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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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明确指出:“《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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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设置法制工作部门的必要性

(昌吉监狱 周青江)


[内容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监,而依法治监要求监狱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全民族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单位都设置了法制工作部门的大社会背景下,监狱设置法制工作部门不仅是形势所需,更是监狱“三化”建设等具体工作的迫切需要。

[主题词] 依法治国 依法治监 机构设置 法制

在监狱职能进一步纯化,通过精减机构逐渐将监狱服务性业务工作转由社会承担的大政策背景下,监狱机构设置小而全的状况基本得以改变。但笔者认为,有一个机构却是各监狱应当增设的,即监狱的法制工作部门。
自我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过普法教育,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增强,学法、懂法、守法观念深入民心。国家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体系更趋于完善,各省、自治区、各市、县相继成立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区、依法治州、依法治市办公室,厅、局级单位相继设置了法制科或法制办。监狱系统各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也相继成立了法规处,负责处理协调各省监狱单位的法律事务。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监,但是目前各监狱却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显然是不能适应依法治监工作要求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
一、依法治国社会大环境的需要。
依法治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每个公民唯法律至上,一切依法办事。国务院、省、自治区等各级行政单位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部门,监狱却未能设置,是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也是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社会化”建设不相协调的。
二、监狱系统内部工作的需要。
各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虽然设置有法规处,但法规处民警不可能也无法做到去处理各监狱的具体法律事务,法规处的各项政策措施到了各监狱落实起来就会大打折扣,机构设置出现缺失。
三、监狱自身具体工作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下,监狱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监狱设置法制工作部门就显得尤为必要。
1、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需要。
司法部提出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这是实现依法治监的基本方式。监狱工作“法制化”包含的监狱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严格公正执行监狱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等等内容,迫切需要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民警用相对专业的法律业务知识来落实。如:《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免予起诉”,已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取消,不再使用,但有些监狱的大部分民警并不知道,甚至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中,仍以“免予起诉”让民警学习。
2、监狱对外往来、保护监狱合法权益的需要。
目前,劳动改造仍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这就必然要和社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要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根本特征就是法制经济。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要有相对专业的法律人员去处理才更安全。同时,即便将来发生了纠纷,由于事前参与了进去,也能更好地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权益。
3、维护监狱荣誉的需要。
罪犯在服刑中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事故,罪犯在刑满前不会和监狱发生纠纷,但刑满后许多罪犯却将监狱告上了法庭。这就要求监狱在执法过程中就有法制工作人员参与,注意规避法律风险,进入诉讼后再积极去应对。如原某监狱服刑人员蓝××在服刑改造中腿部受伤造成八级伤残,1995年刑满后,将监狱告上了法庭,要求监狱赔偿10余万元。一审判决下来,监狱不服,上诉到二审时,监狱一名法律业务知识较熟的民警参与进去。该民警向二审中级法院提出了两点建议:(1)罪犯服刑中受伤案件处理权在监狱,法院无权受理,应予撤销。(2)罪犯服刑中受伤有别于社会公民工伤,该犯的工伤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监狱的意见,不仅此次很好地维护了监狱的荣誉与权益,而且以后发生的几起罪犯工伤案,都是由监狱作为处理主体圆满处理了,避免了对监狱荣誉的损害。
4、民警、罪犯法制教育的需要。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我国也相继进行了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现在正进行五五普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将普法教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面对几千人的教育对象,没有相对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协调,是不实际的。
5、化解矛盾,减少上访。
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各种纠纷矛盾不断产生,国家对上访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将上访事件化解在基层,最好的方法是疏而不是堵。依法办事的法治社会,大部分上访问题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由法制部门及时对上访事件予以法律的疏导,即便是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给当事人指一条法律的解决途径,避免层层上访情形的发生。
6、民警、罪犯对法律需求的需要。
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警、罪犯中的涉法问题常会发生,由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工作人员给予法律咨询指导,正是监狱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卫生及有关部门应注意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使卫生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进一步开创我省卫生工作新局面,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我厅拟订的实施办法报告如下:
一、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
(一)根据中央办、地方办和部门办同时并举的方针,要鼓励工交企业和其它部门建立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开放。要求一千名工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设立卫生所,并视条件建立若干的病床或简易病床,逐步创造条件建立职工医院。已经建立的,要充实发展。对这些医疗卫生机构,卫
生部门应在技术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加强专科重点建设和康复机构的建设。各地、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于“七五”期间建立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院)和康复机构。肿瘤高发区要建立肿瘤防治机构。
(三)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各级卫生机构的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希望各级政府能逐年增加地方卫生事业投资和经费。
二、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
(一)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凡是经过整党,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秩序较好,院、所、站长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实行院、
所、站长负责制的单位:
1.院、所、站长的首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医疗卫生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接受同级党委(总支、支部)的监督。同时,有如下人事管理权:(1)有权按国家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奖惩、解聘和辞退;(2)有权在
定额编制范围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除政策规定的以外,有权拒绝安排本单位不需要的人员;(4)有权对干部、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对表现好、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对少数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要严肃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调整做其他工作,也可以解聘或辞退;(5)有
