交接工作,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厂直接办理。

五、飞机分配与调拨
26.凡是国家确定需要民航局直属单位认购的进口飞机或国产飞机,由民航局统一分配,各企业必须按民航局分配计划执行。
27.飞机调拨
(1)凡由企业自己贷款或财务租赁办法购置的飞机,产权属企业所有。对这类飞机在企业之间的调拨,先由企业自行协商并办理调拨手续,报民航局备案;如有需要,可由民航局协调。这类飞机均应有偿调拨。
(2)凡由国家或民航局投资购置的飞机,调拨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这类飞机的调拨,无偿还是有偿,由民航局决定。
(3)飞机调拨的具体手续,由各级计划部门办理。

六、飞机退役和报废
28.飞机提前退役
(1)所谓提前退役,是指飞机还没有使用到飞机生产厂规定的技术寿命时,就需要淘汰的飞机。
(2)凡属技术性原因、需要提前退役的飞机,应由使用单位写出详细分析报告,经各该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以使用单位名义(不能以某个人名义)报民航局。民航局适航司提出审查意见后,由计划司报局批准。
(3)凡属经济性能原因,需要提前退役的飞机,由各单位计划部门写出经济性分析,经单位批准,以管理局或公司名义上报民航局。民航局由计划、财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局批准。
29.飞机报废
(1)飞机报废,是指飞机已经使用到生产厂规定的技术寿命或发生等级事故不能修复需要淘汰的飞机。
(2)凡属正常使用已到规定技术寿命的飞机淘汰,由各单位写报告报民航局批准。具体手续由计划部门办理。
(3)凡属发生等级事故不能修复的飞机淘汰,应由机务工程部门或飞机修理工厂提出审查意见,由计划部门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30.提前退役或报废飞机的处理(含出售或作它用)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
31.本规定条款,由局计划司负责解释。
3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说明:本规定中,凡注有*号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民用飞机的单位(包括民航局直属单位和各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其他条款只适用于民航局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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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九县(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各县(市)的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其中栾川县、嵩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汝阳县、洛宁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

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及其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为准,具体内容另行印发。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和监测频次,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并对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和奖励数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点位,提供水量监测数据,并对水量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由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生态补偿标准和超标程度确定。

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

监控因子超标倍数=(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单位:mg/L)。监控因子超标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化学需氧量2500元/吨、氨氮10000元/吨。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公布。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公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坚持不超不扣、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累加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的监测数据,按周核定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每月合计,每季度向各县(市)通报扣缴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县(市)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每季度对有关县(市)实施财政扣缴。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COD和氨氮超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

(二)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属超标,按照超标程度分档次计算扣缴数额:

1.超标倍数≤1.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5万元

2.1.0<超标倍数≤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10万元;

3.超标倍数>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20万元。

第九条 当上游水域发生水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断面监控因子超标,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不进行扣缴;下游断面监控因子未受到上游水体污染事件影响超标的仍将进行扣缴。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水环境生态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为所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市水环境生态保护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省里扣缴我市的生态补偿金、对上下游县(市)的生态补偿、对水污染防治项目补贴、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的奖励,不足时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的减排资金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弥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扣缴上游县生态补偿金的20%用于对下游县的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监控因子年达标率大于95%时,市政府给予奖励,监控因子年达标率相对于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监控因子年达标率为100%的奖励25万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县(市)奖励数额,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对有关县(市)实施奖励。

各县(市)辖区内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1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民报字第5号《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此案发生在1955年改造落后村运动中,将讼争房收归原主是当时工作组决定的,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原审法院是依据县委交办意见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的。现在省人大和各级党政部门既然一致认为还是按落实政策问题处理更有利于稳定,你院则不必坚持原来的意见,可在讲明情况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由政府部门去处理,并请省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9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杜月丑与杜希生因房屋纠纷一案,杜月丑不服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法民判字第56号二审判决,先后向我院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我院曾责令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进行了查证复议,认为原二审判决正确,分别向我院和省人大做了报告。此后,杜月丑仍继续向省人大申诉,省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召开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法制报和四位律师等参加的“论证会”。一、二审法院汇报了案情。省人大信访处提出应按省委办公厅(80)52号文件以运动案,对杜希生一九五一年的错误处理只从政治上予以纠正,“没收”“并分给”杜月丑的房屋不予退还。一、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按运动案办理。当时议定:关于此案究竟应否按运动案处理,由省人大办公厅向领导请示决定,并于短期内书面通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按运动案落实政策问题处理,则应由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书、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今年九月上旬省人大又函我院,让再研究一下,该案究竟应按(80)52号文件精神办,还是按法院原来的判决执行?我院于十二月九日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进行的反封建补课和改造落后村运动中,补划地富成份并没收财产的十二户人家,都经县政府和公安局做了正式批办手续的。而杜希生家的房屋是在一九五五年运动后期一次群众会上,在杜小赖当场揭发杜希生之父杜茂堂“霸占”他家房院(并非杜小赖的房院,实际为杜月丑之父杜四维一九三九年卖给杜希生之父的,并于土改中确权在杜茂堂名下)。村干部遂即当场口头宣布退还“霸产”而退交杜小赖的,无任何正式决定和审批手续。并非“没收”,也非一九五六年“分给”杜月丑所有。不宜按运动案处理,应按民事权益纠纷解决,所争房屋仍归杜希生所有。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二审判决适当,应按此执行。
  我们的意见是否正确?究竟应按运动案以落实政策问题处理,还是按法院判决执行?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