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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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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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已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
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

  1、“九五”主要成就

  “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
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
失业率控制在3.1%。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
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
人数有较大增加。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
预备制度逐步实行。就业服务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制度初步建立,实
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3000万人。

  ──“两个确保”成效显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1998年以来,实行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即“两个确保”,截止2000年底,全国累计有21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基本生活费发放比例保持在95%左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保持在98%左
右,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两个确保”的实行,为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三年
改革与脱困创造了必要条件,在保障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已覆盖大部分城镇职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决定和条例,2000年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
取得积极进展。截止2000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44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
职工人数达到10408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300多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人数达到435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002万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有
所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2%。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全国除西藏外,3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试点。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内部工
资收入分配制度已实现了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在部分企业进行了工资集
体协商制度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5年间,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年均实际
增长5.8%。

  ──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基本建立,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进展。部分地区进行了区域性三方协商机制的试点,在省、市一
级建立了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劳动争
议仲裁已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渠道。各地普遍建立了预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
构。5年间全国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8万件,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修订和完善了最
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加快,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
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保
障监察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监察执法机构,配
备了监察人员,全面开展了监察执法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取得了较大
的进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基础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
善,大力推行了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调查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信息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在大中城市全面展开,社会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在部分城市初具规模,完成了主要规划和基准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
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十五”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十五届五中全会对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
机制、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十
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并逐步趋于完善,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在新形势下解决各种
矛盾和问题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我国的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国有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国民经济保
持较快增长,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进入小康并向比较宽裕的小康社会迈进,社会成
员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初步形成,对改
革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这些有利条件,为“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1、就业矛
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预计新增5200万人,城镇新生劳动力、经济结
构调整所产生的失业人员、进入市场的下岗职工、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交汇在一起,城镇
就业形势严峻。农业剩余劳动力目前已达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还会有所增加,转移农
业剩余劳动力的任务十分艰巨。2、劳动力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劳动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仍存
在障碍。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城乡之间、地区之
间分割的格局尚未完全打破;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完善,户籍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还不适应
劳动力流动的要求。3、劳动力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
应。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目前全国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高
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难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4、人口老龄
化和失业人员的增加对社会保障构成压力,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已进
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增大。随
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转向市场和结构性
失业人员进一步增加,失业保险面临着很大的挑战。5、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缺口较大,筹资压
力较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面临着总量不足的压力,特别是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
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需求;积累基金主要分布在少数地区,统筹层次偏低,互济
功能无法充分体现;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多元化筹资尚未制度化。6、企业工资分配方式
和分配关系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和部分垄断行业收入偏高的问题仍较
突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尚不完善。7、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
化。劳动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劳动争议和纠纷继续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规模有
所扩大,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工作薄弱,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亟待完善。另外,劳动和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系统建设还不适
应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
局,要抓住机遇,切实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十五”期间再
上新台阶。

  二、“十五”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
的要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扩大就业,推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继续认真做好两个确
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推进劳动保障法制
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
定。

  2、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
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
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是:

  ──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形成
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
流动和合理配置。“十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40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到“十五”期末,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调整为44:23:33。
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实行,在职培训力度加大,劳动者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普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高级(三级)以上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基本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建
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保
值增值的机制。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建
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管理现代化。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
围,“十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法规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形成“市场机
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发挥市场
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格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职工
根据岗位责任“以岗定薪”的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对国有企业高层
管理人员试行年薪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保持合理的收
入分配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5%左右。

  ──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普遍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的基础上,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
裁体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健全,大多数地区建立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
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

  ──形成比较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面纳入法制化
轨道。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逐步建立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实施。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规范性
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信息
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
统计方法,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加快建立多渠道信息采集体系,以中心城市建立资
源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为重点,逐步实现劳动保障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为社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五”期间的主要政策措施

  1、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
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将社区服务业作为今后几年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
主攻方向;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比较强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方向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
式,提倡劳动者自主就业;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成
本低的竞争优势,促进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加就业岗位。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
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继续实行
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生产自救型经济实体或劳动
组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各地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特困群体人员进行
托底安置。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积
极拓宽就业渠道。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结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推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在试点的基础上,企业
新的裁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
过双向选择实现再就业。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
满的,也要出中心,进入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
力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
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工作,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网络。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作用,促进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促进劳动者通过劳动力
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
工资形成和劳动力流动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多渠道
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城乡统筹就业
的新途径,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建立和完善西部劳务
协作区、中西部地区农村职业培训基地。进一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合理有
序流动。积极鼓励农村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建立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
发展乡镇劳动服务机构,逐步将劳动保障工作向乡镇地区延伸。

