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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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199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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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草地(草山、草坡,下同)的开发和利用,加强草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农业区划,确定本地区的草地范围,建立草地资源档案,制定草地畜牧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草地利用率。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草地管理机构,加强草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已划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草地,由该单位管理使用。
凡已明确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由该集体单位管理使用。
尚未明确使用权的草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
草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依照《草原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鼓励单位、联户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地,落实草地承包责任制。
承包草地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者不按合同规定对草地进行经营管理,发包者有权收回另行发包。
承包的草地面积应当与承包者的经营能力相适应。承包面积和承包期由发包、承包双方议定。承包国家或者集体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地,要按照合同规定交纳草地培育费。
经发包者同意,承包者可以转包自已所承包的草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开发和利用草地资源,有计划地改造天然草地,发展种草养畜;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草地建设资金。
鼓励集体、联户、个人投资和引进资金建设人工草地。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林草结合,果草结合,粮草结合,充分发挥林地和山地的作用。
第七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根据草地改造、建设计划,做好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好牧草种子和种禽、种畜的调剂和供应。
第八条 建设人工草地,要实行科学种草,积极引进适合本地的优良牧草品种,选育本地优良牧草。
鼓励农户利用轮闲地、丢荒地、退耕地和村寨附近的零星草地种草养畜。
第九条 对草地要加强管理,合理经营,搞好牧草的青贮和加工,使种草和养畜、养禽协调发展,提高草地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要保护好现有草地,禁止铲草皮烧火土和放火烧草地,因更新牧草和消灭草、畜病虫害需放火烧草的,必须报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后进行。
第十一条 不得过度利用草地,防止草地退化。对已退化的草地,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调整放牧强度、划区轮牧和改良更新措施,提高产草量和载畜能力。
第十二条 禁止向草地排放有害废水、废渣和废气,已经排放并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草地的围栏、牧道和水利、电力、科学试验设施。
第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草地经营者要加强草地的防火工作,制定草地防火制度或者公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扑救。
第十五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应当做好人工草地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预测预报工作。草地经营者应当及时防治牧草病虫害和畜禽疫病。发生严重病虫害和畜禽疫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临时使用草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保护、管理、改良和建设草地、发展草地畜牧业、开展草地畜牧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对侵犯草地所有权、使用权,非法开垦和破坏草地植被的,依照《草原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对偷割人工牧草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酌情处以罚款,对故意破坏人工草地设施,放火烧毁人工草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草地火灾不组织扑救或者不及时防治牧草病虫害、畜禽疫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草地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宜牧地。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法》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9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于2005年8月下发《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建立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受主管部门委托,在多数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支持下及时组织完成了第一次监测,向成员单位反馈了监测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了监测数据。但是,部分医院未充分认识到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人员培训、数据上报等工作,影响了监测的顺利进行和监测结果的质量。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的管理,切实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两项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成员单位及时完成监测各个环节的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支持和领导,积极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相关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搜集、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为扩大监测网络,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所有部属部管医院均列入两个监测网的成员单位。所有部属部管医院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带头做好监测网络的相关工作,同时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通过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所有成员单位要在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的组织下进一步做好监测各个阶段的工作,保证监测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对于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要认真组织监测各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监测方法和方案,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在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医政司。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