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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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办〔2004〕81号

印发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

一、为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各部门项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3461”行动计划的实施,完善“3461”项目库建设,努力形成“建设一批、开工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
三、考核工作由市“3461”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3461”行动计划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县(区)政府、市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协调服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的职能和分工,实行分类考核,其中,对县(区)政府、市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主要考核项目工作组织领导和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情况,项目库建设及进入市“3461”项目库新增储备项目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投资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政策性资金争取、有关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对市直为重点项目服务的相关部门主要考核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和协调服务情况。(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五、市“3461”项目库由市计委负责建立、管理、申报,积极争取每年有部分项目纳入省“861”行动计划项目。
六、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应分别建设子项目库,负责库内项目推进、实施工作,定期向市级项目库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
七、申报进入市级“3461”项目库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且规模达到下列标准:农林水利、加工制造、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商贸服务、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列入国家专项计划项目规模不限)。以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须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
八、市计委可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进入“3461”项目库。
九、市级“3461”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及时剔除因市场、技术等因素变化已不具备发展条件的项目。
十、对进入市级“3461”项目库的项目,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补助资金,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对外进行推介、招商。
十一、市计委每年选择一批重大项目作为市政府直接调度项目,由市领导负责直接协调、服务。
十二、市财政部门每年从统筹基建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3461”行动计划奖励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一)对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需省以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如入库一年内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的,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
(二)对综合考核分列前三名的县(区)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市‘3461’项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表彰,奖励1万元。对考核列前二名的市属企业集团授予“市‘3461’项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由企业自行列支)。对考核列前三名的为重点项目服务的市直部门授予“市‘3461’项目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单位负责人1万元。对“3461”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和有关个人,授予“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和“重点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由单位自定。
十三、“3461”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市政府分解县(区)、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中有关“3461”行动计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十四、对连续两年考核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十五、本办法由市“3461”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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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要求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发行、上市具体时间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以及证券简称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所确定新股发行(包括拟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发行日期:
1、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2、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
二、本所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上市日期:
1、依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
2、同时申请的,则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确定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
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本所同意后确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应上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操作程序应按照本所2001年2月7日公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其他需要上网披露的文件,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和本所要求,将电子文件与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本所。
七、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须指派专人向本所上市部报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发的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八、B股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指派专人报送发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7日)

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发行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安排,为方便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协助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材料,规范本所发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应指定本单位2至3名人员(以下简称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向本所报送有关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材料;与本所发生业务联系时,应至少指定1名指派人员前来本所联系,提交本所规定的各种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2、指派人员应熟悉本所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业务,了解报送上述材料的流程,熟悉电脑文档,尤其要熟悉Word和Pdf文件的制作。
3、指派人员应确保个人手机、拷机全日畅通,便于本所及时联系。
4、指派人员应遵守本所有关规定,恪守保密义务,认真履行委派单位交予的职责。
5、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在接到本所认为某一指派人员不适合担任指派人员的通知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换。
6、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须与本所上市部确认指派人员名单。
7、本所将随后主办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二:指派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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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办 | | |
| 姓名 | 性别 |公电话、手机、|办公地址|所属部门|
| | | 拷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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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人员简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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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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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001年4月7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6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