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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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
第一条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
(二)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导奖。
必要时政府可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家庄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科技奖励,其奖励坚持技术水平与经济效益并重和科学、公正、公开、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颁奖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设立专业性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获得者,予以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2万元的奖励。
对获市长特别奖的项目首席人员,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长特别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经过实践证明,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医疗、环保、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及改进科学技术管理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前十名主研人)和奖金一万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前七名主研人)和奖金五千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前五名主研人)和奖金二千元。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50%,由完成单位支付50%。
市财政支付的奖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从事业费或收入中列支,行政机关支付的奖金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落实科技政策、增加科技投入、推进科技进步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和组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导奖。
第十三条 〖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奖共分为三等。分别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导奖由市政府授予。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单独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申报;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驻石单位、外埠单位或个人与本市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本市单位和个人申报。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报项目按其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载明建议奖励的等级和理由后,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市科技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对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拟授奖项目实行异议审查。拟授奖项目授奖前,应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经济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奖项目或人员提出异议。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日内将异议副本送初审部门调查处理,初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异议副本送交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十九条 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原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审部门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部门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事人对初审部门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科技奖的项目,再获上一级科技奖时,只发给高于原科技奖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市科技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技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告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1996年2月1日起生效。原1991年《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2年《石家庄地区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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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8〕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是指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开展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新建、扩建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本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工作,对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适龄人口入学状况,按5年一个阶段,提前制订本辖区基础教育设施分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整理计划。
  第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8月下旬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区可申请市级补贴资金的下一年度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整理和开工建设项目计划。下一年度将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是已完成土地整理的项目。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各区上报计划的项目规模、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区级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级资金补贴范围;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此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之前编制下达基础教育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划拨。区人民政府将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年度整理计划纳入本区年度土地整理计划一并组织实施。完成整理的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在下一年度划拨至教育部门进行建设。
  第九条 开发项目用地与《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控制的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形成整体的,或其用地范围内按土地使用条件应预留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国土房产部门可以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该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由开发单位代为整理。该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整理好后由开发单位立即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其整理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在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位置、面积、形状及建设强度按《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执行,或由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该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整理和校舍、校园道路、运动场、绿化、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一定比例切块的资金;
  (二)区级城市教育附加费中按一定比例切块的资金;
  (三)区级闲置教育资源按相关规定处置后的收入;
  (四)区级新增财力和其他可用财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按审计后投资额的40%进行补贴和奖励,每年的资金总量不低于1亿元。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一定比例切块的资金;
  (二)市级教育附加费中一定额度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下一年度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整理和开工建设计划,提前编制下一年度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预算。
  市级补贴、奖励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具体补贴、奖励及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可作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办理前期手续时的市级资金落实依据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据此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等行政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规划行政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选址意见书)、国土房产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影响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及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时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土房产部门依据规划行政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时办理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手续。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市国土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优先安排计划,尽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部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将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配套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区建设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条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及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执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标准、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证,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不按规定编制、申报基础教育设施用地整理和开工建设项目计划,或者未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导致入学矛盾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警惕假冒国家局科教司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关于警惕假冒国家局科教司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行业各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近日,行业部分单位向我司反映有人以我司(或我司标准化处)名义推销标准汇编等书籍,且要价甚高。为此,我司提醒各单位注意:
  一、我司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我司(或我司标准化处)名义推销任何标准或标准汇编书籍。
  二、烟草行业相关标准及标准汇编等统一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面向全行业进行征订。
  望各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