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2:48:19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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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海洋与水产厅、工商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和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负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初审;加强市场网络建设沟通信息,促进流通;监督管理和保护水产品资源。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发放营业执照;参与制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水产品交易活动;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纳入规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的管理。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按《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条 批发市场依法终止和撤销,市场开办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市场注销手续,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理小组,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大中城市、三级以上渔港,已建有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水产品必须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下列水产品不得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
(一)腐烂变质、有毒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水产品;
(二)国家禁止捕捞的雏、幼水产品;
(三)国家保护的珍稀水产品。
第十三条 水产品批发交易形式一般为一次性批发,可由货主、批发商直接批发销售,也可委托代理商拍卖。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设档从事批发交易,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必须遵守下列交易规则:
(一)批发交易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骗买骗卖、压级短秤;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服务费以外的报酬;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五)实行明码标价,未经货主同意不得自行作价交易。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应当公布市场交易管理规则和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对市场工作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可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工作人员和工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有未纳入规划和未经审批、登记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在1年内补办有关开办手续。



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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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9年12月15日,孙某向某银行借款199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约定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自己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同时张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4月23日,孙某再次向该银行借款14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0月23日,约定以刘某所有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同时张某亦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两笔借款合计213万元,逾期后孙某均未偿还本息。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孙某、张某、刘某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故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若被告孙某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张某对借款199万元的本息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14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两笔借款都涉及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所不同的是199万元中的抵押是由主债务人孙某提供,而140万元借款的抵押是由第三人刘某提供。因抵押物的提供人不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亦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限缩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199万元借款所涉抵押是由主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张某应对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140万元借款所涉抵押是由第三人刘某提供,保证人张某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继续沿用了《解释》关于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原则,不同的是增加了当事人对于责任顺序意思自治的内容。根据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则债权人应当受该约定顺序之约束;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责任顺序的一般原则处理。

  同理,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会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内做好群众关心的六件事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来客接待
1.中央、国务院和外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现职干部因公来陕,统一由省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其他干部由各部门归口接持。食宿按规定收费,吃工作餐,一般不陪餐,不用公款宴请,不送土特产品及其他物品。
2.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单位,在陕西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用公款宴请。
3.离休老同志来陕,按有关规定接待。
二、会议制度
4.严格控制会议。凡是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省经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控制规模,并分别报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查批准,统筹安排。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销会议经费。
5.省级部门的工作会议,一般应在机关内或西安市城区、郊区就近召开。提倡走会,本市与会人员(必面住会工作人员除外)不安排食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可按排食宿,但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
6.会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分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和烟、酒、饮料。
三、外出规定
7.本省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省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吃工作餐,住机关招待所,按规定交费。不得住高级宾馆,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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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级机关和基层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标准安排食宿,坚持收费。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和烟、酒、饮料,一般不要陪餐,不得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得馈赠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9.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一律轻车简从,接待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四、监督和处罚
10.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由违纪单位负责向就餐者如数追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11.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如有违纪人或所在单位拒不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财务人员对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行为的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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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规定,公开登报,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
13.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新闻单位要在调查核实以后,及时予以揭露和批评,以有效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实施办法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市、县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对公务往来中食宿收费费要分级、分类作出明确规定。
15.本省所有担负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都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妥善安排各类会议和因公出差人员的食宿。同时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16.全民所有帛企业和集休所有制企业,也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办理。
17.本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通。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