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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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1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的35户全资控股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1.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2.   重庆造船厂              重庆市南岸区  3.   川东造船厂              重庆市涪陵市  4.   江津增压器厂             重庆市江津市  5.   四川齿轮箱厂             重庆市江津市  6.   重庆红阳机械厂            重庆市江津市  7.   重庆液压件厂             重庆市永川市  8.   重庆红江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9.   重庆跃进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10.  重庆前卫仪表厂            重庆市江北区  11.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        重庆市江北区  12.  重庆重型铸锻厂            重庆市万州区  13.  重庆清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4.  重庆衡山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5.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6.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7.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市万州区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1.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大连市  2.   大连造船厂              大连市  3.   大连船用柴油机厂           大连市  4.   大连船用推进器厂           大连市  5.   大连船用阀门厂            大连市  6.   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7.   渤海造船厂              辽宁省葫芦岛市  8.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  三、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1.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武汉市  2.   武昌造船厂             武汉市  3.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武汉市  4.   武汉船用机械厂           武汉市  5.   武汉重型铸锻厂           武汉市  6.   中南光学仪器厂           宜昌市  7.   江峡船舶柴油机厂          枝江市  8.   江新机械厂              宜昌市  9.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  10.  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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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3月20日由时任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巴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1-02-13

教财厅[2001]l号


现将《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本蘸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积薇开展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教育经费足额蓟位、促进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规范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部门和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开局之年。教育事业将进行更加深人的改革、争取更大的发展。为此,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教育部200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严格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01年的教育审计工作。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创教育内审工作新局面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内审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依法治教、加强内审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
教育部《关于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当前一段时期指导教育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把审计工作落到
实处。保证内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三、加大内审工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审计机构要继续做好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促使各部门依法落实和用好各项教育经费;针对教育经济管理活动的情况和特点,进一步开展效益审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如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等,保证教育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和杜绝损失浪费;审计机构要配合组织和人事部门认真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者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围绕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学校划转与合并、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等活动中资产负债情况及各项收费情况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工作,帮助本部门、本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自我防范意识,保障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工作质量是充分发挥内审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把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和内审人员素质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审工作的准则、规范。同时还要提供条件,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制度
在省级机构改革和高校内部管理改革进行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对教育内审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保持或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或增加内审人员编制,保证了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削弱或撤销了内审工作,片面的认为当地审计机关派出了审计机构,负责对教育经费的审计,内审可以不要。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在工作性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标准以及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内部审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财经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教育内审工作是强化还是削弱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机构。
  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本要点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并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