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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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1987年1月31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条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规定》第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是指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198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对其在《规定》发布之日前汇出的1986年度预分利润,汇出时已缴纳的汇出额的所得税税款,应给予退税。外国合营者将1986年以前年度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其汇出额的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定》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产品出口企业。
(一)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含70%)的,须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于1986年度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其1986年预缴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规定》第九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先进技术企业和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先进技术企业。
(一)上列先进技术企业,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未满的,可在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第1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已满的,或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1986年以后新办的,凡是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1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列先进技术企业1986年预缴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上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规定》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必须是1986年及其以后年度分得的利润;外国投资者用1986年以前年度的利润再投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年度内经审核确认机关批准其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允许该企业选择享受《规定》第八、九两条中的任何一条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对于先进技术企业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可享受该条的优惠。
六、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贵重金属资源的企业的税收,不适用《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条款。
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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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视频点播业务是高科技与广播电视相结合的产物,对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特别是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高度重视,把视频点播业务纳入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中统一规划发展。要认真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内部
传真电报324号〔1998〕)要求,切实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二、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应积极稳妥,要与有线电视网络技术和建设发展相适应,要与有线电视频道资源、节目资源规划管理相配合,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推广。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有线广播电视台先进行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三、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视频点播业务试点,也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有线广播电视台在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过程中可与其它单位在技术上、开发上进行必要的合作;但不得出租、转让有线电视频道或变相出租、转让频道开展视频点播业务。
五、要加强对视频点播节目源的管理。所有用于视频点播业务(包括宾馆饭店开办的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必须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其中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境外影视剧,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六、为便于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作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情况于1999年9月15日前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999年8月2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资格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营运主体)规范运作,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按照《公司法》和宜发〔1999〕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内部机构设置

  按照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新组建的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是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事业部制。内部机构的名称要体现资本营运的特点,进行职能归并,可设立财务审计、组织人事、产权运作、投资发展、资产收益、综合管理等部室。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应在市国资办核定的编制之内,由国有资本营运主体自定。

  各部可下设科,实行岗位责任制,定岗定员,以岗定责、以责定人,以完成任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与职岗工资收入挂钩,使其责、权、利相统一。

  二、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人员管理

  (一)国有资本营运主体中层以上负责人的任免

  1、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财务总监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办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资委委派。

  2、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市委组织部、国资办考察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考察报经董事会审定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人事、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5、除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以外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营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员工的进出管理

  1、对进入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员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对全体员工实行定编管理,员工总数不得突破市国资办核定的编制总数。要建立员工编制卡片,详细记载人事变动有关事宜。

  3、在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组建期间新调入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编制。

  4、进入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员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一般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技术职称,熟悉相关业务,从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新进人员年龄在三十岁以下。

  (2)中层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了解国家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或曾担任相应职务,从业时间在五年以上,新进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

  5、根据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称职、优秀的可以续聘或晋升;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出现较大失误的可以降职任用或解聘、辞退,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三、员工报酬

  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其报酬按公司章程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公司中层负责人和其他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其资金来源从公司经营收益中支出。

  四、国有资本营运主体需报国资委(办)审批、备案的事项

  (一)机构设置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批,变动、调整报国资办备案;

  (二)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由国资委审批,人事变动及编制调整需报国资办备案;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费用总额的计划需报经国资委审批,年度执行情况报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