  ──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保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用于并轨前的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并轨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及促进再就业。增加促进就业的
资金投入,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开发就业岗位和组织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职业培训

  ──大力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
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普遍进行1?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延迟新生
劳动力就业年龄,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加强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配合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轨的进程,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对1000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充分运用广播
电视教育、网络教育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和新兴产业、行业所需职
业技能的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

  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加强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改善劳动
力的职业技能结构,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素质。

  ──加快职业培训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推动“市场引导培训、
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指导思想,
指导和推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调整和重组,建立综合性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
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
格证书并重制度的战略要求,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方向,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就业准入政策为导向,以科学管理
为基础,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技术支持为手段,覆盖到区县一级并能向农村延伸的职业技
能鉴定网络。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逐步
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并与就业制度相衔接。


  3、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要求,企业缴费全部纳
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全面建立和规范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数据库,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个人帐户实帐运行。上述
制度调整,2001年在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总结
经验,不断完善。

  ──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
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社会统筹
基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适时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

  ──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
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认真做好整顿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对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
范,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老年人口的保障办法。

  4、失业保险

  ──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在试点地区,从2001年起,国
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
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各地区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
险并轨。

  ──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重
点推动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把符合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
入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增加基金收入,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管好用好基金,规范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
基本生活。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
训、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益,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疏通各级财政在原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预算资金规模内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
不足的渠道,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顺利进行。

  5、医疗保险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完善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建
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政策。
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通过建立合理的医疗
费用分担机制、医药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
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待
遇,防止发生医疗费用拖欠;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合理解决国家公务员基本医
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实行企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4%以内的部分,可
以从成本中列支;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职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管理
制度,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办法,保证职工合理的就医用药需要。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管理,强化基金监管,
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6、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稳步扩大覆盖面。
研究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
理服务水平。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
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机制。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
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生
育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7、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和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强化征收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应收尽收。
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功能。

  ──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增加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逐步将
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0%。

  ──拓展筹资渠道,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按
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等多种渠道,
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规范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
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严格控制社会保险的支付对象,
规范支付项目,努力保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水平。

  ──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可行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对社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健全基金监督检查的正常机制,保证各项法规、政策的贯
彻实施。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规章制度。
制定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基金管理风险评估和反欺诈办法,对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收行
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行为、财政专户的管理行为以及投资运营、社会服务机构的运
作情况实施监督。建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探索补充医疗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专家组成的社会
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
机构资格准入制度。依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进
行查处,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

  9、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全面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
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直接结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也要探索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
构直接结算。

  ──推进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从用人单位剥离
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一部分外),移交街
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试点地区,
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
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10、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探索资本、技术等生
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在部分企业稳步进行技术入股、专利产品入股等试点工作,对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的工资报酬。试行年薪制,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联系起来,积极探索对技术人员实行收入激励的办法和政策,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对
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可以试行期权制等激励办法。加强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监
督,规范收入来源和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

  ──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形成企业根
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在非国有企业和部分改制
的国有企业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办法。

  ──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指导监控体系。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
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报酬权益。
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
度。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
监督和管理。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1、劳动关系调整

  ──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指导各地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政策
措施,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处理好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普遍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行为。在非国有企业,结合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

  ──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的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
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促进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
单位组织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建立
地区级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继续坚
持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
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增强咨询、调解、仲裁等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控、预防和处理工作。继续完善和落实预
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
监控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渠道解决问题,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加大群体性突
发事件的处理力度,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规范处理程序和方式。

  ──积极开展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额
定员标准的制修订。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

  四、支撑与保障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力争在“十五”期间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
《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劳动保障
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专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
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监督检查权,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
力市场秩序、劳动合同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议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
定及其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配合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建立
和完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制度。

  ──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教育,全面提
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
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

  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开拓资金渠道,加大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标准的
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在中心城市就业服务机构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加快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在内的信息网络。

  3、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
改进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以重点调查、典型
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的新型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加
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为科学
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
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4、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工作,逐步建立起理论研究、政策研
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
的科研新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成
果层次和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
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重大课题的研究,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推动劳动
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加大对科研的资金投入,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
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中青年
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5、国际交流与合作

  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
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
他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
合作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综
合管理工作。

