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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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0 ] 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辖淮河流域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排污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和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纳入生态补偿的考核断面包括:杞县惠济河睢县板桥断面、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通许县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开封县李太沟太平岗断面、淤泥河杞县王庄断面,兰考县杜庄河阳堌断面。
  第五条 水环境生态补偿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考核浓度值以各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值为准。
  第六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按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
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杞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尉氏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通许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上述断面的考核数据、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以省环保厅的考核通报为准。
淤泥河杞县王庄考核断面和李太沟太平岗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开封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兰考县杜庄河杞县阳堌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兰考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省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监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通报》;市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开封市环境监测站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后,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县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环境防治、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第十一条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如不足以支付省财政对我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协调弥补。
  第十二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流断面水质目标与财政挂钩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09〕1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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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9年9月30日,国家技监局、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财政厅(局):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经费,一九八九年按技监局管发〔1989〕053号文执行;从一九九○年起,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执行。请各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决算及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扩大经费使用范围。

附件: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制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及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统一登报并公布发证结束日期,自结束发证日期起,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均属无证产品。
第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出厂日期的,视为无证产品,也要予以查处。
第四条 企业新投产的产品,凡属于已结束发证工作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五条 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省、市技术监督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查处具体组织工作。
发证部门要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市产品归口厅、局、总公司提出本系统、本地区的无证企业名单,由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发出停产、停售的通知,抄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抄送地方工商、财政、银行、物资、商业、能源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无证产品经核实后就地封存,按规定抽样、封样后,样品由被查者在限期内送达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逾期不送者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被查者所在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发给被查者。
第九条 无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或委托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其他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无效,企业不得随意送检。
第十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被查处时应写出无证生产或销售的书面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库存量、产品成本、出厂价格、产值、利润等清单,销售单位要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的起始日期、进货价、销售价、营业额、利润以及无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厂址等。上述材料应在限期内由被查处单位或个人同时送交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在本地区销售的外地无证产品,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立即与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第十二条 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进行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
第十六条 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经过检测单位检测,产品质量尚属合格的,亦应按本细则第十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停产整顿后,发证部门应允许其提出取证申请。
在取证期间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保证条件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可暂不以无证论处。
第十七条 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经销中以回扣和行贿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没收,并令其停止生产,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品种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查处过程中查封的无证产品,需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者,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已出售者要追踪处理)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均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就地销毁。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按国发〔1983〕153号文件精神,低于其成本定价销售。其中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定价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分等降价的处理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自行降价处理,并标明“处理品”字样,在指定的销售地点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问题的轻重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企业对查处决定持有异议,允许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出售收入及销毁物品的残值部分,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查处无证产品的检测等费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由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在年初核定该部门当年业务经费时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因查处工作量大,确属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增加办案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
1.建立预算、决算和审批制度。
2.严格掌握开支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产品检测费,按财政部参加发布的国标发〔1988〕99号文件中的费用标准核算;工作人员旅差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旅差费标准开支;管理费;宣传费;资料、会议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查处工作。一旦发现,要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查处无证产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索取产品、礼品;
2.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3.不准吃请、受贿和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违反上述规定者,企业有权举报,当事者除退赔违规物品和款项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吕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自行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三三战略”,引深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项目攻坚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改革开放进程,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为民、务实、廉洁、高效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员会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人大决定。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翔实客观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既要抓好分管和主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出台重点规范性文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在年初形成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促,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长、副市长要坚持到市人民信访大厅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和首接负责制度,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与新闻媒体沟通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作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社会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业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需提请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研究落实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研究分析一段时期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省政府的工作安排;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听取有关部门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讨论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研究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参会制度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参会人员不能随意顶替,无特殊需要不得带单位工作人员参会,确需工作人员参会,要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参会人员讨论所提交的议题时到会,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出会场。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专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适时安排,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请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经常务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参会人员和所需经费等报市政府审批。要尽量压缩全市性大会规模,按照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需上会的议题,须提前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厅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须由市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已经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或指挥部的,以领导组或指挥部名义行文。非特别事项,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在会议或新闻媒体上发布过的,一般不再行文。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卡片,须有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业务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问题,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确需报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各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必须附有关政策依据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呈送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按办文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影响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并按规定流程办理,不得越级请示或呈送文件,更不允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火灾、洪灾、虫灾、疫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重大情况报送及处置制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安排行业性、领域性、局部性、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五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要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审核把关,然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通过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科室审核,审核修改后由承办科室按办文程序逐级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签,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五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上级党政机关安排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为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作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化体系、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规律,研究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和效能监察活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上级部门来宾或市外来宾,对口负责接待。厅级领导来市调研指导工作,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并报告市委。国家部委、省政府领导以及代表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来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工作组,由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委。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资料和数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外出时,应按规定请假,一级管一级。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县(市、区)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市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外事出访活动,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活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以权谋私、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