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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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提高我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积极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以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应急工作为主,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与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及应急反应规模

(一)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的,应急预案启动。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0间(孔)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5.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应急反应规模
1.如果本市全境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2.如果部分县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仅限于在遭受灾害的地区启动;如确有必要,可以调动周边应急资源进行救助。

四、救灾工作准备

救灾工作准备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及辅助资源。
(一)人力资源准备
1.受灾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和基干民兵;
2.驻地部队及武警官兵;
3.专业性的志愿者队伍。
(二)物资资源准备
1.抢险救灾物资。如:麻袋、编织袋、钢材、木材、水泥等抢险物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准备;
2.灾民救济物资。主要有衣服、被子、方便食品、帐篷等物品,由相应职能部门准备。其中:衣服、被子和帐篷作为常备物资进行储备。市级储备衣服、被子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2000条(套),县级不得少于500条(套)。全市储备救灾帐篷不得少于50顶。

(三)资金准备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财政按常年受灾人口在一个救济阶段(120天)内1元/天的标准进行预算,不足时可追加预算;
2.争取上级资金。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
3.社会捐助。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开展社会捐助。

(四)辅助资源 包括交通、通讯工具及电力保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予以准备。

五、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成立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指挥部, 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 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 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乡镇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公安局、卫生局、广电局、经贸委和晋城军分区等组成。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立即启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指挥实施本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部各组的工作;
3.负责灾情信息的对外发布;
4.负责接受和安排省及国内提供的紧急救援;
5.负责接待上级派到灾区的人员;
6.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灾情测报组 设在市水利局,协调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分洪方案;
2.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前期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4.及时收集和核实地震、地质灾害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抢险工作组 设在晋城军分区。统一指挥全市范围内 驻军各部队和民兵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全市驻军各部队官兵和基干民兵参与抢险救灾;
2.抢救、运送被困人员;
3.抢救、运输国家重要物资。
4.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承担工程抢险任务;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救灾工作组 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民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为灾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物品;
2.负责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并设置灾民避难场所;
3.负责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发放工作:
4.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5.负责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计委,协调经贸委、粮食局、乡镇局、农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应急筹集;
2.负责灾区成品粮、食用油的供应;
3.负责提供灾区所需的燃料油品等;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交通运输组 设在市交通局,协调市公路分局,商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和国家干线畅通;
2.负责运输抢险人员和物资;
3.组建直属车队,用于机动应急;
4.组织公路抢险专业队伍;
5.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征用或调用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医疗卫生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急救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处置伤员;
2.组织市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机动救护;
3.向灾区群众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检查和检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次生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
5.保障救灾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治安保卫组 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1.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灾区交通管理;
3.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
4.负责救灾车辆的运输安全,确保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水电抢修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市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
1.保障灾区生活用水供应;
2.负责煤气设施及供气安全;
3.负责损坏房屋的鉴定及抢修;
4.优先保障灾区照明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医疗单位的用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通讯保障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各有线、无线通信公司。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通讯设施,尽快恢复通讯;
2.保障指挥部成员间、指挥部与灾区间的通讯;
3.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操作系统;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宣传工作组 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协调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职责是: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公民发布灾情信息,播发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为抢险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监察组 设在市监察局,协调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行动人员的行为规范;
2.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落实救灾资金预算;
3.负责检查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灾民
1.灾民的转移
(1)指挥部发布转移灾民的命令;
(2)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并确定转移地点:
(3)抢险工作组负责被围困群众的抢救及转移;
(4)安全保卫组负责转移路线的确定及沿途的交通安全;
(5)救灾工作组负责灾民的吃饭、穿衣及住房。

2.灾民的安置
(1)分散安置。分散安置的方式是投亲靠友或借住公房:
(2)集中安置。由救灾工作组组织搭建临时帐篷。

(二)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及上报

1.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12小时内上报核定灾情。以后一日一报或一日多报;
2.在接到灾情信息后,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2小时内同时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
3.灾情信息的收集:行政村实行以户计灾、以户报灾; 乡镇建立灾民档案;县级建立灾民数据库;
4.灾情信息通过电话、传真和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上报;
5.灾情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损坏情况;工矿企业的损失情况;被困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及大牲畜、家畜家禽数量;地方救灾工作情况;灾民需求情况等。

