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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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0〕5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的全面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实行“谁制定、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全面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及建设实施、标后监管、竣工验收、结算等情况。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投资项目信息。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全面公开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会同政府办公室等成员单位负责督查、考核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全面公开工作。
第九条 发改委负责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投标核准、项目稽察情况。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三)招投标核准情况;
(四)项目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稽察情况和稽察结论性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公开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合同工期、合同质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报批等;
(二)施工招标、中标公告;
(三)监理招标、中标公告;
(四)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情况;
(五)派驻项目管理的专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六)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各专业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姓名、照片和职责在工地上墙公示情况;
(七)现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情况;
(八)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情况;
(九)项目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十)项目进度情况;
(十一)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材料及设备变更的批准情况;
(十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十三)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的墙脚处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竣工时间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水利、国土、林业、农业开发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办法;
(三)招标答疑结果、招标最高控制价;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定标结果公告;
(五)投诉受理程序、受理电话;
(六)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和监理员的押证情况;
(七)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和监理员的到位情况;
(八)行政处罚通报情况;
(九)对有关企业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以下内容:
(一)项目合同价款情况;
(二)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价款调整情况;
(三)合同外零星项目工程或合同外事项现场签证及价款情况;
(四)工程进度款情况;
(五)工程竣工价款情况。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公开以下内容: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对未在相应媒体公开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网上质疑及答疑情况;
(二)中标排序前三名各企业名称、投标总报价、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
(三)预中标企业名称、投标总报价、对有业绩要求的项目还要将预中标企业的业绩考察情况进行公开;
(四)预中标企业发生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 政府网、公共资源交易网、各行政主管部门网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所有宜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由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财经信息类政府投资项目栏目内公开,并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作为考核的依据。此外,信息公开成员单位还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或者施工场地项目牌、项目建设单位办公楼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情况,自项目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其他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保留三个月,其中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常年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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