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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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1965年11月11日,国务院

为了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供货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互助协作,更好地完成国家的出口任务,特对供应出口商品的作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外贸易部门和供货部门商订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贯彻互助互利原则。
二、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内销商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由工业企业直接供应出口的工业品,按出厂价格作价;由商业部门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交货地供货部门系统内部的调拨价格作价,没有调拨价格的按供应价格作价。
三、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高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在内销商品的价格基础上另行加价。加价多少,按照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计算。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低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相应减价。
四、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制定。艺术性较高的工艺美术品,生产利润可以高于一般商品。
五、供应出口的工业品,可以根据下述原则,按低于或高于出厂价格作价。
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工业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低于出厂价格:(一)主要销售国外,国内销量很小,工业利润较大,又不宜在国内降价推销的工业品。(二)全国范围内长期供过于求又不宜降价推销的工业品。
在国内亏本销售的某些商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高于供应内销的价格。
需要按照以上原则作价的商品,由各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提出,报全国物价委员会审定。
六、供应出口的新产品的供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新产品的订价原则和试制费用的处理原则审定。出口某个新品种的试制费用,是否需要计入供应价格,由生产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协商决定。
七、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工业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对外贸易部门商定正品和副次品的产量比例和全部产品的超产比例。不合出口要求的副次品或超产的产品转作内销而发生的损失,在双方商定的比例以内的,由对外贸易部门负担,在双方商定的比例以外的,由工业部门负担。
八、对外贸易部门拨交内销的出口商品或其副次品,按照内销同类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同类农产品的调拨价格作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需要加工改制或削价处理的商品,拨交价格由双方根据尽量使国家少受损失、又能销得出去的原则协商确定。
九、凡是对外贸易部门直接向生产单位或基层收购单位收购的出口商品,上级主管供货部门不得向对外贸易部门收取经营费或手续费。
十、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管理。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制订和调整,由供货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联合提出方案和有关资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各级供货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全国物价委员会可以于必要时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召开出口商品价格协商会议,请出口商品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参加,统一解决出口商品的供应价格问题。
十一、本规定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现行作价办法同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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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已经银监会第87次主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四)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八)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七)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银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十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厅〔2004〕13号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应用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的教育教学资源要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要体现国家意志,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严禁采购带有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资源。严禁采购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内容的如含有反动、宣传邪教和伪科学、黄色等内容的资源。不得采购以简单大头像形式制作的资源。

  三、采购的教学资源内容应覆盖学校教学的各学 科,与教材相配套,面向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并能满足和丰富农村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教育教学资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软件标准规范,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教育教学资源采购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学资源的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不得搞地方保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细则与方法。采购的教育教学资源必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才能在项目学校使用,必须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五、每个教学光盘播放点配备的成套教学光盘,金额不低于600元人民币。严禁采购有关部门库存或突击加工制作的质量低下的教学光盘。小学一至六年级各学科,主要配备以小班教学形式呈现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满足试点工作需要的教学光盘。

  六、卫星教学收视点的教育教学资源,国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集中采购,依托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免费向农村中小学发送。计算机教室的工具软件、教学资源,要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配备。

  七、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软硬并重的原则,除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资金外,要加大对教学资源建设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教学资源建设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