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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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令第55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已于2007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4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4

三、泸州市公安局………………………………………4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4

五、泸州市卫生局………………………………………4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5

二、泸州市公安局………………………………………5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6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7

七、泸州市体育局………………………………………7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7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8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8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8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9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9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9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10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10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11

五、泸州市公安局………………………………..……11

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1

七、泸州市司法局………………………………..……12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2. 盲人保健按摩开业合格证审批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3.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4. 一类汽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

三、泸州市公安局

7.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初审

8. 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审批

10.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五、泸州市卫生局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175项)

2. 四类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4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二、泸州市公安局

3.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2项)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8.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9. 边境管理通行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0. 居民身份证(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1. 暂住证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2. 户口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13.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3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14.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4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8项)

1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63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9项)

1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0项)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1项)

20.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2项)

21.个体工商户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5项)

22.烟草广告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7项)

2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8项)

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0项)

2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1项)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26.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0项)

27.城镇个人建造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49项)

2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7项)

七、泸州市体育局

29.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9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2项,原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88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33.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4. 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6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5.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6. 船员服务簿签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9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

37. 林权证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7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

38. 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39. 农村机电提灌产权确认(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40.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

41.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

42.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5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43. 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

1.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2项)

2.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3项)

3. 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4项)

4. 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5项)

以上四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不作许可和审批事项,不制定实施办法。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0项)

该项归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2项)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

6.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2项)

该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7. 一、二、三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7、168、169项,调整合并为现名)

五、泸州市公安局

8.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9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许可第30项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归并为前述名称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将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7项)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9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1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项)

该项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属行政确认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将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6项)和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8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七、泸州市司法局

12. 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将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1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0项)合并为前述名称,制定一个实施办法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7项)

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每年年初进入该单位部门预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已基本固定,不再每年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14.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6项)

将该项调整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间内部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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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批转市物价局《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调控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审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本办法目录表所列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事业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监审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为密切的,其价格变动反应比较敏感,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包括省政府规定的提价备案品种。
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食品、衣着、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服务收费、居民住宅等6大类46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具体目录详见附表)。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预报,定点、定人、定时收集和分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按时上报市、区政府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如出现商品抢购、脱销、价格急剧波动以及其他突发性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六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1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或国家批准,不得越权放开,不得擅自提价,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属于市场形成价格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实行价格行业管理。同行协议价格由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按市区分工的有关规定议定,同行业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执行。
同行业议定的协议价格,必须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差率控制管理:
(一)对本市地产商品控制商品出厂利润率;
(二)对批发企业和批发环节(包括地产和外购)控制进销差率;
(三)对零售企业和零售环节控制批零差率(毛利率);
(四)对服务项目控制服务质量等级的中准浮动幅度价格。
第九条 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差率控制的初步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需要变动差率的,应当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其预审提出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的面市价格,按市、区分工管理:
(一)食品类的9种(详见附表),其零售价格由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
(二)鲜菜、豆制品、淡水鱼、茶叶和大众早点的零售价格,由各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
(三)衣着、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的面市价格,凡企业法人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均由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企业法人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和个体工商户,均由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
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的商品零售价和服务项目面市价格,应当分别报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将定期公布市场时点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引导价格走势。
第十二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同行议价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提价事前备案制度。鸡蛋等2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经营者需要提高零售价格的,应当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后,提价前5天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保留干预权。个体工商
户按以上办法向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
(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粮食及其复制品等5种商品(详见附表),经营者需要提高零售价格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其预审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价格主管部门在10日内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价格行业管理机构
可通知企业自行调价。
(三)阶段性限价措施。如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影响到居民生活安定时,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限价的品种、项目和价格水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执行政府的限价规定。
第十三条 凡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无论实行何种价格形式管理,经营者都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正常审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接受审价。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要组织同行业互审。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每半年审价一次;
(二)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每年审价两次;
(三)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将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价。
审价内容包括:政府定价限价规定、同行协议价、差率、费率、明码标价、提价备案和提价申报等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价,对违反价格政策和纪律,以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分别移交市、区价格检查机构立案查处。
凡根据群众举报而进行审价的,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将列入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定点、定人、定时、定奖惩,设立价格协管员,建立经常性的价格检查制度,并充分发挥价格社会监督网络的作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价格检查机构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第十四条规定,无非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以通报批评、建议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凡属市及市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检查并处罚;凡属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区价格检查机构检查并处罚。
第十八条 凡未列入监审目录的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8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开行综计〔1995〕134号)印发后,据反映,有关方面对我行利率调整和计结息规定认识不尽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各项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有关代理行处照此办理。
一、关于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一)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分段执行。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基本建设一、二、三级差别贷款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执行人行银传〔1994〕121号文的现行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贷款年利率10.9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年利率12.24%,三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94年发放的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利率分段执行,即: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10.98%的年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执行10.98%的年利率,一年至三年期(含三年)执行12.24%的年利率,三年至五年期(含五年)执行13.86%的年利率,五年期以上执行14.04%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当档次的贷款利率。
(三)94年发放和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劳改劳教、扶贫专项贷款,分别执行原10.98%和11.70%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12.24%的年利率。9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劳改劳教、扶贫专项贷款执行12.24%的年利率。
(四)94年发放的一般基建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原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年利率10.98%,一年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2.24%,三年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五)94年发放的清欠专项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12.24%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13.5%的年利率。
(六)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原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1.70%,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2.96%,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4.58%,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七)9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关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
(一)94年发放和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分别执行原10.98%和11.70%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二)95年7月1日及其以后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0%,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0%。
三、关于软贷款利率
软贷款仍按年利率4.68%和5.94%执行。
四、关于贷款的计结息
(一)95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所有一年期以上尚未到期的基本建设贷款,从95年9月21日起,全部执行以上调整后利率。贷款利率水平一年一定,待一年期满时(即96年9月20日),再根据当时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
(二)原执行按年结息的所有基本建设硬贷款、软贷款,从95年9月2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结息(技术改造贷款仍按原规定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五、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加罚息
从95年7月1日起,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既挪用之逾期的贷款,应择其重,按挪用贷款处罚。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按季结息,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