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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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经省政府第四十四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9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办公地点和基建设施以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与拟设机构有关的其他材料。
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等机构,应当报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
(一)设立副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省直设立处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三)市(地)设立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市(地)、县(市)设立科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审核批准权限。
(四)上下级联合设立事业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一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第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可以明确其机构规格。隶属于国家机关的,比照其工作机构的规格管理;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比照其工作机构内部机构的规格管理。但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降低半格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模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确定;
(二)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确定;
(三)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项目的文件;
(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
(二)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合并的;
(三)分立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并提交申请撤销报告和撤销的有关文件: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
(二)原定职责任务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设施、设备以及财力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确需省制定执行方案或者实施办法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尚未颁发编制标准,确需省颁发编制标准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事业编制核定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事业单位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经费渠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经费预算办法确定。

第四章 人员结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分为: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
(二)党政管理人员;
(三)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应当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70%。
第二十三条 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正厅级、副厅级领导职数,按照领导职数管理权限分工,由有关部门核定;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含正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其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人员,不得超编、超比例调入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单位借出人员超过6个月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相应核减其编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立、撤销事业单位或者擅自变更批准项目内容的;
(二)在机构编制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挤占、挪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或者故意违反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核批准事项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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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1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新余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新余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新余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办,新余市信息化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化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化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信息化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十条 任何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政府部门名义建立网站。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的外文版本或繁体版本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为整合资源和节省投资,根据门户网站的发展规划和数据安全需要,子网站建设应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优先使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块生成建设。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属反映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相关的政务信息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上发布、更新,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㈠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㈢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㈣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㈤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㈥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依法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维护机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主网站首页的信息每天更新,子网站首页的信息至少每星期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本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该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查询或索取。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iny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新余”,代表新余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y(xx).gov.cn。其中(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新余(xx),其中(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主网站的运行维护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
  ㈡采用主网站虚拟主机方式的子网站,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日常更新维护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子网站的维护人员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中心联系;
  ㈢采用主网站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
  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子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
  ㈤门户网站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中心定期对主网站和子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 邮箱管理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公务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设置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邮件系统管理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七章 互动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主网站设立“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发展论坛”、“咨询投诉”、“网民来信”、“民意调查”、“网上评议”等互动栏目,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互动栏目,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在本单位的网站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在门户网站上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门户网站信息员对主网站互动栏目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投诉、咨询、建议等帖子,要及时汇报,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告知市信息化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信息保障
  第四十条 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政府办与各部门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部门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㈡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㈢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第四十一条 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县(区)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㈠ 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县(区)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自动抓取, 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 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㈡ 信息报送。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 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㈢ 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 是将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 方便用户访问; 栏目链接, 是将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方便用户查询。
  ㈣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 由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第四十二条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由市信息化中心另行制定,各部门须遵照办理。
  
  第十章 监管考核
  第四十三条 建立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市信息化中心定期对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四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信息化中心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对子网站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网站内容保障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