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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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2号)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的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

  第十二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专款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动应当接受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第十八条 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方可运输。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无故不履行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根据未尽义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限期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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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文化交流,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以及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的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决定签订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于一九九三年访问乍得,为期五天左右;
  二、中国派遣小型艺术团(十人)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访问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三、中国派遣二名舞蹈家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举办舞蹈编导培训班,为期三个月;
  四、乍得派遣国家歌舞团(十五人)于一九九三年访华,为期二周;
  五、双方交换和交流考古及保护名胜古迹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二条 新闻、广播电视
  一、双方互派记者、技术人员和影视制片人员;
  二、双方交换有关广播节目的资料;

  第三条 教育
  一、双方鼓励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建立密切合作;
  二、双方交换教学资料;
  三、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乍得提供七名奖学金;

  第四条 青年、体育
  一、双方鼓励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交换有关青年的资料;
  二、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互派体育代表团队以及专家、教练,交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五条 费用
  一、执行计划的费用负担划分如下:
  ——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当地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展览: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当地的组织费用;
  二、中方负担乍得留华奖学金学生赴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三、中方向乍得派遣艺术教员,所需费用另行商定;

  第六条 总则
  一、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二、本计划以外的新合作计划或出现的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恩贾梅纳签订,于签字日生效,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恩戈泰
    (签字)          (签字)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公安部 财政部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

一、着装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二、服装式样及服饰(称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
夏、冬服颜色为上绿(橄榄黄色)、下蓝(藏青色)。夏服上衣为小翻领,衬衣为白色长袖和浅米黄制式短袖两种。冬服上衣为直翻领。大沿帽(帽饰带:干部为金黄色丝带,队员为黑色造革带)、黑领带、八三式帽徽及领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装面料
夏、冬服均系纯化纤面料。夏服面料为仿毛凡尔丁;冬服面料为仿毛马裤呢;制式短袖衬衣面料为涤棉茄克平布,长袖衬衣为的确良布。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石化等单位,在不超支的情况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供应标准
个人服装供应标准,详见附表。
五、供应办法
专职消防人员服装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归口管理,统一订购价拨。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购置费,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开支。
六、服装管理
1.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公安部消防局选定厂家、定点生产,并统一供应渠道,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
2.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供应标准严格监督。
3.已发给个人的现行制服必须穿够规定年限后,再换发新式服装。新、旧式服装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涤棉服装做为训练服使用)。
4.人员调出时,帽徽、领花、消防肩徽及发给个人的公用被装一律收回。
5.消防人员的被装,除鞋、长袖衬衣、领带外,一律发新收旧,可收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附: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供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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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 |
| 品 名 |单位 | | 供 应 要 求 |
| | |年限| |
|------------|------|----|----------------------------|
|大 沿 帽 | 顶 |3 |干部加丝制饰带 |
|------------|------|----|----------------------------|
|皮 棉 帽 | 顶 |4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绒 帽 | 顶 |5 |辽宁及温区发 |
|------------|------|----|----------------------------|
|中长夏服 | 套 |3 |满三年后换发 |
|------------|------|----|----------------------------|
|的确良衬衣 | 件 |2 | |
|------------|------|----|----------------------------|
|制式短袖衬衣| 件 |2 | |
|------------|------|----|----------------------------|
|中长冬服 | 套 |4 |满四年后换发 |
|------------|------|----|----------------------------|
| | | |高寒区、寒区加腈纶毯衬里, |
|中长大衣 | 件 |10| |
| | | |热区不发,列入公用。 |
|------------|------|----|----------------------------|
|毛 皮 鞋 | 双 |8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鞋 | 双 |2 |辽宁及温区发 |
|------------|------|----|----------------------------|
|解 放 鞋 | 双 |1 | |
|------------|------|----|----------------------------|
|领 带 | 条 |2 | |
|------------|------|----|----------------------------|
|造革外腰带 | 条 |5 | |
|------------|------|----|----------------------------|
| | | |第一年各发两副(枚),尔后每|
|帽徽、肩徽 |枚、副|1 | |
| | | |年发一套,(帽徽不坏不换)。|
|------------|------------------------------------------|
| |上述被装原则上第一年每人一套(件),以后按|
| 备 注 | |
| |使用年限的规定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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