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4:45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社机党[2008]1号


部属各单位党组织: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新的一年各项工作和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迈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伐。大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机构新一届领导成员,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两会的成功召开,对于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上奋勇前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好、贯彻好“两会”精神,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的重要性,坚持把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工作,及时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会”精神上来。一是突出学习重点。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体讨论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职工重点学习领会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所作的部署。二是坚持领导带头。司处级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整个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三是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把学习贯彻“两会”精神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尹蔚民同志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月19日领导干部会议、3月24日司处级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新部组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做好当前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务求取得实效。



关于在离退休干部中传达学习“两会”精神,请离退休干部局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的情况,请以简要文字材料形式,及时报部机关党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党委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制度主要内容

  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备案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化工类中高级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苏州市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省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县级市安监部门负责除前款以外的本辖区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评审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市安监局应定期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一)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必须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

  (二)预评价报告书的撰写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中级工程师必须各2人。预评价报告的技术专家中至少有2名化工类高级职称者。预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必须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课题组中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

  三、评审工作涉及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配合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本办法规定完成预评价报告。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审机构。建立由危险化学品主要行业具备中高级职称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原则,根据评审会组织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评审,出具符合规定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要求,客观、公 正、认真地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详细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评审会评审专家的组成、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审查预评价报告所提供内容、结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完成备案。

  四、评审基本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表》,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由相应资质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7份)。

  (二)评审机构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组织工作。

  1.根据项目内容选定相关专家5名,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确定。

  2.提前3个工作日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交给确定的评审专家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意见。

  (三)评审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现场实地勘查。

  2.评审机构介绍评审项目情况。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简要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和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5.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形成对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由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当场填写修改意见勘误表,交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6.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对项目的选址、安全防护距离以及采用的工艺、设备情况作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分为3种:通过;原则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详实,分析判断正确,对策措施全面、正确得当,结论正确的预评价报告予以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基本详实、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基本正确、结论正确,但缺少部分内容和材料、个别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错误的预评价报告,予以原则通过,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凡是提供虚假材料、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结论错误,以及缺少或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内容要求的预评价报告,一律不予通过。

  7.评审专家组组长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宣布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评审机构作评审总结。

  (四)对通过和原则通过的预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与勘误表一道送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自收到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原来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分别送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修改稿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稿、审核意见表复印件,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也可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

  (五)对评审未通过的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再次提出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申请。

  五、评审要点

  (一)是否全面正确引用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56号)精神,注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号、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废止的文件目录不得引用。

  (二)是否准确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装订在预评价报告目录前)。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说明。提供产品和原辅材料表,产品名称要符合《化学命名原则》,产品表应包括产品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原辅材料表要包括原料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必须标明其主要成分。

  对产品和原料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是否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明确类别和危险货物编号;根据国家安监局等八部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明确有无剧毒化学品;根据卫生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辩识有无高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辩识有无监控化学品;根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辩识有无Ⅰ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对原料和产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要判断项目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否属危险化学品,提出是否需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说明。判断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选址说明。说明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建设在当地政府专门规划的化工区域内。

  5.安全防护距离说明。对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情况通过文字和图示进行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设备装置、仓库、罐区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和周边环境是否相协调。提供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环境关系图和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

  在区域环境关系图中要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储存设施的间距。

  根据产品原料性质确定项目适用设计规范,判断项目内部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中,要注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室外变、配电站等关键部位;标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之间间距,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其他厂房建筑物的间距,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库房的间距等。

  6.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储存设施是否先进、成熟、可靠。

  7.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设施或场所。

  8.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概况表》。

  (三)是否提供相关工艺流程表(图)。生产工艺简介说明要对每个产品提供工艺流程框图,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艺物料平衡表,提供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一览表(包括每台设备的规格、型号,特种设备要在备注中注明)。

  (四)评价单元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是否正确。对每个产品生产过程(或罐区、仓库)应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评价。高温、高压、化学反应危险性(度)高的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采用定量方法(如道氏化学法)进行危险性(度)和安全距离计算,得出相应结论。

  (五)对策措施是否全面、正确。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要提出明确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并有针对性。

  (七)评价结论是否具体明确。对选址、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性质、重大危险源等五个方面要作出明确的结论。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