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2:00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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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大意义,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因素,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规模,科学规范编制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原则是:

  1、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2、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3、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4、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5、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二、预算编制的范围

  (一)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

  (三)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预算编制的要求及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的编制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出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2010年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的编制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各地要认真编写基金预算编报说明。编报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

  具体编制要求和方法是: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①、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征缴收入、清理企业欠费收入、预缴和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一次性补缴收入。其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年参保扩面计划、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清欠工作计划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

  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12×平均费率×基金征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其中:

  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实际缴费人数×[1+(上年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

  如计算出的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超过90%,按90%调整。设置的同比增长率和三年平均增长率权重之和为100%(下同)。

  月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上年月人均缴费基数×[1+(上年月人均缴费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权重+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前三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全省人均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权重)

  缴费费率和征缴率。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基金征缴率按90%计算。

  清理企业欠费收入。按年初下达的年度稽核追欠计划计算,一般为当地上年末企业累计欠费的25%-30%。

  一次性预缴和补缴收入。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一次性预缴和补缴情况,参考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实际发生数,并结合本年当地破产企业改制及参保范围相关政策调整而形成的一次性预缴和补缴预计情况确定。

  ②、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利息收入按各地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

  利息收入。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转移收入。在省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尚未出台之前,跨省转移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编制跨省“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时也应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在省内转移时,各市级统筹地区仍按我省现行办法执行,编制预算时应按照财社〔2009〕1954号文件规定,转移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前三年来转移收入的平均增长率确定;如果省里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再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预算。

  其他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确定。

  ③、财政补贴收入预算。反映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已《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财社〔2010〕136号)文件规定,各市级统筹地区基金收支预算后的收支缺口作为省级调剂基数,由省对市级统筹地区实行调剂,调剂比例暂按省与市级统筹地区8:2分担,其中:省级承担80%,市级统筹地区承担20%,各市级统筹地区没有完成预算形成的收支缺口,不列入省级调剂范围,由同级财政弥补。。

  ④、上级补助收入。系指省级从各地上缴的省级调剂金收入中,按规定下拨的省级调剂补助收入。

  ⑤、下级上解收入。系指各地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按省规定的当年上解比例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2、基金支出预算

  ①养老金支出预算。根据平均离退休人数和人均养老金水平测算。

  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

  平均离退休人数的确定。以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得超过5.5%。

  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确定。以上年度月人均养老金加上自然增长水平(不包括统一调待),自然增长水平暂定为月人均4元。

  ②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预算。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年末离退休人数实际发生数×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上年度全省人均支付标准

  ③上解上级支出。系各地按规定比例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按照省年初下达各市的计划确定。

  ④补助下级支出。系指省从各地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收入中下拨各地调剂金补助支出。

  ⑤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转移支出按各地前三年转移支出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发生数确定。

  ⑥医疗补助金支出。按以上年实际发生数为准。如果上年度本统筹地区没有发生医疗补助金支出,则该科目预算支出数为0。

  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其他支出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①、“失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收入=单位缴费收入+个人缴费收入

  其中:单位缴费收入=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单位费率

  个人缴费收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

  ②、“利息收入”是指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包括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③、“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缺口数填列。

  ④、“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⑤、“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⑦、“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5%

  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①、“失业保险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失业保险金支出=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失业保险金标准

  ②、“医疗补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定额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两部分组成。

  医疗补助金支出=定额医疗补助金支出+住院医疗补助金支出

  其中:定额医疗补助金支出=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定额医疗补助金标准

  住院医疗补助金支出=上年度住院医疗补助金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用按照同期对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是指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按照八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④、“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职业培训补贴支出+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支出=上年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数

  ×(1+三年平均增长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上年度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

  (1+三年平均增长率)×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⑤、“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支出,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等。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上年度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失业保险金标准×70%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预计享受困难企业岗位补贴人月数×岗位补贴标准

  ⑥、“转移支出”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⑦、“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⑧、“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失业保险费收入×5%

  3、其他指标

  ①、“参保人数”是指预算年度年末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根据2009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和2010年参保任务分析填列。

