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强制扣缴罚没款和冻结外汇违法款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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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强制扣缴罚没款和冻结外汇违法款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协助强制扣缴罚没款和冻结外汇违法款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件时发现,有的违法单位故意转移外汇违法资金,拒不交付罚没款。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严肃处汇管理法规,根据国务院1985年3月25日批准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管汇机关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为
了防止违法单位转移资金,可以通知银行冻结其违法款项,冻结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届期自动解冻。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冻结时间的,管汇机关应当重新办理通知手续。对于拒不缴付罚没款项的违法单位,管汇机关可以从其开户银行帐户中强制扣款”的规定,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
分、支局在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件时,通知你所辖有关分、支行及分理处查询、冻结或强制扣缴违法单位帐户人民币外汇款项,请及时协助执行。
以上请你行通知所属分、支行及分理处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界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套汇:
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三、驻外机构使用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四、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式偿还的;
五、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六、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
第三条 对套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8兑;套入方= 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法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二、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第四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
一、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
二、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 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三、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五条 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者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的罚款;
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的罚款;
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第六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扰乱金融: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各,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
三、除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
四、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的。
第七条 对犯有前条违法行为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对犯有第一项违法行为者,分别责令其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二、对犯有第二项违法行为者,不准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
三、对犯有第三、四项违法行为者,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第八条 对第二、四、六条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区别情况,参照本细则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九条 违反外汇管理,情节轻微,或者主动向管汇机关坦白交待违法事实、真诚悔改、检举立功的,可以从宽处理直至免予处罚;抗拒检查、掩盖违法事实、屡教不改的,按照本细则第三、五、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套汇、逃汇、扰乱金融,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管汇机关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为了防止违法单位转移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冻结其违法款项,冻结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届期自动解冻。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冻结时间的,管汇机关应当重新办理通知手续。对于拒不缴付罚没款项的违法单位,管汇机关可以从其开户银
行帐户中强制扣款。
第十二条 管汇机关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应当制发处罚决定书,通知被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对管汇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上一级管汇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由管汇机关处理;通过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国境,从而具有走私性质的套汇、逃汇案件,由海关处理;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经济特区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由广东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本。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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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8.pdf
  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6.pdf
  3、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4.pdf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七项标准废止:

  1、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19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GB/T14762-1993)

  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

  4、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5466-1993)

  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GB/T14622-1993)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622-2000)

  7、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176-2000)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是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切实保护创建成果,提高全体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确保城市绿化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使“爱我宿州、绿我家园”成为每一个市民的自觉行动,按照《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城市干道绿化和城区街巷绿化。城市道路、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户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住地所有人、店铺经营人等发生变更后,包保责任自然顺延至变更后的所有人、经营人。

(二)公园绿地、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建设和缺陷养护期满后,市园林部门按照“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的要求,通过开展认养、公开招标等形式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认养和中标单位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绿地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三)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中规定工作内容的单位为责任单位。绿环、廓道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四)垂直绿化和单位、小区绿化。《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

(五)其他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责任范围

城市干道和城区街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门前和沿街围墙或建筑物长度范围内的绿化苗木,以及左侧相邻单位共用墙或建筑物前的绿化苗木。绿地、绿环、廊道等周边单位或商、住户的责任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划定。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单位、小区绿化和垂直绿化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其竣工、承建或具有所有权的绿化工程、绿地、苗木。

三、责任义务

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签订《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见附表)。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保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同时对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有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等责任,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保证责任范围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行为;

(二)依树搭棚、圈围树林、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等影响树木生长或树容树貌的行为;

(三)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五)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等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

(六)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行为;

(七)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行为;

(八)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表彰与处罚

(一)责任范围内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100%等保护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单位、小区、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垂直绿化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曝光,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城市干道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参照上述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路长、段长、市容、工商等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三)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街巷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除上述规定补植、修复外,责任单位给予曝光,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在缺陷养护期内,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不予以验收,责令立即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按合同给予处罚外,责令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未达到60%的,园林主管部门不予接收,责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分管人给予通报批评,缺陷工程进行重新招标。

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验收合格移交园林部门管理后,认养、中标养护等责任单位的奖惩,按市园林主管部门精细化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反本规定,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三元至五元罚款。

2.在公共绿地内放牧、放养宠物,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造成苗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3.摇树、爬树、攀树、采果、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利树木生长等后果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4.在街头绿地、公园、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清理的,应按规定支付清理费。

5.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在树木下摆设摊点、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树木毁坏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6.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剥皮挖根、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按树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盗伐、滥伐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所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未经园林部门同意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10.其它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损坏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视其程度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挂黄牌警告、新闻曝光、报其上级部门取消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

每年6月对市区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市经济开发区绿化包保责任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市干道和绿地、绿环、廓道绿化周边)









道路或绿地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市容管理

人 员

联系

电话

工商管理

人 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品 种

规 格


门前株数

左侧株数

总计株数


责任绿地面积

绿化设施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苗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

8、对破坏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城市干道两侧沿街或绿地周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商户、住房等绿化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二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区街巷绿化两侧)









办事处名称

街巷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区 城 市

管理人员

联系

电话

办 事 处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品 种

规 格


门前株数

左侧株数

总计株数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办事处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树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对破坏树木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办事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房

户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办事处、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城区街道办事处)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道办事处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办事处、区政府、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五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单位绿化)











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共 株)
品种








绿


草坪面积


规格




色块面积


数量




绿化设施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单位庭院绿化,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达到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单位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六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小区绿化)











小区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共 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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