  6、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要求,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大力推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实干、人才、奉献的良好风
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
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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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订。
第2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3条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4条 在跨越接触网的通信线、电力线、金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条 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接电的十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日期用书面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6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进行考试。本规则也适用于临时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通过电气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人员等)。对初到电气化铁路区段工作的有关工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规定考试
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
第7条 供电段的专业人员对于接触网的作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本规则内所规定的接触网工的工作,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8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第二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
第9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第10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要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领导人要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间及作业特点。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2.只有在接到电力调度员许可停电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之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时接触网工必须在场监护,在有关电气安全方面,施工领导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3.施工结束,接触网工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在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已完了。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严禁再进行施工。
第11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二米到四米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它设施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12条 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要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派人处理。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导线接地处所十米以外。如接触网已断导线等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
行车安全时,则必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第13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五米范围以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须装设接地线。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悬挂有接触网或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接地线已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支柱及金属结构的接地线,应由接触网工装设;当更换钢轨或进行养路工作需移设接地线时,应由接触网工或工务部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

第三章 养路工作安全规定
第14条 在区间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如必须拆下时,要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2.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线,连接线用截面不少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紧密接到轨底上。该连接线要在换轨完毕后方可拆除。
3.在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之前,除必须用横向连接线将被换钢轨相邻的轨条与相对的轨条连接以外,还要用连接线将轨道抗流变压器中间点与被换钢轨相对的钢轨连妥,并断开抗流变压器上的连接线后,才准更换。
4.当线路维修拉开钢轨调整轨隙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使钢轨接头间可能拉开200毫米。
第15条 在站内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其钢轨连接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16条 在通往牵引变电所的铁路专用线上换轨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牵引变电所的工作人员在场;在设置可靠的分路连接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由牵引变电所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17条 在抽换轨枕、找小坑、调整轨距等养路工作时,对于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连接线,要保持正常连接。
第18条 铺路机、铺轨机、铺碴机、架桥机、吊车等设备在通过电气化铁路之前,要检查各部分使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当在电气化铁路上运行或停留时,在吊车桁架上及吊车作业棚内和司机室内,均不得有人停留。如司机室内必须留人作业时,其司机室的天窗须关闭加锁。
第19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使用铺路机、铺轨机、铺碴机、架桥机及吊车等设备时,如其作业范围不越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而工作人员(包括其动作范围)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保持在二米以上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要有接触网工的监护;当不能合乎上述条件时,应停电作业,
并按本规则第10条办理。
第20条 若养路机械在使用中有可能撞坏接地线,或者养路工作需拆开接地线时,施工领导人要事先向电力调度员报告取得同意,可暂拆除接地线,并在作业结束后将其装好。
拆除接地线时,应尽量使用临时接线,以代替该地线的工作,临时接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当量截面。上述拆装接地线的工作要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工务人员进行。
第21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放炮,可能损伤供电设备和影响供电行车安全时,要与供电段商定,以防损伤设备,危及人身安全。

第四章 装卸作业和押运人员安全规定
第22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进行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
第23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各车站指定的装卸货物线、给水线和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上均设有分段绝缘器和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平时要经常处于合闸状态。
装卸作业时,必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安全区域内停电进行。作业结束,值班员确认所有人员已离开危险区域,方准合上隔离开关送电。
在上述装卸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二米处埋设安全作业标志(附图略),在标志外方或非指定带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登上车顶作业。安全作业标志,在既有电化线路上由使用单位,在新建电化线路上由电化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制作设置。
第24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1.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由车站助理值班员、作业员、站务员、装卸员、机车司机、给水工等担任;监护人员由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担任。上述人员由车务、(车站)机务、水电段与供电段共同负责组织训练,考试合格后由供电段发
给隔离开关操作证,才能担任工作。
2.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必须穿戴好规定的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传动装置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操作过程中人体各部不得与支柱及其构件相接触。当雷电来临和雷电时间,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3.当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值班员应立即要求电力调度派人检修,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攀登支柱自行修理。绝缘靴和绝缘手套,要存放于阴凉干燥、不落灰尘的容器内,每六个月由各站、段送供电段检查和试验一次。

