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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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 2002年4月2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志银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2000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附件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79年11月12日 兰革发
[1979]144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革委会关于防治大气污染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有关内容已被相应法律、法规代替

2 1980年11月4日 兰政发[1980]158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已被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代替

3 1981年5月4日 兰政发[1981]91号
关于排放废水实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被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执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代替

4 1985年11月14日 兰政发[1985]141号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冬季烟尘排放管理报告》的通知
已被200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5 1986年8月25日 兰政办发[1986]34号
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1999]10号令《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代替

6 1986年8月6日 兰政发[1986]92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已被1995年颁布的《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方案》代替

7 1987年1月8日 兰政办发[1987]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已被甘政发[2000]81号《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代替

8 1987年10月21日 兰政办发[1987]107号
关于加强城镇禁止养狗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1]10号令《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代替

9 1988年5月8日 兰政发[1988]48号
兰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1998年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2号令《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代替

10 1989年1月20日 兰政发[1989]7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
已被1990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代替

11 1991年8月5日 兰政发[1991]101号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已被市政府[2000]10号令《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代替

12 1992年1月1日 兰政发[1992]5号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已被国务院1996年8月3日公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13 1992年2月24日 兰政发[1992]21号
兰州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已被200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代替

14 1992年8月9日 兰政发[1992]110号
兰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劳动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5 1993年1月30日 兰政发[1993]13号
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现执行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16 1993年9月21日 兰政发[1993]89号
兰州市建筑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
现执行公安部、建设部199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7 1993年12月23日 兰政发[1993]129号
批转环保局《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
已被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代替

18 1994年3月3日 兰政发[1994]1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现执行兰政发[2000]59号《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19 1994年5月6日 兰政发[1994]37号
兰州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同上

20 1994年10月11日 兰政发[1994]99号
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1998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等代替

21 1995年5月12日 兰政发[1994]114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征收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费增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执行兰政发[2000]150号关于印发《兰州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1995年5月12日 兰政发[1995]47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征收城市道路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上

23 1996年7月7日 兰政发[1996]45号
关于开展兰州市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0]第11号令《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代替

24 1998年11月24日 兰政办发[1998]10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兰州市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已被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劳动部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代替

25 1999年11月26日 兰政办发[1999]11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采购和使用地产品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1]4号令《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代替

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78年1月21日 兰革发
[1978]7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1981年1月17日 兰政发[1981]8号
兰州市私房买卖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1981年5月12日 兰政发[1981]92号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具体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1981年7月29日 兰政发[1981]154号
1、兰州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试行细则
2、兰州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试行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1982年9月24日 兰政办发[1982]25号
关于禁止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和进入市区的通告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1982年7月23日 兰政发[1982]165号
1、兰州市公有房产暂行管理办法
2、兰州市私房暂行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1984年3月10日 兰政发[1984]38号
兰州市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1985年5月8日 兰政办发[1985]18号
关于市属科研单位从事有毒岗位工作人员享受保
健津贴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1985年5月7日 兰政发[1985]47号
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
命令的实施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1985年7月6日 兰政发[1985]80号
兰州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1985年7月31日 兰政发[1985]92号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暂行管理规定及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1985年11月21日 兰政发[1985]144号
兰州市城市厕所建设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1986年5月19日 兰政发[1986]19号
兰州市区小街巷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1986年7月1日 兰政发[1986]73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1986年7月13日 兰政发[1986]80号
兰州市城市基本建设项目交存竣工图保证金的实
施细则(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1986年8月29日 兰政发[1986]95号
关于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几条具体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1986年10月8日 兰政发[1986]113号
市政府批转贯彻《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
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1986年11月20日 兰政发[1986]128号
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1988年1月12日 兰政发[1988]5号
兰州市征收商业服务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1988年5月8日 兰政发[1988]47号
兰州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1990年4月9日 兰政发[1990]40号
兰州市农田林网经营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1990年6月16日 兰政发[1990]70号
兰州市煤气市区管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1990年7月3日 兰政发[1990]76号
关于对建设住宅征收商业、服务业网点面积和资
金的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1991年6月11日 兰政发[1991]75号
兰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1992年6月6日 兰政办发[1992]24号
1、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2、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暂行办法
3、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暂行
办法
4、关于发挥退休干部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的若干规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1993年1月30日 兰政发[1993]12号
兰州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同上(现执行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7 1993年9月8日 兰政发[1993]96号
兰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1993年10月18日 兰政办发[1993]103号
兰州市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统计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1993年10月22日 兰政发[1993]106号
兰州市“蓝印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1994年12月30日 兰政发[1994]134号
兰州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1995年7月16日 兰政发[1995]79号
兰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
现由“联服办”审批

