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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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制企业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推动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国家股股权代表(以下简称“股权代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有国家股的所有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或按规定直接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并颁发《股权代表证书》。


第四条 股权代表在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中担任的职务,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依法定程序选举确定。
第五条 国家股股权代表必须维护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的合法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承担责任,确保国家股与其它股的股权平等,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 股权代表不是企业法人的,有权参与股份制企业的重大人事变动和各项章程修定及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增资或发行债券、收益分配、国家股股份转让等方面的决策。
第七条 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在改变国家股的比例时,须事先得股权代表的同意,再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执行;其它股份制企业在改变国家股的比例时,在征得股权代表的同意后即可执行。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股票或其它股权凭证,由股权代表负责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切实防止丢损或被他人侵占。
第九条 股权代表除定期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外,在涉及到股份制企业下列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前请示报告:
(一)选聘董事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有关重大投资、经营方向、方式的决策;
(三)增减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收益分配决策;
(五)资产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三分之一以上;
(六)涉及国家股股权转让等重大权益事项。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依法审计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股权代表要在七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力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股权代表在收到通知后,要在发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股分得的红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股权代表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逃避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定期对委派的股权代表的政绩与业绩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要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股权代表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19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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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中方负责以上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其他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与维修的条件将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 加方免费向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负责向医疗队提供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其修理,油料、司机。

  第六条 加方负担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30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    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13.5万非洲法郎

  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二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殷 大 奎       约瑟夫·奥比昂·恩杜图默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         2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五官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1 人
  检验科医生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麻醉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翻译           1 人
  厨师           1 人
  共13人
  弗郎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         1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眼科医生         1 人
  五官科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2 人
  口腔科医生        1 人
  麻醉师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厨师           1 人
  维修仪器、设备、水电技术师1 人
  共14人

关于印发《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3]20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东新区及城西新区的开发建设。

本规定所称城东新区,是指东起肯旺龙江特大桥,西至金城江四桥,南至市铜厂,北至铁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城西新区,是指东起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西至六圩镇肯研村,南至河池市乾霄路,北至河池市城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第三条 新区开发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客商、本市各类经济实体在新区投资道路、水、电、通信、体育、文化教育、商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及无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开发方式

 

第五条 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区修建性规划由开发商按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新区开发建设必须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实行地块整体开发,不允许零星插建及地块零星分割建设。

第七条 开发商可采取自建、联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允许投资者对已取得开发项目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置换和继承。


第三章 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区建设实行大交通和大市政设施优先配套,投融资体制创新与市场化开发运作优先推进,财税扶持政策与土地使用政策优先落实,户籍管理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优先发展为内容的“四个优先”政策。

第九条 政府负责无收益性的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投资,其他公用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倡导“政府引导、民间投资”,鼓励和吸纳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等城市公用设施。

第十条 凡在新区投资的可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1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

(二)城镇建设配套费按30%收取;

(三)教育附加费按30%收取;

(四)减半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

(五)免缴市政设施挖掘费及施工占道费;

(六)减半收取供水主管网分担费;

(七)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及地籍图纸费;

(八)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城市道路、广场、绿化游园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出资额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可获得该项工程的冠名权,并可获得此项目五年的广告经营权及其收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可通过竞标方式获得。

第十二条 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成本价为基准,按容积率和土地位置定价。成本价以1平方公里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行测算。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的15%予以优惠。

起步区的界定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开发商在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拍卖,建设用地或以土地招商引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镇建设配套费采取记帐方式,定期清算后作为政府投资;

(二)成片开发已配套教育设施的,全免教育附加费,其他按标准的70%收取;

(三)人防工程建设费减半收取;

(四)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五)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六)减半收取供水主管网分担费。

第十四条 开发商在新区用于道路及城市广场、绿化带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如为银行贷款,可由市财政给以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财政贴息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用于在新区购房的市民,在老市区卖掉旧房到新区购买新房者,免收土地收益金。

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在应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第十六条 在新区内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限期开发措施

 

第十七条 限期开发措施以土地是否具备开发条件为依据,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取得时间以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是否具备开发条件,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并公告。为推动新区开发建设,可先确定前期重点开发区域(即起步区)。

第十九条 已在新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动工开发建设或中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新区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土地闲置,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办理;未落实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必须在新区具备开发条件之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