每次使用前后,用干布擦净,使用前进行简略漏气试验。如发现有裂损等异状时,要及时要求电力调度派人检查处理。
第25条 押运、随车装卸、通勤通学等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内,禁止搭乘机车的煤水车及坐在车顶上与装载的货物上。机车司机、运转车长和连结员,除作好宣传工作之外,当列车驶近电气化区段前,要进行彻底检查,并将上述人员安置于守车或棚车及安全的车辆里。当列车驶
近电气化区段前,尚须注意货物装载状态,要设法排除超出限界的树枝、棒竿等,坚固飘动的篷布,关闭油槽车顶上盖等。

第五章 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
第26条 当区间或站内(包括机车整备线、上水线、装卸线)接触网停电接地时,不得向该区间或站内接发电力机引的列车;司机如发现不符合此项规定时,要立即停车和降下受电弓。
第27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第六章 机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
第28条 在接触网没有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和车辆的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
第29条 蒸汽机车上的火钩、火扒和铁锹均要安放在固定地点,不得放在煤水车及其煤炭上面。
在内燃、蒸汽机车可以攀登到车顶的梯子和通往走台板的前门等处,均应明显地涂有“接触网有电,禁止攀登”的警告标语。
禁止使用软管润煤和使用煤尺测量存煤量。
蒸汽机车上水时,必须在指定的线路上接触网停电并接地后进行。
第30条 电气化铁路上的各种车辆,当接触网停电并接地以前,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1.攀登到车顶上,或在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如检查车顶设备、上水、上冰等);
2.开闭罐车和保温车的注口(盖),或在这些注口处进行任何工作;
3.使用胶皮软管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第七章 通信、信号、电力设备维修安全规定
第31条 通信设备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下长途通信电缆的维护:
(1)切割地下埋设的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穿高压绝缘靴。务须保证坑内工作人员对地有良好的绝缘。
(2)电缆芯线发生故障,需在区段上进行工作时,要把区段两端的接线盒上故障芯线的U型插头拔掉,同时挂上表示牌写明:“正在作业,不要接入”的字样。
2.长途机械室的维修:
(1)引入长途机械室的电缆要装有绝缘套管,以使引进长途机械室的电缆外皮与电缆线路部分的外皮隔离。
(2)长途机械室的引入架、电缆箱、电缆盒要对地绝缘。长途机械室内的其他通信机架均要接地。
(3)凡与电缆线路导线直接连结的插塞均要有绝缘把手,室内配线与外线连接部分要用耐压1000伏以上的绝缘线,与线路导线直接的继电器与绝缘变压器等设备要装设外罩。绝缘变压器机械侧线圈的中性点要接电缆外皮。检查上述设备时,要与外线断开,地面上要铺设橡皮绝缘
垫或木地板。
第32条 信号设备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继电器箱、架和控制台时,必须确认继电器箱、架等设备接地良好,并要穿绝缘胶鞋和站在橡皮绝缘垫上进行工作。
2.检查轨道电路时,当轨道绝缘变压器与抗流变压器连续的低压线圈断开之前,禁止切断其高压线圈回路。
3.在更换双轨条轨道电路中的抗流变压器或该抗流变压器上的牵引连接线时,当两条钢轨与相邻轨道电路的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予以连接之前,禁止从钢轨切断抗流变压器的任何一侧。
4.在更换双轨条轨道电路相邻两轨道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连接线或原轨条牵引连接线时,当两个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连接线或通牵引电流的单轨条牵引连接线事先连妥之前,禁止切断原有连接线。
5.在更换绝缘节时,在双轨条轨道电路中禁止断开接向轨道抗流变压器连接线中任何一侧或两个抗流变压器中间点之连线;在单轨条轨道电路中,禁止断开相邻两轨道电路之牵引连接线以及平行轨道的牵引轨条之间的连接线。
6.整修电缆时,要首先确认电缆外皮接地良好,与继电器箱、架的铁壳连接坚固,同一电缆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线完好之后,方准开始工作。
第33条 电力设备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要攀登接触网支柱的电力检修时,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作业。
2.在检修电力高低压线路时,要将线路两端断开电源,并在工作区域两端予以封线接地。
3.新架或更换架空线路的导线时,要每隔一公里将导线实行封线接地。
4.在隧道内悬挂的电缆上工作时,其两端须装良好的接地线。

第八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
第34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四米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二米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四米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二米以上。

第九章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第35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和兽力车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算起,下同)不得超过四点五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四点五米的货物可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倒装。
2.在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通过道口时严禁坐人;待车辆驶过道口后,再行上车乘坐。
3.当行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件,过道口走近接触网下,不准高举挥动,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
供电段要将本条规定内容制成提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门的右侧门框上。



197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