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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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3日,财政部、人民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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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人大《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决议》,市政府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普治并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六五”普法启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基本特点
(一)科学谋划,建立和完善普法运行机制
市政府于去年召开了"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签定依法治市工作责任状,将"六五"普法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部门和单位相继调整了依法治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出详细的普法工作规划和"法治城市"创建方案,强化普法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考核、监督、保障和表彰奖励机制,充实了普法工作队伍。分期培训了普法工作骨干,形成了市、乡(局)、村三级普法组织网络,为"六五"普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创新载体,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运用"法律六进"平台,发挥新闻媒体、普法信息员和"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将多种宣传方式有机结合,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普法高潮。通过法律进机关提高了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通过法律进学校提高了中小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进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构建了和谐邻里关系;通过法律进企业确保了安全生产、依法诚信经营;通过法律进军营推动了军民共建和双拥双扶工作;通过法律进乡村维护了村屯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召开了法治创建现场会,推广了评选十星级法制文明户的典型经验,推动了民主法治创建工作的均衡发展。
  (三)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突出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这一重点,举办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及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培训班,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档案。将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在民事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对环境污染、毁林开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以局联乡、村、企为平台,创建法治联系点,为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成立全市法律咨询专家组,定期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市政府常务会,指导解决涉法信访、房屋拆迁补偿等事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公正、高效法制政府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强化保障,推动普法工作有序进行
  市政府把普法工作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认真谋划,纳入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考核,使领导干部的普法工作职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强化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了人员,通过成立普法讲师团,建立普法人才资源库,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提高了专兼职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发挥了普法机构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六五"普法正常启动运行,市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及时拨付普法经费,为普法宣传构建起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推动了普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普法认识需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需要加大;
  二是普法形式需进一步创新,宣传覆盖面需要拓展;
  三是行业治理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水平需要提升。
   三、几点对策
  (一)站在依法治市的全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充分认识开展"六五"普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创建法治城市的重要方略;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证。要把"六五"普法纳入我市 "十二五"规划,深入研究,统筹安排,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工作体制,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机制,建立评估考核和激励监督办法,强化普法措施,拓宽普法渠道,整合普法资源,不走过场,层层负责,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普法大格局,使普法成果惠及于民。
  (二)站在创建法治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战略高度,创新形式、活化载体,开展好普法活动
  要围绕创建法治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普法实践,拓宽普法思路,创新普法载体。要充分利用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和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通盘规划,精心包装,增强普法宣传的吸引力和社会效果。要发挥新闻媒体和"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充分运用"法律六进"活动平台,延伸触角,丰富内容,加强普法宣传阵地建设,开展群众性法制文化系列活动。要发掘和培树典型,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站在实现经济翻番目标的发展战略高度,提升全民投身法治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要深刻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间是平等地位的法理内涵,坚持普法服务中心,普法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经济发展战略,在全市掀起贯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潮。特别是在机关干部和企业家中,以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有步骤、分时段地开展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和财税法等民商法学习活动,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企业和工商业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全民投身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实现经济翻番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政治战略高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要以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为目标,打牢依法行政,服务民生、保障民利的宗旨意识,深入推进"法治城市"创建进程。要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普法培训,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加强廉政法制教育,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促进政府高效、廉洁运转。要建立普法激励监督机制,保障经费按时核发到位,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开展。要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普治结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要不断丰富"法治城市"创建内容,全方位建立法治联系点,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
二○○七年八月九日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及《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安市发〔2003〕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互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利益互补机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认定的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带动农户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标准考核。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实行三年一审,一年多评,成熟一个评一个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五条 凡申报或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总体上应具备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条件。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10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二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5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5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三、一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一星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市场销售稳定,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

(3)有特色、有后劲、带动面广的特色产业。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申报材料。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按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查并认定合格后,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2)对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察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察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批准、授牌。
四、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和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管理部门为市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运行和监测办法如下:
一、企业报送基本材料。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将企业上一季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企业上一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工作总结等。

二、每三年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依照本办法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定,提出意见。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评定意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对第一次测评不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审核意见和整顿通知书,并在次年继续对该企业进行测评,如连续测评不合格,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追回国家对龙头企业已提供的无偿使用资金及优惠政策免除的税金。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

六、对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及监测评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