(三)灾情评估

1.灾情评估队伍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由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经贸委、统计局、保险公司及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评估队伍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出发;
3.评估队伍三人一组;车辆由交通运输组安排;通讯装备由指挥部安排;
4.评估队伍在到达灾区后的24小时内拟定救灾工作需求报告和灾情报告,上报指挥部;
5.灾情评估队伍必要时可指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

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求,确定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及范围、品种和数量。
1.抢险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由物资保障组负责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
2.灾民救助物资。灾民救助物资由救灾工作组负责调用,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在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首先调用各县(市、区)救灾捐赠接收站或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储备物资,用于灾民救助。如果确有缺口,再通过物资保障组征集或调用。
3.灾民救助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按照灾民档案的记录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并将使用情况上报救灾工作组。
4.社会捐助工作的发动和引导。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动社会捐助,弥补救灾资金或物资的不足。社会捐助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捐助物品由指挥部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实施由市救灾捐赠仓储中心负责。

(五)次生灾害的预防和防治

灾害过后,往往会发生次生灾害,尤其是容易发生传染性疾病。医疗卫生组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治疗,确保灾后无大疫。

七、奖惩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适合本地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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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为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福利和繁荣,确认这种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希望两国科学技术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更密切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并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单位和人员的兴趣、经验和可能共同确定合作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互派专业科技人员,研究人员;
  二、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和文献;
  三、组织双边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
  四、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并执行共同研究计划;交流在共同研究中所获得的经验和技术诀窍。此类计划应以导致其成果在工农业和其他领域的应用为目标;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科学技术有关的组织、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它们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本协定签订相应的议定书或合同。
  二、两国科学技术有关的组织、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对口合作议定书或合同,必须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必要时,此类议定书或合同应规定:
  (一)专利实施许可证、技术诀窍许可证的使用费;
  (二)交换专利、联合申请共同研究项目的专利,以及由一方或由双方联合在第三国将专利商品化的条件;
  (三)将研究成果用于生产的条件;
  (四)财务条款。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而进行的共同研究以及中试研究所需设备问题,将由双方逐项讨论确定。从一国往另一国运送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生产的设备和仪器,应根据当时两国之间已有贸易协定办理,或者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建立一个由中、印双方组成的中、印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并各指定一位委员会的主席和若干委员。委员会将为自己的活动制定一些程序,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召开。
  二、委员会负责规划和协调双边科学技术合作,并检查这种合作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将考虑在具体领域内进一步发展合作活动的建议,向双方推荐计划和措施。
  三、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责,必要时可设立临时的或常设的联合小组或工作小组。
  四、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对已批准的合作活动作补充和修改。
  五、缔约双方各指定一个执行机构,以协助联合委员会的工作。中国方面的执行机构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度方面的执行机构为印度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一定时期内未经同意不向第三者泄露通过合作所获得的技术内容和信息。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任务而派出的专业科技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零用费由派出一方支付;在对方国家执行任务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由接待一方支付。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的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保证为对方在其境内执行本协定任务的人员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确定的正在执行的活动的效力。
  三、双方政府代表在本协定下签字,特此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 丽 兰        瓦萨特·戈沃里克
     (签字)           (签字)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863计划是我国为发展高科技、研究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进一步加强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863计划的保密工作,保障863计划顺利实施,促进我国高科技领域的发展,现将《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863计划顺利实施,促进我国高科技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科技部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863计划中的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六个领域。
第三条 863计划课题、成果的密级,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863计划文件、资料的密级,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确定。863计划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863计划的保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本地区863计划课题承担单位的保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本部门或本系统863计划课题承担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技术指导目录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科学技术保密的要求,制定《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
第六条 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报科学技术部审定。
第七条 《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应当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课题、成果定密

