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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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务督查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抓工作落实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是确保党 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政府 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 站在围绕大局、抓好落实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督查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并积 极为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发挥其在抓落实中的作用;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督查 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建设,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政府 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 的贯彻落实,促进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改进机关作风,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 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 理的客观要求。各 级人民政府(行署)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 一步完 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 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 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 到求实、务实、落实。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查实情,讲真话,注重工作实效。
(三)分级负责,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四)严守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研究办理的重要事项。
(五)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六)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或其它需纳入省人民政府督办程序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省人民政 府督查室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重 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指示的督办;负责对全省政务督查 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按照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及时报告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对本行政 区域和本系统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施行情况,由省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重 视督促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 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经验, 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充分发挥督 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加强督查 队伍建 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督查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重大决策和领 导同志关心的重要问题,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保持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与 沟通,发挥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的整体合力,促进督查工作的高效、有序和规范化运作。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部署 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到承办督查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有 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或会同有关单位 直接参与有关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督办事项,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决定督办方式 ,下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要求;督办事项办结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反馈。
(二)在办理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必要时与有 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协调解决问题。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查文件或督办通知后,应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 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确保任务完成;对重大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遇到 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 办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务信息和督 查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黔府办函〔2000〕57号)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各级 人民政府(行署)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在收 到 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
第九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州 、市)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开 展 督促检查的建议;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把督促检查工作贯 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二)对列入督办的事项,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定期催办、检查;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领 导反馈。
(三)督办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督办事项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加强与协办单位之 间的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四)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书面反馈;督查报告应讲真话、报实情,杜绝欺上瞒下、弄虚 作假、报喜不报忧等现象;反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督查工作 的情况和完成省人民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作为衡量和考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及其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省人民政府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管 理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将督查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年度工作 目标管理和考核。
(三)省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好、督办成效突出 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督办事项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 。
(四)省人民政府建立年度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 本规则,制定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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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建立企业年金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职工。
  第三条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缴费时,可暂时中止缴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继续缴费。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北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由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不可能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
  第七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中分次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应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八条 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其方案应包括: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参加对象、缴费水平、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委托的经办机构等内容,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每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九条 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对承办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资格准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年金运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向社会公布,由企业自主选择。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向受委托方提供企业年金方案的副本。
  第十条 企业年金可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劳动者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帐户。
  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最低投资回报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情况变更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原商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可承受劳动关系变化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及资金转移到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暂由原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第十三条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3〕7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农经〔2013〕8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垦区引领作用,着力在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着力破解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促进黑土资源永续利用、水资源科学开发和高效利用,努力把“两大平原”建成国家商品粮基地核心区、绿色食品生产样板区、高效生态农业先行区和统筹城乡发展先导区,为全国粮食主产区实现“四化同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加强改革试验的统筹规划,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政策的衔接,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意愿和基层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试验内容,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对于具有突破性的重大改革试验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对于改革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对策。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指导和支持黑龙江省开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拟推出的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改革事项,要优先在“两大平原”先行先试。发展改革委要将“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纳入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管理,牵头建立省部际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协调,有序推进改革试验工作。



                            国务院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