  ②、“缴费基数总额”是指预算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单位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基数总额=上年度缴费基数总额×(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是指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是指预算年度各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三)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个人账户、单建)基金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填列。

  其中:统筹基金收入=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收入

  个人账户收入=单位划入+个人缴纳

  单位划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单位)×单位费率×征缴率×个人账户单位划入比例

  个人缴纳=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个人)×个人费率×征缴率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转移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6)“上级补助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7)“下级上解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个人账户、单建)基金支出”根据诊疗人次、诊疗费用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住院医疗费支出+门诊(慢特病)医疗费支出

  ①平均参保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参保人数)/2

  ②住院率=上年住院率×(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门诊(满特病)人次=上年人次×(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④次(人)均费用=上年次(人)均费用×(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⑤支付比例=按上年支付比列(统筹、个人账户)×(1+三年平均增长率)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平均参保人数×住院率×次(人)均费用×支付比例

  门诊(慢特病)医疗费支出=门诊人次(人数)×次(人)均费用×支付比例

  (2)“其他支出”根据预算年度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的支出数填列,或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3)“转移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4)“补助下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5)“上解上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工伤保险费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伤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计算。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根据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亡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亡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

  其中: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伤基本医疗费支出+工伤康复费用支出+辅助器具费用支出

  ①工伤基本医疗费支出=上年工伤医疗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工伤康复医疗费支出=上年工伤康复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辅助器具费用支出=上年辅助器具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工亡待遇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

  ①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丧葬补助金=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伤残待遇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支出+伤残津贴支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生活护理费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伤残津贴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月人均支出× (1+三年平均增长率)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根据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因素及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上年劳动能力鉴定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鉴定费支付标准

  (3)“其他支出”根据预算年度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的支出数填列,或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4)“补助下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上解上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五)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生育保险费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计算。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生育保险金支出”根据生育医疗费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险金支出=生育医疗费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计划生育支出

  其中:生育医疗费支出=平均缴费人数×平均生育率×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平均生育率——上年参加生育保险平均生育率;

  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上年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生育津贴支出=享受津贴人次×人均津贴支出

  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人次×人均计划生育支出

  人均津贴支出=上年人均津贴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计划生育支出=上年人均津贴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2)“其他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附件: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3]47号)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0]4号)

  省财政、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09]1954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

  《关于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6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1〕56号)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

  《关于如何确定失业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标准问题的批复》(劳社秘〔2005〕212号)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职工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9〕3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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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气象局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气象局


(2000年9月8日经陕西省气象局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地、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电装置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指导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网建设。
(三)按国家规定负责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对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归口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
(五)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工作。
(六)组织雷电防护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负责防雷电知识的科普宣传。
(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驻陕机构、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智能大厦应实施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其它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承担。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
交付施工。
第七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接受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进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被委托单位签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防雷电装置检测
第十条 省、地(市)、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计算机场地和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防雷电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维护防雷电装置,并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电检测机构备案,接受定期检测。
防雷电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电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制度。《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防雷电装置安全性能经检测合格由检测机构签发合格证。
各检测机构不能超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资质认证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实施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开展防雷电装置检测,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组织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征得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评审全省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机构的乙、丙级资质;初审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机构的甲级资质。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乙、丙级资质的机构,应征得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 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年审时,由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证年审时,由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对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从业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予以资格认证。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生产、销售防雷电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的调查与上报工作;省、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的统计上报;省、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邀约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的鉴定工作。受灾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应积
极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按属地化原则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机械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需要进一步研究落实的问题,请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我国汽车工业的指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机械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于去年十一月召开了全国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就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但在汽车需求量迅速增加和生产不断增长的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产品严重供不应求,价格不合理,生产厂点盲目增加。目前,由于实行两级价格管理体制(地方企业生产的汽车价格由省、市确定),同类吨位汽车优质低价、低质高价的不合理现象十分严重。许多部门和地区从局部利益出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力就业,盲目增加生产
汽车的厂点。现在全国汽车制造厂已达百余家。
二、盲目扩大规模。
三、多头对外,重复引进。
四、盲目进口汽车。
上述问题如不妥善解决,汽车工业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将难以实现。继续大量进口汽车必然影响我国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宏观管理,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现将加强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报告如下:
一、必须坚持实行统一的行业规划
“七五”期间,汽车工业要以现有企业改、扩建为主,以大企业、骨干企业为“龙头”,发挥军工企业和地方现有中小汽车企业的力量,走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和联合起来发展汽车工业的道路。尽快发展高水平、高效益的汽车产品,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并为
我国汽车工业打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按照上述要求,首先必须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再根据条件在待定项目中选择一批项目,经国家批准后补入“七五”计划;还要引导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汽车制造厂,向骨干企业靠拢,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其余的汽车制造厂点均不列入汽车行业“七五”计划。


