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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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 2003 〕4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严肃的指令性政治任务。为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政府安置就业的转业士官和符合在城镇安置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二)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五)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六)自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没有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的。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自谋职业专项经费,用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应当在待安置期间或者于当地公布安置计划前向当地退伍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填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七条: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每人10000元,然后根据服役年限,从第三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500元;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每人20000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500元,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3000元。服役期未满但符合政策规定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6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5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300元。1人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等级增发。
  第八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用人单位,按分配计划每少接收1人收取60000元有偿转移资金。
  (三)强制划拨资金。对于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有偿转移的标准,由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督导组督促其交纳或由退伍安置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有偿转移资金收支,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证照,优先安排场地和摊位。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烟草、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提供独立劳务服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无论所就业单位属何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允许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八)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九)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应聘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优先聘用。
  (十一)城镇退役士兵是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申请自谋职业后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待遇。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及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应当提供《退伍证》、《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十一条:凡未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接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鹤壁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督导组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真正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已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属于政府安置范围的城镇退役士兵,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自谋职业待遇。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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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中的 “同时强制其办理”删去。
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第三十四条中的“没收违法物品"修改为“没收涉案的生产加工设备、盐产品等违法物品”。
4.《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5.《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6.《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中的“封存、扣押"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未持有运输证明的,野生动物执法人员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民航、铁路、交通、邮政等运输单位不得承运,并将查获的野生动物交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删去。
9.《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非法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中的“(三)”、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删去。
11.《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2.《陕西省邮政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楼房,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文物局


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1991年1月5日,国家文物局

《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事业统计年报是通过定期全面调查的方式,对文物事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质量和速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监督,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反映全国文物事业发展现状的、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为研究文物事业方针、政策,制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服务,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原有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充实,并采用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超级汇总的方式。因此对基层报表的填报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便为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打好基础。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博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统计法规,行使好国家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认真负责地做好和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监督作用。