第八条 依据《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按程序确定保密课题。863计划保密课题是863计划保密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的保密内容包括:
(一) 科研经费的预算;
(二) 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
(三) 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资料、原型样机、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
(四) 需要保密的实验室、实验装置、专用设备、软件和设施;
(五) 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863计划课题、成果密级的确定原则,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执行;863计划课题、成果的保密期限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863计划课题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解密程序:
(一) 立项时,课题申请单位、主题专家组等依据《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提出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填写《863计划保密课题审定表》,交由领域办公室报主管业务司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拟定为机密、秘密级的课题由主管业务司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于10日内交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拟定为绝密级课题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定。
(二) 课题密级、保密期限的变更,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密级确定期间,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密级确定后,下达保密课题任务书时,应当与承担任务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将保密课题任务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
第十三条 863计划研究成果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解密程序:
(一) 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密级的确定或变更、解密,由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提出,在验收时由验收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机密、秘密级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或变更、解密,由主管业务司审定,并于10日内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绝密级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或变更、解密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定。
(二) 863计划非密课题的成果,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验收时认为应当依据《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和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三) 验收后未定密的成果,如经过开发或应用后,成果完成单位或持有单位认为需要保密的按现行科技成果保密的有关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文件、资料的定密

第十四条 863计划的文件、资料根据不同密级实行分类管理。下列涉密文件、资料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密级:
(一)863计划纲要(包括草案);
(二)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统计数据;
(三)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文件、立项报告、工作方案等资料和档案;
(四)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重要会议内容;
(五)记载上述内容的国家秘密载体如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片、声音等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录像等各类物品;
(六)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五条 863计划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原则,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第六条执行。863计划文件、资料保密期限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863计划文件、资料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程序:
(一) 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专家委员会、领域办公室、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等可提出文件、资料密级、保密期限的建议;
(二) 机密、秘密级的文件、资料由主管业务司审定或授权有关单位审定,并于10日内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备案;绝密级文件、资料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审定,并于10日内报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三) 变更文件、资料密级、保密期限,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二)项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863计划课题与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确定、调整绝密级的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负责863计划文件、档案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863计划保密工作的实施和检查;科学技术部各业务司负责863计划归口领域的保密工作,负责确定机密、秘密级的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调整及863计划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和调整工作。主题专家组对863计划课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以及调整及863计划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和调整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863计划管理中心协助业务司做好863计划归口领域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保密期限已满自动解密。科技部各业务司应当每年对保密期限超过5年的保密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评议和审查,按照本规定有关的密级确定权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解密。
第十九条 各有关业务司应当确定司领导专门负责863计划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专人管理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各领域办公室、主题专家组和管理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纳入工作议程,设专人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和研究成果的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秘密技术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验收时,应将课题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涉密课题承担单位应向科技部主管专业司提交年度保密情况报告。863计划保密成果持有单位应向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属部门科技司提交年度保密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执行期间需对外合作、技术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或举办合资企业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按课题管理渠道申请,主题专家组或领域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机密、秘密级由主管业务司审批,并于15日内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绝密级课题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通过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规定,由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四条 863计划保密成果的对外交流合作,执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转让技术、出国参展和上网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 863计划保密成果在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举办合资企业或推广应用时,秘密级成果,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批准并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机密级以上的成果按行政隶属关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初审后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处理863计划保密信息时,应当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上操作和存储,并配备保护设备。储存秘密信息的软盘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863计划涉密内容的宣传报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课题承担单位的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涉及机密、秘密级计划内容的宣传报道:涉及一个领域或主题的稿件,由领域办公室审查批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域的综合性稿件,由主管业务司审查批准。涉及绝密级计划内容的宣传报道,由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用于添置保密设施和人员保密费用等的保密经费,可以在课题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对确属国家保密需要,给863计划涉密课题承担单位或863计划保密成果持有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为863计划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科技部保密办公室和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国家《保密法》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委863计划保密规定》〔(92)国科发成字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