32 1995年8月1日 市政府[1995]2号令
兰州市煤气管理办法
调整对象消失

33 1996年2月15日 兰政办发[199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强化市场管
理普遍进行达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4 1996年3月28日 兰政发[1996]1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居工程售房
暂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1996年4月23日 兰政办发[1996]1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兰州市乡镇企业工业示范区命名条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6 1996年7月3日 兰政发[1996]5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兰州市单位
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兰州市安居工程项目
使用住房资金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7 1996年7月22日 兰政发[1996]64号
关于调整粮食价格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8 199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97]4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按当年签订的“三保一挂”责任
制目标和指标实行考核

39 1998年8月28日 兰政发[1998]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现按当年签订的“三保一挂”责任
制目标和指标实行考核

40 1998年11月11日 兰政办发[1998]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医药局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药品市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
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1 1998年11月24日 兰政办发[1998]1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兰州
市外来劳务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暂行规定》的
通知
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

42 1999年11月17日 兰政发[1999]12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全
市范围内整顿农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6年8月1日 兰政发
[1986]90号
兰州市自来水管理章程
已被市政府[2000]6号令《兰州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 1987年6月12日 兰政发[1987]54号
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已被2000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
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 1991年8月5日 兰政发[1991]117号
兰州市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市政府[2000]13号令《兰
州市城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
法》明令废止

4 1993年9月21日 兰政发[1993] 89号
兰州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已被市政府[2001]9号令《兰州
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5 1995年7月19日 兰政发[1995]81号
兰州市对引进外资、介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人奖励实
施细则
已被兰政发[2000]59号《兰州
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明令废止

6 1995年12月7日 兰政发[1995]130号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定
已被兰政发[2000]149号《兰州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7 1997年5月2日 兰政发[1997]1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
政策规定》的通知
已被兰政发[2000]59号《兰州
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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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和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20个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际行动体现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结合“做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讲求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文明管理风尚,促进监督管理职能到位,用自身实际行动做
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二、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讲政治,加强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工商所必须环境整洁、标志醒目,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办(验)证照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守则公开。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能。受理工商业户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审查手续时,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六)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办案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抓紧时间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八)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得推托,必须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清原因,指明投诉方向。
(九)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三、文明管理示范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厂桥工商所
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南京东路工商所
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天津站工商所
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分局上清寺工商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南湖工商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光复路工商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宣化路工商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花桥工商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白沙岭工商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炭市街工商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郊区分局留营工商所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青云谱分局洪都工商所
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京口分局象山工商所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鲤城分局中区工商所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相南分局相南工商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局一分局体南工商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市区分局旌湖工商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局青云工商所
浙江省奉化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
山西省高平市工商局城镇工商所
四、工作措施
为保证上述要求首先在示范所得到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20个示范所实行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示范所所长负责制,如发生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示范所资格及有关荣誉称号。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
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强对本地区示范所的监督管理,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及时处理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示范所要面向社会设立和公布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并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
举报,举报电话:010-68522710或010-68522771(夜间)。
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逐步扩大示范点的范围和数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与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关的联系,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窗口部门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执法,切实改变
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1997年5月4日
2011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一名绰号叫“鸟”(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准备去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途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某商行门口时,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自行车经过,车篮里放有钱包。于是,被告人罗某乘坐的摩托车便慢慢向王某靠近,由罗某动手去抢车篮里的黑色钱包,但是在抢夺过程中罗某不慎从摩托车上跌落在地,后被附近的群众抓获。骑摩托车的人见此情形,驾车逃离现场,而罗某则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民警在罗某的身上搜出了小弯刀一条、撬刀二把、弯头套筒扳手一把及吸毒用的注射器一套、注射水一瓶。同年10月11日,罗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笔者认为,被告人罗某虽然身上携带了上述工具,但是并未使用或者显示这些工具,因此,不能认定其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实施抢夺时未使用也未显露凶器;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那么,这三种情形是否一律都转化成抢劫罪呢?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或者未显露的,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并没有利用所携带“凶器”(器械)的意识,客观上也没有达到使被害人因为惧怕而不敢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程度,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此外,笔者认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只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认定行为人是否转化成抢劫罪除了“携带凶器”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入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个要件,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罗某携带工具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在去盗窃的途中(盗窃罪的预备),另起犯意而实施了抢夺行为。虽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但是他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并没有实际使用也没有故意显露这些工具,同时也不具备使用或者故意显示这些工具的意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威胁或者遭到损害。因此,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形不转化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