权在核定限额内任命中层干部。同时,还有权对国家分配的补助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在执行制度规定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
副院、所、站长由院、所、站长提名,经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任命。副院、所、站长的职责是协助院、所、站长分工负责一部分工作。
2.院、所、站长要积极配合本单位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广大医务人员和职工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各项计划和任务的实现,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3.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院、所、站长在行使职权时,能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切实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保证作用。
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是卫生工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对实施这项改革,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过试点,逐步推广。
(二)充分发挥医疗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城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实行专管收费共用,以提高利用率。要求各地、市作出规划,逐步形成本地、市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的诊断和检验中心,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服务。
三、积极发展集体卫生机构
(一)开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医的途径,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速度。积极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集资办集体卫生机构。
(二)集体卫生机构所需要的医务人员的来源主要有:1.聘请离休退休和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2.借聘经过与单位协商同意的在职医务人员,并付给被借聘者单位一定的费用;3.卫生技术人员富余的单位,其富余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到缺编单位(包括集体卫生
机构)。
(三)集体卫生机构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制度。
四、支持个体开业行医
(一)积极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包括草药医和对医药确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开业行医、坐堂看病或从事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个体开业行医,经过批准可以附设本专科医疗需要的药柜,但不允许开药店零售或批发与本专科无关的药品。
(三)医务人员离休退休后开业,在开业期间,其收入超过原工资的,可停发退休金,停止开业后即予恢复。集体退休人员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五、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应聘和开展业余服务。
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医务人员应聘或组织医疗队等形式到农村和街道基层或其他部门的卫生机构兼职、任教或当技术顾问,帮助农村基层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其报酬由双方(聘请单位和受聘单位)自行商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业余服务,均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和管理办
法,并首先保证本单位定额工作量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使业余服务走上健康的轨道。
为了巩固、完善和提高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县及县以下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暂不实行八小时以外收入归己的业余医疗卫生服务,也不准业余开业行医。
六、建立健全村一级卫生机构
(一)一个行政村一般要设立一个卫生所,村卫生所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事业机构,业务上受乡(镇)卫生院领导。村卫生所实行多种办医形式,可以由集体组织和群众集资兴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个体办;还可以由乡(镇)卫生院下村
设点。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加强管理,真正做到有医、有药、有机构,对一般的疾病能防能治,并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在医疗制度上,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实行合作医疗;也可以看病收费。其收费标准按乡(镇)卫生院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
1.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开展防保工作,村委会要视情况给他们以适当的劳务补贴。
2.国家发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技术津贴等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实行与完成医疗、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任务挂钩。对地广人稀偏僻贫困的村,收入较低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当地政府还要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费。
(四)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一级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县和乡(镇)卫协会组织,协助政府搞好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个体开业医的教育、管理。
(五)乡村医生、卫生员和个体开业行医的人员,都要经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能行医。此外,未经批准,不得流入城镇开业行医。
七、巩固、完善和提高乡(镇)卫生院
(一)扩大卫生院自主权。乡(镇)卫生院要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二)在一个县范围内,要重点加强几所中心卫生院人员、房屋、设备的配套建设,使其成为当地一个片的医疗保健技术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本乡(镇)的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三)国家对卫生院的补助经费,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并实行包干使用。补助费应主要用于设备、智力投资。同时,提取一定比例实行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情况进行补助。对边远山区和贫困乡的卫生院,除按规定的任务给予补助外,可给一定的困难补助费。
(四)充实与提高卫生院的技术队伍。
1.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提高,接受单位可收少量的培训费。
2.对未经系统培训的人员,有培养前途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对其他人员则可组织做其他为本单位或为社会服务的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卫生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除政策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安插非技术人员到卫生院工作。
3.高、中等医学院校对农村、山区、贫困县要实行定向招生,招生时在录取条件上应给予必要的照顾,为农村、山区、贫困县多培养卫生技术人员。
八、适当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一)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经过八四、八五年两次修订,有所提高。今后如有新开展项目,或者个别偏低的,应认真调查研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将考虑到群众负担的能力,按略低于成本(系不含工资)的原则,制
定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所收费用应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三)对劳保、公费医疗单位的收费,拟在厦门、三明两个市的市级(不含县和县级市)单位试行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批准的两种收费办法,试点的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下达。试点一年,总结经验。
(四)对一九七九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病房,根据建筑质量、装修和设备情况,其床位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向上适当浮动,具体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委审定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8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