(一)已定项目
根据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要集中力量,落实国家已批准的重点汽车发展项目的原则,我们选择了一些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通过引进、开发,产品和工艺将具有八十年代国际水平;在利用地方和军工企业的潜力,组织同类产品或区域的经济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等方面,能够起到“
龙头”作用;建设方案和资金基本落实;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复或正在审批。
(二)待定项目
某些已定的地方项目,需要扩大建设规模,但由于建设资金有待于纳入地方和部门的“七五”计划,产品选型、协作关系有待研究,故将这些项目的扩大建设规模部分和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项目一并列为待定项目,待这些问题落实后,经国家批准再列入“七五”计划。
(三)专业化协作厂点
对于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的中、小型汽车制造厂,要引导他们向国家已定项目的骨干企业靠拢,由中汽公司逐项规划落实其专业化协作方向,尽快转为专用底盘生产厂、装配厂、改装厂、各类总成厂、汽车专用设备厂、工艺装备制造厂和零部件生产厂点,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
“七五”计划。
二、要严格控制乱上汽车建设项目和盲目扩大规模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按列入全国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项目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经咨询论证和中汽公司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限额以下项目须报中汽公司会同地方、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准增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不准以大化小,自行审批立项。如擅自增加计划外项目,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的规定加一倍征收计划外建筑税。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把资金和物资投向列入“七五”计划内的重点改、扩建企业。这些企业应当欢迎各方投资入股。合资办的企业实行“谁投入、谁得益”的经济政策,投资各方可按投入比例分产品、分利润。利用自有资金入股所分得的产品,不纳入国家统配计划,由投资者自行
分配或销售。
(四)各地区、各部门现有汽车制造厂点生产的老产品,须经中汽公司指定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心、所)认证,凡符合各项汽车法规并按国家规定的产品开发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鉴定的产品,根据市场需要,可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继续生产,将来实行汽车生产许可证
制度的条件成熟时,再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老产品不得列入“七五”建设项目。
三、严格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限制汽车进口
引进汽车制造技术和进口汽车散件、整车,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凡属汽车的引进项目(包括整车、总成和零部件制造技术),统一由中汽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查,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由中汽公司提出意见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以中汽公司为主会同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地方审批。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
营的汽车项目,均须经中汽公司审核,提出意见,限额以上项目,仍按原规定程序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批汽车引进项目。(二)凡列入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厂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可对外开展工

作。(三)要严格控制汽车散装件盲目进口。(四)各级银行和海关应加强监督。
四、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
(一)整车和总成、零部件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价。要适当降低总成和零配件的税率,相应的增加整车的税率,使降低总成和零配件税率减少的税金收入,由提高整车税率增加的税金加以补偿。具体办法由中汽公司牵头,提出方案,报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实施。
(二)当前汽车生产指标中存在着指令性、指导性和自销计划指标并存的局面,销售上也存在着统配汽车和自销汽车等多种形式。为了控制批量小、质量差、成本高的企业获取过高的利润,首先对统配汽车要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制订的现行出厂价格;非统配汽车销售价格应随行就市,国
家向购买非统配汽车的用户,除按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外,再按出厂价另征一定比例的购置附加费,另征的购置附加费收入列为中汽公司专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汽车工业重点建设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中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
排,具体办法由中汽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执行。



198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