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1:21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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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广东、海南等地一些开发商以农林开发的名义,从农民集体或县乡政府手中取得成片土地,然后分割转让、转租,进行招商引资和“果园、庄园”开发。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用地不规范、非法集资、虚假广告误导等问题。为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管理,整顿用地
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的基础上,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
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继续加大对“果园、庄园”等开发中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核准从事金融业务;坚决查处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非法集资的取缔工作,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吸收股东开发“果园、庄园”的,不论以转让、转租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增加新的股东,均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以社会募集股份形式吸收股东投资进行土地开发的,应按《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与“果园、庄园”开发经营活动的有关广告,要依法加强监管。“果园、庄园”的开发经营广告,必须同时说明其开发经营风险。对以转让、转租土地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承诺回报的广告,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宜开发土地进行开发。“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
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农林开发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农林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搞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
非农建设的,要严格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以可建“别墅”、“庄园”、“度假屋”等为名吸引投资和开工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转让、转租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四荒”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出
租、抵押时,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承包的集体土地不得转包、分包。
五、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产权管理。开发用地批准后,开发商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中应注明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属于出让、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领取《国有土地使
用证》;属于拍卖、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集体“四荒”地使用权的,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开发商依法转让开发用地的,必须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投资开发“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要正确运用公证手段进行法律服务和监督。各地公证处在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既要严格按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又要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认真进行实质性审查,严格依法办证;同时,要严肃纪律,不得办“关系证”、“人情证”。
各级公证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的指导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使这类公证的办理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公证在加强“果园、庄园”开发管理中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作用。
七、各地要抓紧清理整顿已有的农林开发项目,重点清理整顿各种“果园”、“庄园”开发项目,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规范开发活动,并于199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和规范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之前,各地要暂停“庄园、果园”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暂停对设立“庄园、果园”的公证。



19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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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的后劲和活力,使企业尽快适应当今经济技术竞争和加速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国营、集体、乡镇工业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 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应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
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申报参加创建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在工作中能把科学技术放在首位,并有发展科技的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能把科技进步指标作为企业经营承包的重要内容。
(二)企业设有决策及决策咨询机构,并有完善的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均经论证后实施。
(三)企业有较完善的技术经济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生产工艺路线,在本市(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企业有生产一代、设计一代、研制一代、构思一代的生产经营规划,有较强的技术开发机构,具有从市场调研到新产品开发的能力,并建立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积极开展研究与开发工作。
(五)认真贯彻落实科技人员政策,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六)重视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具有一定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活动和专利工作,努力挖潜增效,企业经济效益和上缴利税有较大增长。
(七)原材料利用率、能源消耗、三废排放指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在本市(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八)重视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职工技术素质的提高,有健全的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有必要的资金保证。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市(行署)科委提出参加创建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的申请,并按《黑龙江省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申报、计划书》的填报说明进行填报。经市(行署)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省科委。经省科委和省经委审查批准后,申报企业即可
按创建规划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
第六条 评选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参加创建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的企业。
(二)获省级先进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
(三)获市(地区)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全面质量管理达二级,标准化达三级,计量达二级以上的企业。
(五)科技进步评价指标考核的优胜企业。
第七条 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先由企业根据企业的创建规划和评价指标进行自检,再由市(行署)科委、经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检,经市政府(行署)推荐,由省科委、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达到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标准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命名,并由省科委、省经委表彰省级科技进步企业家和省级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增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额度,其经费从奖励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
第九条 对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引进智力和出国考察项目,省科委、省经委等单位优先给予列项安排。
第十条 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享受省必保企业优惠政策待遇和产品外贸出口权。
第十一条 对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规定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照顾。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将按国家规定,从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负责人中推荐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专家。
第十三条 省科委、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进行复查,对不合格的企业,立即撤销称号,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待遇。发现弄虚作假者,由其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省科委、省经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九八八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关于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8月20日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航工会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工会,中国、东方、南方、海南、上海、山东、深圳、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工会,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工会,首都、上海、广东省机场集团公司工会,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工会,安技中心、空管局、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工会,局直机关工会: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民航局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截止到18日,共出动航班2500多架次,疏散灾区积压旅客6万多人,运送救灾物资3165 吨;调集130多架飞机运送部队、武警、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近3.5 万人;调集30多架直升机执行空投物资和运送伤员等救灾任务。广大职工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地震发生当天,李家祥局长即飞赴灾区亲自指挥民航的抗震救灾工作;5月16日,民航工会领导随同民航局工作组,亲临灾区进行慰问。5月13日,民航工会下发电报,要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协助党政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拨款80万元,用于妥善安排受灾职工的生活,并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民航各级工会也迅速行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动员和织职工投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组织职工为灾区捐款,在保障国家抗震救灾空中生命线畅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在抗震救灾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姿态、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航空运输服务工作,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
二、加大对受灾职工和抗灾一线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当前,抗震救灾和航空运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一是要协助党政妥善安置受灾职工的生活;二是关心和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三是关心和慰问有亲属受灾的职工;四是协助党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民航工会将再次到灾区慰问抗灾一线职工,并追加慰问金190万元。
三、宣传抗震救灾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在灾难面前,民航广大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作风,顾全大局、协同奋战,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充分展现了民航职工队伍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坚强的战斗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宣传抗灾一线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多做贡献,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级工会要随时将工会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以及组织职工捐款、捐物的情况简报民航工会。


中国民航工会
2008 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