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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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国


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2004年1月2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法联合声明

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在中法建交40周年之际,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希拉克先生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2004年1月26日至29日对法国进行了国事访问。访问期间,双方重申了两国之间的深厚友谊。中法伙伴关系已臻成熟,并成为两个更广范围伙伴关系——中欧关系和亚欧对话的重要内容。中欧关系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舞台的积极因素,而亚欧对话是围绕亚欧会议进行的。

  面对新世纪国际形势深刻和复杂的变化,中法两国同意,在继续贯彻1997年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巩固、发展、充实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在下列重点领域达成一致意见:

  一、共同致力于加强多边体系,维护集体安全

  中法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在寻求应对威胁的有效办法方面,负有特殊责任。因此,两国认为深化双方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合作,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国际环境。

  中法两国重申主张多边主义,认为它是应对全球和地区性威胁和挑战,有效预防和解决危机的合适途径。

  中法两国重申必须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两国承诺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内相互协作,以促进这些原则进一步得到尊重。

  两国支持联合国改革,以维护其权威,加强其作用。两国赞同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使安理会更适应世界的发展,加强其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中法两国强调应加强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工作。为此,双方应就包括国际治理有关领域在内的联合国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积极参与维和行动,维护世界和平

  中法两国希望为解决冲突、和平处理危机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两国同意在部署和管理维和行动方面交流经验。两国拟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

  (二)努力推动军控和防止扩散

  中法两国重申遵守并加强军控和防扩散国际文书的重要性,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此,两国同意,在双方战略对话框架下成立军控和防扩散工作小组,加强在军控、防扩散和敏感物项出口控制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中法两国重视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该条约的重要性,决心为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生效而努力。

  中法两国还重申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中法两国原则赞成召开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问题领导人会议。

  法国欢迎中国就敏感物项出口控制制定了国家性法规,支持中国尽早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和适时加入其它多边出口控制机制。

  中法两国重申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重要性。

  (三)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中法两国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两国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协调行动,并首先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坚持《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的威胁。两国承诺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中加强司法、金融、警务和国内安全方面的合作。

  两国一致认为恐怖主义涉及方方面面,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

  中法战略对话为讨论以上各个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协调机制。两国同意深化战略对话,研究采取共同行动。

  二、促进全球问题的解决

  (一)推动可持续发展

  中法两国承诺共同努力,争取实现2000年9月在联合国确定的千年发展目标。两国将努力消除贫困、饥饿、疾病、环境恶化、文盲和歧视妇女等现象。

  (二)保护环境

  中法两国重申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在此框架内,两国呼吁推动议定书第12条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以有效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为确保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环境问题,两国支持加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作用,支持就其改革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两国愿就此问题加强磋商。

  (三)支持平衡的国际贸易和互惠互利的全球化

  中法两国重申重视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认为世贸组织是唯一制定世界贸易规则的机构;两国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该组织促进经济增长、发展和就业。

  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两国承诺共同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在相关领域的磋商与合作。两国重视实施多哈会议各项决议,认为必须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真正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经济。

  鉴于全球化往往带来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中法两国重申支持关心社会问题、以公平贸易为基础的互惠互利的全球化,从而最终消除贫困,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共同推动文化多样性

  中法两国重申主张世界文化多样性,支持并愿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各项活动。一致认为亚欧会议能够为推动世界不同文化与文明间的对话、理解和相互尊重做出贡献。

  (五)在国际谈判机制中进一步合作

  中法两国对中国首次成功出席八国集团埃维昂首脑会议期间举办的会议感到高兴。两国同意共同促进双方这种对话和合作关系,包括中国更多地参与专门协商机制。

  两国呼吁,进一步使双方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谈判机制中的协调系统化,通过有关负责人的定期互访加强交流。

  (六)促进健康权利和防治传染病

  前不久发生的非典疫情,以及艾滋病、霍乱、结核病等严重传染病继续流行,表明必须采取措施强化包括传染病预防和免疫制度在内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以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公平和互助,中法两国同意加强在上述领域的国际科学合作以及有关研究工作。

  为实现这一目标,两国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内的协调配合。

  (七)加强在促进人权和法制建设领域的合作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双方认为尊重人权是国家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并确认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性。中方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双方强调中欧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并希望加强此对话。

  ***

  法国政府确认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法国政府反对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法国政府认为应以建设性对话作为台海两岸关系的基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以保证该地区的稳定、繁荣。

  ***

  三、深化作为中欧关系重要内容的中法双边关系

  中法两国认为,自1997年以来,双方高层政治对话富有成果,各层次对话与磋商更加密切,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宽。两国决心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利益出发发展中法关系,继续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同时,进一步强化战略磋商机制,加强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和部门的对话与磋商。

  今天,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欧关系的重要内容,中欧关系的发展业已成为国际舞台上的积极因素。中法两国将致力于强化各领域的中欧关系。

  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已为双边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两国决心在此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并确定了以下发展方向:

  (一)发展经济合作,加强贸易往来

  发展关键产业部门,特别是能源、航空航天以及铁路和城市陆路交通等部门的伙伴关系。为配合伙伴关系发展进行的技术转让将确保两国工业关系的平衡。

  加强环境领域的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加强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领域的合作,尽快解决动植物卫生方面悬而未决的问题。

  为中法两国中小企业参与双边贸易提供便利。为此,双方将努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信息,并发展两国中小企业间的伙伴关系。

  (二)深化民用核能领域的伙伴关系

  中法两国对双方20多年来在核电领域的伙伴关系感到高兴,并愿意继续推动和发展这方面的合作。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发展核电建设,有利于确保能源安全和能源自主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法国欢迎中国在核能政策方面做出的选择,尤其是逐步寻求核电站的统一堆型和标准化,掌握技术和重视核设施的高度安全。中法两国希望在民用核能方面开展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中国欢迎法国以竞争的态度积极参与中国核电建设。

  (三)深化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

  中法两国重申,深入开展科技合作,加强在疾病防治、信息、通讯等领域内的合作。

  两国同意建立空间工作小组和生命科学工作小组,鼓励两国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增加接触,开展合作。

  两国同意继续保持中法互办文化年带来的活力,加强出版、视听等领域的文化活动。

  (四)促进人员交流

  中法两国鼓励双方加强高校和语言教学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增加留学生交流。

  两国将主要依据中法政府间警务合作协议加强司法和国内安全领域的合作。

  两国同意在签证等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两国双向旅游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雅克·希拉克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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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5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澳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澳大利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立法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亚历山大·唐纳
     (签 字)              (签 字)

            关于我与澳大利亚签订澳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澳大利亚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和英文文本(均为副本),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