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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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经与农牧渔业部商定,在国务院对村镇规划范围内用地没有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时维持现状。由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村镇建设用地的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按照《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1985年10月29日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保证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地建设我国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村镇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乡镇和不同规模的村庄。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村镇,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第三条凡是村镇的规划、建设、各类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村镇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逐步建设。乡镇要建成为乡村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村庄要全面改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服务条件,做到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全国村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面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着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总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以乡(镇)为规划范围,依据县域规划和农业区零星制定;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镇、村分级制定。城镇郊区和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规划和内容和要求,1979年前批准设建制的镇,按《城市规划条例》执行;其他镇和村,按1982年颁发的《村镇规划原则》执行,可以由粗互细,逐步完善。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村的建设规划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国营农、牧、林、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规划,由各场自行组织编制。
  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镇的建设规划,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准,其中建制镇压的规划,执行《城市规划条例》的,须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的建设规划,须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经所属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各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如需修改或变动,应将修改变动的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村镇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用地,既要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又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十一条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和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遵照国家《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集体联营的企业在内)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非农业人口兴办的集体企业建设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和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的建址和用地范围,并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占地建设,或直接购买、租赁和变相购买、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或将自留地用于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划拨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摘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如建设计划改变,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必须重新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对拨而不用、少用多占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核销或核减,超过1年不报者,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另作安排。
  第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按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若与居民原有宅基地及单位已占用土地发生矛盾,应服从村镇规划对用地的安排。如有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任意挖石取土、堆置垃圾废渣和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六条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汇总提出年度计划,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件,领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在村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先向所在单位(领导干部要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适用、安全、卫生、美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客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材料供应等情况,规定住宅的准建面积标准,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等,有关建设单位事先持工程批准文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领取准建证后,方得进行建设,严禁无证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按批准的建址、用地、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在建设中,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各类公共设施,以及矿产资源、文化古迹等。
  第二十二条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用设施,必须报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在允许的占用面积和时间内使用。造成设施破坏和受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村镇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施工的政策、法令,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村镇各种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的建设,都要经过设计,并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村镇居民自建二层或二层以上楼房,必须有设计图纸,或采用村镇住宅的通用设施和标准设计,村镇住宅及其构配件的通用图或标准图,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得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镇居民出售、转让未经审查全格的设计图纸。
  第二十六条村镇所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均须按村镇建设规划对项目设计的要求进行。凡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列入村镇建设计划,以及缺乏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的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凡经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摘自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商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要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村镇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项目未经设计或设计水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标准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三十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木瓦匠,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核定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施工企业和个体木瓦匠承接任务的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和规定审定。
  第三十一条村镇一切施工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施工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国有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职工伤亡命事故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和其它基础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十三条国务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乡村建设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村镇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厅(建委),市(地)、县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下设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的建设助理员,负责具体管理本镇(乡)的村镇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需设相应事业机构,主要承担村镇建设的规划、勘测、设计和科研任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要加强对技术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乡村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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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等事宜,以方便登记和申报。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登记、申报的内容、程序,由省劳动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保障部的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四、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乡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外,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外,还包括机
关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五、社会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运行和拨付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别行制定。
六、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个体工商户是否实行按月缴纳,由各地自行规定。缴费单位按月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省政府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关于各项费率、费基的当年具体规定计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期缴纳。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式样,由省和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省劳动厅负责直管单位和企业,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企业。
八、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今年的工作目标,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覆盖范围内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拒不进行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
进行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人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工农业执照的年检。
九、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对不如实申报缴费数额的,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进行审计稽核;对有能力缴纳而拖欠或抿不缴纳的,要坚决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查处;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国有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不得出国考察和晋级增薪
,单位和领导不得评选先进,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对拖欠严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组织措施。



