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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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财预〔2002〕162号
各区财政分局、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湖委办[20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现将《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作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1、对一次一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开支,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大额支出审批单》(详见附件一)。内容包括支出金额、用途、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由乡镇长签署)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后附正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帐核算。否则,乡镇财务人员有权视为不合法或无效凭证拒绝入帐核算。以块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的大额支出的审批手续也参照实行。
2、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审批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大宗票据数量较多或由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确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开支项目需要报批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审核会议次数。需要报批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3、建立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会议制度。除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并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外,在家的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票据审核签名须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二、关于规范福利、补贴和奖金的发放规定。
乡镇机关干部的各种奖金、福利、补贴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计提标准明确性”原则。资金可提标准:
(1)上年乡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7.5%;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0%;
(2)上级明文规定的各项福利、补贴标准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付给的手续费;
(3)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评为各种先进,发放的奖金;
(4)按区委、区管委会工作考核达标,并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
(5)考核达标奖励可适当提高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次比例,提高的档次与一般干部最高不宜超过1:2的比例。
2、“发放的规范性”原则。不得随意发放奖金,做到年初有计划,资金要落实,来源须合法,同时要有考核依据,符合规定。决不能超额、超标准发放。
3、“先提后发”的原则。发放的资金必须先从帐面计提到“奖金福利”明细科目后,然后才能发放,统一实行帐内核算;
4、“量力而为”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福利、补贴和奖金才能予以发放。严禁先用后提、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或向银行、企业或个人借贷等方式进行发放。
三、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1、乡镇年度接待费支出占当年乡镇政府本级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控制在5%至10%之间,具体由各区委、区管委会核定。每季后的次月10日前,将本季度接待费支出金额、累计金额、乡镇政府经常性累计支出金额及接待费支出占乡镇政府经常性支出金额比例等情况,如实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度表》(详见附件二),并分别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纪检、审计、财政部门。
2、“经常性支出”是指基建支出、专项性支出以及一次性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外的,包括日常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它正常性支出等。
四、关于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1、各乡镇必须在六月十日前,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和“财务审核审批小组”,并按规定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区委以及区财政分局备案。同时,尽快将其工作正常开展。
2、核算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并且公开上墙,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执行各项制度,严格把好支出关。
3、记帐凭证必须合法。从2002年开始,核算中心的所有凭证必须采用合法凭证,严禁白条入帐,非法凭证一律不得入帐。大额票据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完备,才能入帐。一经发现非法凭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大额支出票据,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4、加强乡镇基建立项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审核审批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当地财政分局资金审核制度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制度。在充分考虑当年乡镇财政收支综合平衡、承受能力以及有计划地逐年消化历年赤字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强有关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同时对基建项目必须有工程预算、结算和审计手续。如缺少任何一项必备的手续,必须按规定补齐后,才能视为合法凭据予以入帐。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市 财 政 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单位或
个人
资金
来源
资金
性质
金 额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支 出
用 途
审核人员(成员签字):
审核意见(乡镇长签字):
备注:
审核
日期
注:原始凭证附后,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元
日 期
接待费
支出金额
接待费累计
支出金额
乡镇政府经常性
累计支出金额
占支出
比例%
季度
累计
总会计: 乡镇长: 填报日期: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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