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20:58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2002〕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依法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四条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程序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市(县、区) 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中含有需要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自工商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由工商窗口抄告市(县、区)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并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通过电传、网络、递送等方式,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政务)中心的窗口,未设窗口的行政审批部门,由相关单位派员领取。
  第七条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或在中心窗口接到行政(政务)服务中心转递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转送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反馈工商窗口或申请人。
  第八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或中心窗口在收到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转递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应及时请申请人补充有关专项资料,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告知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抄告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凡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县、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的审批项目,均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即时告知下级部门。
  第十一条 工商窗口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发照。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向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县、区)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并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有关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抄告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工商部门,核销该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并联审批项目办理申请书
2、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1—4联)


附表1:

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书

政务服务中心:
兹有 (拟设立企业名称)向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的申报的经营范围,须经下列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审批手续,特申请并联审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办理窗口(单位)



































申请窗口: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农业部发布)


兽药“跛行安”注射剂,为四五十年代处方,配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在我部制定《兽医规范》(1978年版)时未收载该品种。经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评议,我部决定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各地禁止再生产此药。请遵照执行。



1988年8月4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4月20日经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国有资本积累,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监管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市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以下统称市受托机构)等单位的考核工作。
市受托机构负责考核其受托范围内的企业,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区(市)监管企业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折旧提足率和潜亏挂帐递减率六项指标。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指标并作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
定指标,其他指标是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辅助指标。
第五条 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平均净资产总额=(期初净资产总额+年度内每月末净资产总额)÷13。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四)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五)折旧提足率=(实际提取的折旧额÷应提折旧额)×100%。
(六)潜亏挂帐递减率=〔(期初潜亏挂帐额-期末潜亏挂帐额)÷期初潜亏挂帐额〕×100%。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小于100%,为国有资产减值。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责任期一般为3年,考核奖惩分年度进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或缩短考核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确定,以考核期内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年检表中国家所有者权益价值扣除土地入帐价值后的余额为依据核定基数,并核定环比增长率,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依据本单位产权登记核定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额,在考核年度开始后90日内向考核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及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考核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及具体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被考核单位前两年国有资产增值水平,核定被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确定后,被考核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考核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抄送有关部门和本单位监事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终了,被考核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分析,并在考核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总结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送考核单位,同时抄送本单位监事机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监事机构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并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监事机构收到本单位考核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后15日内,向考核单位提交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监事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被考核单位报送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对被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确认与评价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确认与评价意见,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受托机构的确认与评价意见,应当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在考核期内,由于下列客观因素而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变化的,年度终了时应当作相应调整:
(一)国家投资及政策优惠按规定应当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四)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因素。

第四章 风险抵押与奖惩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后30日内,按规定的标准(市受托机构交纳标准见附表)向考核单位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一般由被考核单位法定代表人交纳,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与本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共同交纳。具体交纳范围由被考核单位决定。
采取法定代表人与其他领导人员共同交纳的,法定代表人交纳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交纳风险抵押金比例承担相应的奖惩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以现金一次性交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支付。
风险抵押金由考核单位专户存储。考核期内风险抵押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考核期终了一次性结算。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确认与评价意见,决定对被考核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金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市受托机构按下列规定奖惩:
(一)凡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一类受托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按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倍计发个人奖金;二类的,可以按4倍计发个人奖金;三类的,可以按3倍计发个人奖金;四类的,可以按2倍计发个人奖金。受托机构其他领导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
的80%计发奖金。凡本办法第五条(五)、(六)项辅助指标未完成的,还原计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主指标;
(二)凡超额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部分,以当年国有资产超额增值净额计算,增长幅度在5%及其以下的,每增长1%,按超额增值部分0.9%的比例提取超额奖金;增长幅度在5%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按超额增值部分0.8%的比例提取超额奖金;提取超额奖金采取分段累
加方法再乘本类提奖调整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所得超额奖金=本段国有资产超额增值部分×本段计奖比率×本类提奖调整系数(本段计奖比率=本段超额增值率×本段计奖比例)。第五条(二)、(三)、(四)项辅助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得超额奖金的10%;
(三)凡本年度国有资产减值的,按本条(二)项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扣减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领导人员未予变动继续经营的,应当补足风险抵押金。
对市受托机构奖惩规定需要调整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考核的单位,其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和奖惩规定,由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市受托机构负责考核的单位,其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和奖惩规定,由市受托机构制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超额奖金的分配原则:凡实行董事会领导体制的单位,由董事会决定;凡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单位,由本单位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个人应得超额奖金不直接兑现给个人,由考核单位按记名方式单独立帐专户储存。待考核责任期结束时,其本息全部兑现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的,由考核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被考核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对无新增潜亏和其他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及其遗留问题的,考核单位应当将风险抵押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对有新增潜亏及其遗留问题并
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除按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考核单位可以对其任用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奖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
----------------------------------------
| | | | | |
| 类 别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 四 类 |
| | | | | |
|----------|------|------|------|------|
| 国有资产总额 | | | | |
| | 12以上 | 8-12 | 3-8 | 3以下 |
| (亿元) | | | | |
|----------|------|------|------|------|
| | | | | |
| 提奖调整系数 | 0.9 | 0.8 | 0.7 | 0.6 |
| | | | | |
|----------|------|------|------|------|
| 风险抵押金 | | | | |
| | 7 | 6 | 5 | 4 |
| (万元) | | | | |
----------------------------------------



19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