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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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黑竹沟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区范围:北含挖支惹、老鹰咀,西至县界,南抵勒乌,东以罗豁舒莫、分水岭为界。地理位置:东径102°54'─103°10',北纬28°51'─29°05',面积57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26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对风景区统一行使管理权。

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区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第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在风景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和人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林业、土地、环境、矿产、水资源、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制订风景区内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游人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业和服务业等管理;

(四)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切实保护好风景区林木植被;

(五)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及设施违法行为;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风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章 保护、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总体规划应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法律规定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风景区范围的界线和面积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不得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标记。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总体规划合理解决好原已定居在风景区内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风景区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禁止移民到风景区内定居。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都必须依法保护。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管理委员会做好风景区周边及其林木、水、矿产资源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及其他设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营性采伐林木、开采矿石、毁林开荒、建造工厂、改变地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不得在风景区内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药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展览等特殊需要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需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品种限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风景区内定居村(居)民必需的生产生活用木材,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确定的范围内采伐。

第十六条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科研、教学、拍摄影视片和登山等活动,须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采猎工具等进入风景区。严禁在风景区内储存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签署涉及风景区的协议,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的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应纳入规划统一管理,其权属不变。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按隶属关系,业务上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监督外,必须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

禁止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内的有关管理规定。

在风景区内旅游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

(三)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四)攀折采撷植物;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六)其它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伍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应予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捕捉、伤害珍稀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委托管理委员会处罚的,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受委托权限处罚。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管理委员会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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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下的违约问题

杨东


对正处于疯狂上涨的中国楼市而言, 4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无疑是一剂猛药。

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有关人士预测这一政策将会影响到目前约三分之一的贷款买受人。

房产中介也称,房产调控措施出台前后历来是二手房买卖违约现象的频发期。

二套房贷首付50%的政策出来后,很多购房者向笔者咨询,其中既有买一手房的,也有买二手房的,主要的问题就是贷款可能无法顺利办出,在买卖合同中面临违约,因此急切地咨询笔者该怎么办?

其实每当楼市政策面临调整,银行收紧房贷的时候,购房者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第一,应选择品牌房产中介或专业的房贷机构。一般品牌房产中介、专业的房贷机构和贷款银行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更具体、更准确、更及时地得到各大银行房贷的政策走向,了解各家银行的审批条件、优惠政策以及放贷速度,从而替购房者选择最适合的贷款银行。而且一旦开始办理手续,相应配备的法律文书也较完备、更新也较及时。

第二、签订购房的补充协议,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比如经常遇到的迟延放贷问题,可以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此外涉及付款日期的约定不要具体到某日,而可以约定为 “银行实际放贷日”,或加上 “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作为准”。如贷款未获银行批准,则可以约定“因不可归结为买卖一方的原因而导致贷款未能被批准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以上针对的是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近日,楼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最主要的就是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这就给一些已经签订居间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交易带来了棘手的问题,对此购房者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第一,目前银行方面还没有出台实施上述政策的细则,这也意味着购房者还有搭 “末班车”的可能,所以要抓紧咨询各大银行的最新政策,选择政策最有利于自己的银行,争取挤上 “末班车”,尽快办理房贷。

第二,看一下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贷款的部分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明显对自己不利,应积极和卖方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此外结合自己的资金情况,或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用现金补足原本准备贷款的部分,或协议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第三,因房贷无法办出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可参照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二手房买卖的话,一般补充条款是约定房贷无法办出则以现金补足,最晚期限为房屋交易过户日,因此相关问题还是需要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因为买房人本身是很难预见到银行政策变化的。

总之,买卖房产的风险是和房价的起伏相伴随的,在房价处于高位或者低谷的时候,风险也最多,纠纷也最容易发生,买卖双方都应对此有所认识。

(作者系上海市房地产注册经纪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杨东律师,电话13482524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负责地方分权和预算副总理
    特命全权大使           代理外交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