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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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等方面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科学和教育
  (一)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每年将各安排一位高等教育机构的专家互访。每位专家的访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讲学题目和范围将通过适当途径另行商定。
  (二)双方每年互换两名奖学金生(大学生或进修生),到对方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
  (三)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交换两位普通的或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专家或教授,或交换两位技术教育机构的教授或专家,每人为期十天,以了解中等教育或相应机构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二、文化艺术
  (四)双方鼓励中国考古学会同希腊考古收入基金会互换科学出版物。
  (五)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互派三至四位文化艺术界人士进行考察。
  (六)双方鼓励派代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会议、讨论会、电影节和其他文化聚会。
  (七)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工作者在合拍影片和互办电影周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鼓励互换唱片、书籍和文化出版物。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九)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直接合作和交换新闻资料,如可能,将鼓励互换记者。
  (十)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进行合作。中国方面将为希腊方面购买中国儿童电视节目提供方便。

 四、教育通则
  (十一)高等教育人员的交流:
  (1)派出方至少应在访问开始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专家情况、专业情况、语言情况(英语或法语)和访问计划。
  (2)获接待方同意后,派出方至少应提前两周通知抵达的确切日期。
  (十二)奖学金:
  (1)接待方最迟应在当年一月一日前宣布奖学金的颁发情况。
  (2)派出方最迟应在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接待方提交候选人的档案。
  (3)候选人档案须包括简历、文凭或学位证书影印件、学习或研究的详细计划和健康证书。
  (4)接待方最迟应在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可接受的学者。
  (5)学生须讲接待国语言或英语或法语。

 五、财务规定
  (十三)教育人员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教授或专家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将为来华的希腊高等教育和普通或技术教育人员提供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3)希腊方面将提供:
  甲、每位大学教授和其他专家每日四千五百德拉克马的食、宿费和零用金;
  乙、为执行访问计划而需在希腊境内开支的交通费;
  丙、急诊医疗费;
  丁、游览古迹两天的费用。
  (十四)奖学金生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奖学金生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对希腊奖学金生除免收学费、宿费和医疗费外,每月向每位大学生提供一百五十元人民币,向每位进修生提供一百七十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用。
  (3)希腊方面将提供:
  甲、每人每月两万五千德拉克马津贴费;
  乙、每人七千德拉克马一次总付的食宿费;
  丙、按批准的访问计划在希腊境内开支的每人总数不超过六千德拉克马的交通费;
  丁、急诊医疗费;
  戊、免收的学费。
  (十五)文化、艺术界人士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文化、艺术界人士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将为来华的希腊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3)希腊方面将为去希的中国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具体金额届时将另行商定。
  (4)接待方将负担来访文化、艺术界人士各种杂项开支(同访问计划有关的艺术表演和其他活动的门票,等等)。

 六、最后条款
  双方鼓励本计划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交流活动。
  本计划自签字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卡·帕普里亚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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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王春胜


  2008年,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共受理执行案件50件。收案总标的金额92.0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42件,执结率为84%,执结标的83.90万元,实际到位标的77.00万元,实际到位率为91.77%。在所收案件中,共收民间借贷案件21件,占收案数的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收案数的28%;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涉农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其它民事纠纷案件3件,占收案数的6%。

一、经过对本年收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08年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收案数增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008年我庭执行案件较上年有所增加,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数50件,比2007年的42件增加8件,增长比例为19%。预计今后几年我庭受理的执行案件数将继续增加,人少案多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2、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在2007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较少,2007年为2件。2008年此类案件明显增多,全年共受理此类案件6件,占收案总数的12%,案件数为2007年的3倍。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小组、村委会在集体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对土地补偿款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导致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而且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多数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3、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以2008年为例,该院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14件,占所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28%。该类执行案件一般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较小。在我庭去年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均在2000元以下。全部赡养执行案件中标的最小的是每月60元,标的最大的是每月150元,相对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而言,执行标的一般较小。案件分布的地域性明显。我庭去年所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均发生在农村,15名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为农民。从当事人居住的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且具有地域广、路途遥远、居住相对松散等特点,农村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也就失去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赡养费用和子女的供养便成为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并且该类案件还具有被执行人多属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案件的执行具有反复性等特征。

