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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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步伐,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减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现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的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辖地(以下统称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

第三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按本规定进行的城市增容费有关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增容费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应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人员,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有关归口审批部门,发给由市人控办统一印制的《青岛市城市增容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员凭《通知书》到市人控办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人控办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城市增容费的缴费标准,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第五条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实行落户许可证与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并用制度。
缴费人员凭经验印的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缴费票据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应缴而未缴城市增容费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入或迁入人员,减收或免收城市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五年以上)及落实政策调(迁)入人员(包括按规定随迁子女);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复员、转业回市区及按政策可进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
(三)出国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本科以上紧缺及急需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保重点就业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规定录取的驻青及市属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新生;
(五)因本市需要引进的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学一级以上教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以上文化程序)及其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来市区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下同)及其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市区内退离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的按规定来身边照顾的子女;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按规定批准的烈士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
(八)经批准调进的担任副局(厅)级(含相应职级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其符合规定随调(迁)的配偶、子女,已在市区工作的前列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入市区的配偶、子女,经考试(考核)吸收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九)经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岛工作并定居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调(迁)入市区的配偶,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
(十)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退离休人员、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十一)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成建制迁入市区的高科技单位的核编人员;
(十三)从崂山区其他各镇调入高科园的担任党政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十四)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城市增容费的减免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向归口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归口审批部门核准后,填写《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申报表》,于每周末集中报市人控办。
(二)市人控办每周初将有关报表集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增容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人控办应按照规定到市物价部门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人员的调入和收缴增容费。
对在落户审批和城市增容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省、外地驻市区单位及驻市区部队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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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 │ (元/人)┃
┠──────────────────────────────┼──────┨
┃(一)调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 20000 ┃
┠──────────────────────────────┼──────┨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
┃(三)随迁家属子女 │ 5000 ┃
┠──────────────────────────────┼──────┨
┃(四)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 40000 ┃
┠──────────────────────────────┼──────┨
┃(五)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委培、定向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部委院│专科: ┃
┃ 校的非紧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省、市属院校的普通专科毕│ 15000┃
┃ 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中专、技校:┃
┃ │ 20000┃
┠──────────────────────────────┼──────┨
┃(六)投靠配偶、子女 │ 10000 ┃
┠──────────────────────────────┼──────┨
┃(七)投靠亲友 │ 20000 ┃
┠──────────────────────────────┼──────┨
┃ │经商: ┃
┃(八)农业人员转为城市或城镇居民户口需进市区及高科园人员 │ 50000┃
┃ │务工: ┃
┃ │ 30000┃
┠──────────────────────────────┼──────┨
┃ │婚嫁: ┃
┃(九)“农迁农”迁入人员 │ 免征 ┃
┃ │其他: ┃
┃ │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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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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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品牌建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生产效益型向品牌效益型转变,推动全市工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12号令)和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质技监发〔2002〕36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指中国名牌产品和江西名牌产品。
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市名推委负责辖区内中国名牌产品、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和江西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监管工作。市名推委秘书处负责市名推委日常工作。
 第四条 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 第五条 名牌产品申报采取先培育后推荐的程序,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后,市名推委根据产品及企业的生产条件将其列入培育计划进行培育。
 列入名牌产品培育的基本条件:
 (一)该产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两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接近国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 (六)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正常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较高(满意率达50%以上)。
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推荐申报:
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未申请办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六条 推荐申报程序:
 (一)市名推委按照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公布的申请开始和截止日期,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指导,对申报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指标考评和条件审查;
 (二)市名推委秘书处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名牌产品申请表,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 (三)市名推委召开会议,依据推荐申报条件和考评结果,确定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名单;
 (四)市名推委秘书处按上级规定时间,将确定申报产品的材料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市名推委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管,如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遭国外索赔或名牌产品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市名推委将提请国家或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名牌称号。
 第八条 名牌产品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范围。
 第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造名牌,表彰名牌产品及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所取得的成绩,市政府对名牌产品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30—50万元,江西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5万元,中国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8万元,江西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2万元。一个企业多个产品同年获评取最高标准按一次奖励。
 第十条 对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将在项目、资金、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市名推委将取消该企业参加推荐考评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名牌产品申请。
 第十二条 参与名牌产品推荐考评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考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名推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54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计划发行面值总额1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4月15日招标,4月18日开始发行,4月2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4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于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二)投标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0个标位。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60个以上(不含6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4月15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4月18日至4月2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11年4月20日前(含4月20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2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