一、文物事业统计的调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调查对象是隶属于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独立建制的、单独核算的专门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科学研究、考古发掘、宣传出版等业务工作和各级各类博物馆和文物商店。

调查范围是全国县(市辖区)级及以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类文物事(企)业机构。
调查内容是各类文博机构的人员、业务活动、经费收支、基础设施及补文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具有独立建制的文物局或行使文物行政管理职能的文化厅(局)。
二、统计报表
由于“本制度”采用了由基层单位填报基层报表,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的方式,同时考虑到了统计工作现代化的需要,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计算机超级汇总。统计汇总工作分为分类汇总和综合汇总。
统计报表中由基层填报单位填报的报表有七个:
(一)文物基1表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年报
(二)文物基2表 其它文物机构基本情况年报
(三)文物基3表 博物馆基本情况年报
(四)文物基4表 文物商店基本情况年报
(五)文物基5表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文物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年报
(六)文物基6表 文物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年报
(七)文物基7表 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情况年报
×全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
(一)文物基1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填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指除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和文物商店以外,以文物事业费或自己的收入为经费来源的、并具有下列职责之一的文物事业机构。这些职责是:
1.行使(代行、兼行)一定行政区划内的文物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一定行政区划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3.负责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工作;
4.负责考古发掘工作。
(二)文物基2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其它文物机构填报,其它文物机构是指除具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能之外的,从事文物报纸刊物、音像资料出版,文物修复、复制,业务人员培训、对各类文博机构进行咨询、辅导及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的文物事(企)业机构。
以科学事业费为经费来源的科学研究机构,亦作为其它文物机构统计,填报文物基2表。
(三)文物基3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种性质的博物馆填报,博物馆的性质,应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包括古代历史和革命史及自然、艺术等方面内容的称为综合性博物馆;
2.凡反映历史、革命史、科学技术、艺术、自然科学等专门内容的,称为专门性博物馆;
3.凡为纪念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而设立的称为纪念性博物馆。
(四)文物基4表 由各级文物商店填报,其范围指独立建制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文物商店。非独立核算的文物收购点,不得作为文物商店进行统计。
(五)文物基5表 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置的主管文物工作的职能机构,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等。
(六)文物基6表 由当年有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它文物机构、博物馆、文物商店填报。
(七)文物基7表 由当年负责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它文物机构、博物馆、文物商店填报。
四、统计指标解释
(一)机构人员类指标
1.机构
文物事业机构是指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独立建制、单独核算的,专门从事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服务的各类文博事业机构和企业。不得将一个文博或其它机构中的某一职能部门,混同为一个独立建制的文博机构进行统计。
两个独立建制的文博机构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应分别进行统计。但为了避免职工人数、文物藏品件数和经费支出等指标重复计算,应在有关各表的有关栏内注明:哪些已包括在××机构项内。
2.级别
文物事业机构的级别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别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包括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级、地辖市级、县级(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和市辖区级(包括直辖市、省辖市的区)五级。在划分级别时,应以当年12月31日止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准。如: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某省文化厅)直接领导的文博机构,为省级;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某县文化局)直接领导的,为县级。
3.全部职工人数和固定及合同制职工人数
是反映当年文博事业机构职工及构成情况的时点指标。全部职工是指本报告期末该单位(指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它文物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商店)实有人数,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全部职工人数和固定及合同制职工人数应与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数字一致(即指根据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的报告期人数,并对报告期末本单位发工资后调出和外单位发工资后调入的人数进行了调整后的人数)。
(二)业务活动类指标
1.文物藏品
指本报告期末,该单位已经整理并登记入帐的文物藏品数字,该指标的数字,应与该单位文物藏品帐的数字一致。尚未整理或正在整理的文物藏品,应在整理造册入帐后列入下年的统计数字中。本指标以件为计量单位,单件藏品编一个号者以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整体编一个号者,也按一件计算(其组成部分即使有分号,也按一件计)。不可以数计的文物,如:粮食、药材及液体等,不论数量多小,均以一件计算。
2.举办陈列、展览
陈列一般指在博物馆内设置,由本馆布置,内容较为固定,时间较长的展出。在一个博物馆内通常称基本陈列。
展览是指内容专题性较强,展出时间较短,形式比较活泼,地点可不固定的展出,展览可由一个博物馆举办,也可由几个文博机构合办。