4、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

  从2008年收、结案数及执行情况看,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已经采取变卖等形式转移了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进入判决宣判后就外出不归,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要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线索无法查明而执行不能;二是涉及群体性案件执行困难。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多,矛盾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村民不当得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该村民就多次以上访为名抵制执行,而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旦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三是土地补偿案件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诉讼,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土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二、解决措施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努力去解决,也要有整个社会力量的积极努力和配合。针对目前执行工作的严峻情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想办法、挖潜力、重创新,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1 、合理运用“执行用尽”的原则指导实践

  多数情形下,法院执行就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使用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案件就应当结案,未执结案件时,正确、合理地运用“执行用尽”原则来处理问题,在当前及以后的执行工作中尤为必要。要落实好这项原则,就要努力转变当事人的片面观念,进一步用宣传来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执行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执行中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说明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的努力、困难和问题,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执行工作从“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的责任”的观念误区中走出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提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讲究灵活性

  法院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就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创造性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发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特点,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更加复杂,仅仅依靠原有的一些执行方式来解决问题,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创新执行方式已是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有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充分利用、准确适用法律去解决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有了创造意识,不等于具备了创造的条件和才能,其才能的发挥还取决于深厚的理论积淀,要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和发现,只有丰富的知识蕴藏才能做到厚积薄发。讲究执行工作的语言艺术,语言艺术要有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做到讲法、讲理和讲礼。讲法,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盲点作出说明和解释,使被执行人充分明白其应尽的义务和拒不执行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讲理,要求执行人员对当事人要以理服人,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由于执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行人员还不能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执行效率,因此,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考核,使其有一种紧迫性和压力感,对提高执行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充分发挥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重要作用,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效益

  在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采用委托执行方式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这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各级法院干警树立整体观念。解决“委托执行难”,除强化法律规定外,重要的是对执行人员加强顾全大局观念教育,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额外负担”等思想,与此同时,应由有关部门制定委托执行的监管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实施情况,增加委托执行的力度,从而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加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4、以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执结率
  多措并举限制“老赖”高消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的身份拿着法律规定对抗制裁,却出入在灯红酒绿的高档消费场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满足自己各种需要和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堵住其高消费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使恶意赖债者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赖债的目的不能得逞,声誉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办法为:(1)、通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经法律审查后,制作申报财产清单,被执行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备案存查。在保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前提下,对其申报财产中可执行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只能在法院限定的其申报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超过此消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说明理由和财产来源,未经法院许可,视为违法规定的高消费,予以制裁。(2)、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给限制消费须知,告知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利用媒体,对通过以上督促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区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委会及有关娱乐场所张贴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以及不得从事高消费行为等情况。同时还可以警示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面目,以防再上当受骗,减少和避免经济、民事纠纷的发生。(4)、对确认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搜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须知的高消费行为或隐藏财产行为的,应立即依照民事诉讼102条第6款或刑法313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调动知情群众支持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种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改变,发动知情群众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对以所谓“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但申请人和执行人员“认为”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具体线索的案件,只要能提供有用的线索就按所提供案件的执行标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此经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这样,即不增加法院的经济负担,又使申请执行人付出较少的支出,就能使案件圆满执结,是提高结案率行之有效的措施。

6、对于涉农执行案件,选择执行季节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应选择在秋收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喂养的牲口猪只等已长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执行起来劳神费力,很多案件都难以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并引导其从被执动接受执行往主动履行义务方向发展,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助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即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实施监督。对解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解决,需要人防部门协调的人防部门可进行协调。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人应保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使用人防工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安装降低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能力和平时使用安全的危险构件;
  (三)不得占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防护装备使用空间;
  (四)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人防工程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七)人防工程内装设的报警电话及其报警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工具,除抢险救灾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凡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扩建、改造,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要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队伍承担。施工中不准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审核部门批准。改、扩建人防工程消防设计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消防部门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把人防工程安全工作纳入人防工作整体目标之中,并有可行的保证措施。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逐级负责的要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第八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人防工程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所生产经营行业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制定应急突发性事件预案,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安全工作中,认真贯彻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