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七年四月一日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
(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由民航总局通报民航有关单位。
执照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申请换发。
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现行执照的所有信息,并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以及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换发执照的,还应交回原执照。
申请人补发或换发执照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执照被依法撤销的;
(二)执照持有人,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执照失效:
(一)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二)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三)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的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定期训练,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二)定期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定期训练不少于200小时;
(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定期训练或者定期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的日常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组织实施的日常训练,并通过日常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二)日常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日常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
(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日常训练或者日常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日常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的客舱应急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24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客舱应急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二)客舱应急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训练或者客舱应急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客舱应急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所载明的权利。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至少480小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体、技能训练。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补正,但必须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日历月内完成补正,在上述时间内未予补正的执照失效,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执照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人员,局方对当事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单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携带执照行使相应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对当事人可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在考试中作弊的执照申请人,自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当事人已取得执照的,由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伪造、篡改执照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申请人已取得执照的,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停执照持有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勤务过程中,因渎职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之日起,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在其接受刑事调查期间,执照持有人暂停行使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局方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民航总局1997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中关于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内容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本规则颁发执照,停止按《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颁发执照。
依照《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取得执照的持有人,在本规则施行后可以按本规则继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但应当在2007年12月31日前换发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不得继续行使按照《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颁发的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
为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对原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1991】价费字21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招待所服务质量的管理。要以新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为依据,开展一次等级达标活动,找出差距,改进不足。同时,要建立健全宾馆招待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宾馆招待所的服务质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体制改革与业务指导司会同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分等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定结果的审定,由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评定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经评定符合标准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计委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专业会议和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一流,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美观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500平方米,布局合理,名称牌匾庄重醒目,交通方便。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装饰高雅,配有沙发或舒适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车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提供24小时服务。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并均设卫生间。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套间数量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质量较好的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24小时供冷、热水。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洗衣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中大餐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总体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完备的排风设施。
(4)全部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高档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场所、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4)必要时提供就医服务。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30%。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7)营养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高,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全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地理位置适宜,名称牌匾庄重醒目。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或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12小时以上。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40间,且不低于客房总数的6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12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 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应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一般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较好,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高,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实行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目。
2、前厅
(l)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床头灯、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标准间免费提供茶叶。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采暖、通风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l)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会议室,家具、用具齐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2)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中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有中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
(6)餐厅:有中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 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的接待服务设施设备应齐全、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日。
2、前厅
(1)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承担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普通间每床占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软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内应有硬床、软椅、衣架、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日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
5、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卫生洁净,有降温、采暖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 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3) 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9、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初级或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初级或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10%。
10、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