同一内容的陈列或展览,不论时间多长,展览在几地展出,均应按一个计算。凡已作为陈列统计了的,就不能再作为展览统计。另外,陈列和展览的计算单位,不是指每次展出的文物藏品件数。与系统外单位合办的展览,由本馆统计,与系统内单位合办的,由主办馆统计,另一馆(或几馆)可附加说明。
3.参观人次和外宾参观人次
参观人次是指至本报告期末,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当年接待所有参观观众人次的累计数;外宾是指外国人以及港、澳、台胞和华侨。
(三)经费资金类指标
1.拨入经费
指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当年拨给各类文博机构的事业经费。
2.拨入专项资金
指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拨给各类文博机构用于专门项目的一次性补助经费和拨款。如: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拨补助经费等。
3.总收入和门票收入
总收入指文博机构业务活动收入和其它活动收入,如:门票收入、复仿制品销售收入、提供书刊资料和对外咨询收入,为观众服务收入等;上级机关的补助拨款、财政拨款及社会赞助、捐款等,不应作为收入统计。
门票收入指向社会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出售门票所取得的收入。
4.总支出和预算支出等指标
(1)总支出
指各文博机构当年经费的实际支出,除包括以财政拨款用于支出的金额以外,还应包括以自己收入用于支出的金额。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以收抵支和自收自支单位均应按此口径填报,并力求与本单位的财务决算一致。
国家文物局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的当年支出,不应在文博机构的单位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中反映,应由国家文物局和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统计。
(2)预算内支出
应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总支出中划分后填报。
(3)人员费用
指按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目”级科目指标说明的,在文博机构当年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五项目级科目的预算内、外资金两部分同科目或同类支出对应之和。
(4)工资总额
指基职工资或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算方法应与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的有关指标解释和统计口径相一致。
(5)业务费
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规定的范围计算。
(6)考古发掘费
应根据业务费“目”中的考古发掘开支计算。
(7)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费
是指列入文博机构本单位决算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经费支出。
(8)干部训练费
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干部训练费”的说明的预算内、外科目支出之和计算。
5.设施和固定资产类指标
(1)固定资产原值
指至报告期末文博机构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全部房产、设施、设备等的原始购建价值。原始购建价值指建造、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建造、买价、运杂费和安装费。
(2)增加值
(3)公用房屋建筑面积
指本部门或房产部门所有的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职工独身宿舍和暂被家属、职工挤占了的非居住用房。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其建筑面积均按总的建筑面积(指从外墙算起的各房屋面积相加之和)。
业务用房、陈列展览用房、营业用房和文物库房均应按上述要求分别予以统计。
凡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馆、所址的文博机构,只统计该单位实际使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馆所址的,应据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建筑面积填报。
6.文物商店的有关指标
(1)周转金总额
包括上级拨入,历年盈余转作周转金和银行贷款(包括过去以流动资金形式拨入的资金)。
(2)上年末库存
指上年末按规定计量单位计算的实有库存商品件数和年末库存商品的帐面金额,同时也是结转本年初的库存商品件数和金额。
(3)本年收购
指本年从个人和有关单位购入和调入商品时实际发生的件数和金额。
(4)本年销售
指本年零售或批发的全部商品时实际发生的件数和金额,包括调拨给博物馆和科学研究机构等提供的藏品和有关资料的件数和金额。本年销售金额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统计,在销售件数和金额中,均应包括文物和新工艺品、复仿制品两个部分。
外销专指销售给外宾以及港、澳、台胞和华侨的商品部分的件数和金额。
新制品(指新工艺品、复、仿制品等)件数和金额指除销售文物外的一切商品时,实际发生的商品件数和销售金额。
(5)本年末库存
指本年末按规定计量单位计算的实有库存商品件数和年末库存商品的帐面金额,同时也是结转下年初的库存商品件数和金额。
(6)本年销售费用
指在本年组织文物和商品购销调存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流通费用。
(7)各种税金
指在本年中根据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
(8)本年盈亏
本年盈亏金额=本年销售金额-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金
7.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文物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年报表的有关指标
(1)本机关事业编制人数
指以文物事业费开支人员费用的,列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在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2)本机关拨入经费
指由当地财政部门拨入的事业经费,不包括本机关的行政开支。
(3)机关拨入专项资金
指由当地财政或其它部门拨入的用于本机关或所属单位专门项目的经费。
8.基本建设有关指标
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统计报表中规定的计划总投资、建筑面积、本年计划投资额、本年完成投资额、累计完成投资额等指标的统计口径填报。国家投资是指列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
文物基6表左半区的选择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内容和至本年末该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分别在对应的“□”中划“√”。但只能在两类选择项目中各选择其中一项。
9.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情况年报表的有关指标
(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和维修项目的主要内容
应根据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名称和经上述机构批准的维修项目内容填报。维修项目的内容可扼要填写。

(2)本年经费支出
指凡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支出,不论经费来源为何(包括国家文物局或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补助经费、各级财政、园林、城建、旅游和宗教等各种渠道的拨款,以及预算外收入等等),均应进行统计。
文物基7表中的经费支出数字与文物基1表至文物基6表各表中的数字无对应关系。
五、汇总和报送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统计数字准确,统计报表质量和报送时间的情况下,制定省级以下的统计报表汇总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对本地区统计数字的汇总,向国家文物局报送软盘。
本制度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本制度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