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口〔2008〕5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02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一、审批内容
对在特区与内地之间陆地管理线上增设或变动道口和专用通道(包括二线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92〕11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管理线上的村庄、厂、矿、旅游等单位和政府重点工程穿越管理线的单位;
(二)因居民生活、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增设或变动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
(三)不影响特区管理线的正常管理和武警边防部队的执勤工作。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的规模、必要性分析和管理模式的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 zwgk2/index.htm1)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口岸办会同武警边防部队到现场勘察;
(三)符合要求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递交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同意的,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初审意见书;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核发《××自管口》、《××临时施工口》,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初审同意的,将初审意见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申请人取得《××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证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一、审批内容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二)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zwgk2/index.htm1)上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请;
(二)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
(三)同意实施的作出书面批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案情】
兢业的广告业务员刘某在某星期一上班时被公司告知两天内有一场重要业务需刘某参与洽谈,要求刘某手机处于开机状态,随时待命与会。因离家较远,为不贻误业务洽谈,刘某该日下午下班后决定不回家以便公司洽谈业务时随叫随到,但在办公室等待的时候刘某觉得闲着无聊,遂出去在公司的周边逛街,但不幸的是刘某在逛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的五级伤残。现刘某要求工伤认定以求赔偿;但广告公司认为,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和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歧】
待命时间的法律界定及在该期间内发生意外致残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只有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法律界定,并无待命时间这一词说法,如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伤害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是在逛街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表面上看本案中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点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非工作场所内,但刘某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随时为参与业务洽谈即提供劳务而处于一种待命的状态,该时间并不是劳动者刘某可以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既然不是休息时间,那么就可以认为该待命时间为工作时间,进而发生意外造成伤害时就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待命时间法律界定,即待命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进而也就可以为工伤的认定提供支点。
1、待命时间的法律界定
关于待命时间这一概念在我国劳动法上的确缺乏明确的规定,但我们不妨从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的概念入手,以此求证待命时间的法律界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免除劳动给付义务,可以完全自由自配的时间;而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即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监督、指挥下并受到约束的时间。本案中业务员刘某虽然下午下班了,但为了公司的业务,两天内需随时等待公司的指示参加业务洽谈,该时间内刘某虽然不用实际提供劳务,但却也不能随心所欲干自己想干的事,例如晚上喝个酒把自己灌醉,即使下班了,但刘某却不能完全自由自配该段时间,还需等待公司的指示随时进行进行业务洽谈,因此,该段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广告公司的约束的。故此,刘某下班后的待命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待命时间内,劳动者没有提供实际劳动,由此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但又存在着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由此又不能等同于休息时间,简言之,待命时间虽然体现为劳动者的不工作状态,但又保留着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待命时间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工作时间。
2、待命时间的特殊性决定了待命场所的非固定性和原因的直接性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认定为工伤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成的伤害,即虽是在工作时间还不行,还要是在工作场所内且因工作原因。在此,首先笔者也可以这样反问认为待命时间的待命地点就只仅限于工作场所吗?由于待命时间体现为劳动者的不工作状态,但又需为提供劳务随时准备着的这一特殊性。笔者认为在没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明确要求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处理事务的轻重缓急不同,只要能够在接到用人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处理工作事务,就不一定要在工作场所待命,特别是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便捷,劳动者可以在任何场所和地点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时刻准备着,待接到用人单位指示后能立马上岗工作即可。由此,在待命时间内并不要求一定要求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待命。即本案中业务员刘某虽是在逛街过程中发生意外致残,也不妨碍工伤的认定。
待命时间内劳动者虽然不实际提供劳务,但却是在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实际提供劳务准备着,即是工作的原因。反之,如果劳动者在下班后某一时间即待命时间内,在接到用人单位的指示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务,其后果也必然会受到用人单位以违反出勤或其他单位制度为由受到惩处。由此可见,在待命时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原则上均可认为是因工作的原因。
综上,待命时间体现为劳动者的不工作状态,但又保留着提供劳务的可能性,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待命时间在法律上应界定为工作时间。同时由于待命时间的特殊性决定了待命场所的非固定性和原因的直接性,因此,本案中业务员在待命时间内,逛街的待命场所,因需待命随时为广告公司进行业务洽谈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