1999年3月26日

对外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部 铁道部


对外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部、铁道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经深圳进口的外贸、外交物资和各国来华展览以及我国在外展览的回程展品不断增多,为了减少运输环节,加速货物运输中转,经研究,兹决定在广州一九龙铁路开办直通货物联运以前,除仍按现行租车办法办理外,对利用九龙
返回空车装运进口整车和直达整装零担车货物,暂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装运物资范围
外贸进口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至中国到站)的物资、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各国来华展品和我国在外国展览的回程展品、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
乡建设的物资,以及其他临时商定的整车货物,均可利用我回空车装运,对同一到站的零担货物,在到站设有海关的情况下,在九龙可办理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其他零担货物、危险品和阔大货物,须经预先商定后方可办理。活畜禽和猪的产品(包括生肉类、皮骨、鬃毛、原肠、血粉等)
不得承运。
二、办理回空车装载进口货物的单位
1.香港发运单位:香港华润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亚洲贸易公司。
2.深圳接运单位:外运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旅行社深圳支社、广东省中国旅行社深圳口岸社。
三、车种使用及查验地点
1.除罐车、保温车和家禽车外,其他车种均可回空利用。如有特殊需要回空利用保温车时,由深圳接运单位同广州铁路局、口岸联检单位预先商定后办理。
2.货车到达罗湖桥头我方一侧,由外运公司深圳办事处根据香港中旅社提供的列车编组单(包括车号、品名)报边防检查站一份、海关一式两份,海关据以核对车号对进口车辆进行监管同时,由我边防查验铅封及车体外型,如车门铅封及车体完好,则可放行到深圳北站。如铅封及车
体有异状,则由深圳接运单位押送到深圳北站,并会同边防海关进行查验。
3.接运单位收货,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的检查,铁路承运等其他工作均在深圳北站进行。
4.对到站设有海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车,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办理回空车运输注意事项
1.香港发运承办单位:
(1)香港中旅社接受各发运单位的委托承办回空车装运业务,凡自香港进口的物资,均须经香港中旅社同意承运后方可装运。
(2)华润公司下属机构的物资,应征得该公司储运部同意后才能委托中旅社办理承运手续。
(3)运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农业部许可,并应具有输出国检疫证书。植物不能带土进口。如检查发现植物和动植产品有病虫害的,要就地检疫处理。
(4)香港中旅社应将下月运输计划每月5日前预告深圳接运单位,并在货物装车前3天将货物品名、重量、件数、到站、收货人及过轨日期预告深圳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应在装车前5天预告深圳接运单位。
(5)货物在装车前,香港中旅社应先将货物集中存放在有专人监护的安全场所。装车时要派专人监装、核对唛头、件数、无关物品(包括国外报刊和印刷品)一律不能装进车内。装车后要派专人在站监护直至护送到过轨时止。过轨前仍需对车辆外型、车门铅封检查一次,如发现铅封
及车体有异状不能过轨,应在港段清点后才能进口。
(6)装车要选择良好的车辆,应合乎卫生要求,对卫生防疫不好的或能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物品,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货物装完后要关好车窗车门,棚车货物由中旅社施加铅封。敞车货物的装载和加固方法按我国内货规规定办理。
(7)为便于深圳接运单位接运、申报转运等工作,香港中旅社应提前一天将过轨车号、班次预告接运单位,接运单位接预告后应同时报各联检单位和深圳北站。
2.深圳接运单位:
(1)进口货物一律由深圳接运单位报关、纳税(指需要在深圳交纳进口关税的)和报验。但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在到站由收货人负责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2)在查验取样过程中如需辅助劳力时,应由接运单位提供。
需要在口岸卸车检疫处理的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应由接运单位组织卸车搬出站外处理。
(3)接运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接运计划(包括吨数、车种、货物品名、到站)报广州铁路局,广州铁路局应优先安排列入计划运输,并于24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下达深圳北站并通知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接运单位应于装车前3天通过深圳北站报广州铁路局,
经确认后方可装车。广州铁路局电告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
(4)货物自进口过轨时起至深圳北站办完承运手续时止,由接运单位负责。
五、在深圳北的货物交接办法
1.原车过轨货物如发现铅封破损、货物品名、唛头、件数不符时,接运单位必须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通知中旅社处理。
2.对包装破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深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通知中旅社处理。
3.原车装载的进口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均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处理,深圳接运单位只负责外型大件点数。
六、货物在深圳北的查验托运办法
1.接运单位根据香港发运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预报,按照货物所属的查验范围,填妥申报单证并提供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资料,分别向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申报查验,负责查验单位在货车到达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参加查验。查验货物时,接运单位必须有人在场,并负责移动货
物和开拆包装。对铅封完整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可在到站查验。
2.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在到站验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除外)等联检单位查验放行后,接运单位方可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托运货物按货主自装办理承运并施封。
3.铁路对棚车装运的货物凭铅封状态,对敞车类装运的货物凭现状办理承运和交接。如棚车铅封失效,敞车类货物有异状时,由深圳接运单位编制记录并补封。
4.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香港中旅社应于装车后将车种、车号班次、货物品名、到站、收货人告深圳接运单位,由接运单位负责通知深圳北站和各联检单位,列车到时立即至现场查验、接货。
5.需要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铁路应将海关的关封随附运送票据带交到站海关。
6.货物自深圳北站起运后,接运单位应通知收货单位。
七、费用的计算与核收
1.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在深圳北站承运后的运送费用,按铁路货物运价规程计算。
2.外贸进口货物、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和我国在外展览回程展品,由深圳至目的地运杂费,以人民币结算,由接运单位向深圳北站缴付。
3.凡回空车在九龙装运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的物资、外国来华展品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乡建设的物资(包括直达整装零担货物),由深圳至到站的运杂费以及深圳接运单位
代办的劳务费和检疫费一律以外汇结算)。如发货人负担运杂费,由中旅社向发货人一次核收九龙至到站的运杂费港币,然后将深圳至到站的铁路运杂费于收款的次日(遇星期日或公众假顺延)存入香港中国银行广州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并抄知广州铁路局和深圳北站,此项外汇定期调至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如收货人负担运杂费,收货人必须先向接运单位交付外汇。然后接运单位再于承运的当日将外汇交付给深圳北站。
4.对在九龙已向发货人核收深圳至到站运杂费的,由香港中旅社填写已核收国内段运杂费证明(具体样式另定)分别抄送深圳接运单位一份、深圳北站两份(其中一份在办完承运手续后加盖戳记寄给广州局财务处)。深圳接运单位凭此证明向深圳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并不再向铁路支付
国内段运杂费。铁路凭此证明与香港中旅社清算国内段运杂费。
5.港段杂费由香港中旅社向有关委托单位结算。
本办法自1980年5月1日起试行。



198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