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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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0月4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计划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为此,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业、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等方面,实行市场调节。在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以后,一方面有利于基层单位的经济活动主动灵活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企业的经济活动背离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必须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更多地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经济法规。为了使各种经济杠杆相互协调,更好地实现计划目标,国务院确定,由国家计委牵头,综合研究运用经济调节手段。
计划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范围很广、很复杂的工作,要本着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看准一条,改革一条。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体现了上述精神,国务院同意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试行。国家计委要结合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价格体系的改革,抓紧研究拟定计划体制全面改革的方案。
关于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标目录、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指令性计划的商品目录和供应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区具体规定后另发。

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现行计划体制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计划管理中投入产出不挂钩,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普遍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必须加快计划体制改革的步伐。计划经济,既包括指令性计划,又包括指导性计划。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把计划经济理解为仅仅是指令性计划,是片面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采用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需要实行指令性计划以外,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应实行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当前,需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对指导性计划,国家主要通过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促其实现;对指令性计划,也应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通过改革,一方面调动基层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另一方面,努力保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使企业的活动不致背离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样做,既能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和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比较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商品生产和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上述方针、原则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改进计划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生产计划
农业方面,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计划的基础上,经过平衡确定国家计划。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黄红麻、生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和调拨,按数量、品种、质量规定指令性指标,并自下而上地签订收购合同加以落实;超过收购计划部分,全部放开。其他农产品,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市场调节。
工业方面,国家对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对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的煤炭、原油及各种油品、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发电量、基本化工原料、化肥、重要机电设备、化纤、新闻纸、卷烟以及军工产品等重要产品(包括数量和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并做好主要生产条件的衔接。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也可以在国家计委规定的指令性计划之外,对本行业、本地区少数重要工业产品下达指令性计划,生产所需主要条件由部门、地方负责平衡。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大企业,实行一本帐,不得层层加码。指令性计划如果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超计划生产的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全部可以自销(钢材的计划内部分,企业可以自销2%的规定不变)。国家物资部门对企业自销产品可以进行收购。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幅度浮动;自销的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以用来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企业应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和需方提出的货单接受订货,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要将国家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的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罚款由企业留成基金支付。对国家下达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计划指引的方向,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努力完成国家计划;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统一定价或浮动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运输邮电方面,国家对全国铁路货运量、公路汽车货运量、港口吞吐量、水运轮驳船货运量、民航运输总周转量、邮电业务总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重点物资的铁路货运量、部直属水运货运量、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实行指令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等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国家负责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需要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重要机械电子、重点科技、重点智力开发工程和国防军工等方面的建设。
地方、部门的自筹投资和国家统借地方自还,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方、部门负责平衡,经国家计委审核确定计划额度,执行中允许在10%的范围内浮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云南、贵州、青海也参照民族自治地方的办法执行。地方、部门自筹投资安排的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自行平衡安排。地方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地方能源、运输邮电、原材料、建材、建筑、农林水利、轻纺、食品、机械电子、商业、粮食、科技、文教、卫生、体育、住宅、环保和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建设。为了控制基本建设总规模,引导自筹投资的使用方向,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具体办法另定)。
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现在的一千万元以上提高到三千万元以上(地方、部门自借自还和直接吸收外资兴建的项目,其审批限额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中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设备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但其投资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建设项目,都改为银行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差别利率等办法,并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少数建设项目确无偿还能力的,经国家批准可以豁免。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项目,今后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设计、招标。设计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设计概算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额的10%。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列入五年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技术改造投资中,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由部门、地方、企业自筹投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导性计划。同时,放宽地方、部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一千万元以上提高到三千万元以上;其中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家计委批准了总体改造规划的大型骨干企业,其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估算,实行指导性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利用外资、外汇计划
国家编制国际收支计划,对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外汇收支额,实行指令性计划。
地方、部门利用外资的总额度,报国家计委核定。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情况下,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北京市、辽宁省放宽到一千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和重庆、沈阳、武汉市为五百万美元以下;工交、农林等有关部委(含部级工业总公司)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下。
国家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利用外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已偿还的,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天津、上海两市放宽到三千万美元以下,大连、广州两市放宽到一千万美元以下,其他沿海港口城市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下。
凡属主要靠利用自借自还的外资,自筹资金、材料和进口设备进行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自行审批。
放宽部门和地方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限额提高到五百万美元以上;这个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部门、地方使用自有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总额,要及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物资分配计划
国家对部分煤炭、钢铁、木材、水泥等少数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分配的重点是: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需要;由国家负责平衡的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的需要;由国家直接安排财政拨款和专项贷款的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研的需要;国防军工、国家出口援外以及补助边远地区的需要。对农业、农机、轻工、市场以及地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等其他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计划分配基数;增加的需要,除用自有资源外,可通过市场调节或用自有外汇进口解决。
对超计划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物资,由企业通过市场采购解决。中心城市要建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调节社会供需,把物资流通搞活。
国家统一分配的重要机电设备,所需主要材料由国家安排;一般机电设备和配套产品,由地方和企业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所需材料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来源解决。重要成套设备,逐步实行由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或设备成套公司实行招标承包生产的办法。
五、商业、外贸计划
国家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国家对进出口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出口总额和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六、劳动工资计划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下达计划指标。除了实行租赁、承包等自负盈亏的小型企业以外,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完成国家计划的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好坏,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增加或减少。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此外,国家通过征收奖金税或其他税收办法控制工资总额。
七、文教卫生计划
教育方面,对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计委、有关部门或地方下达指令性计划。各高等院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培养或联合办学。其他文教卫生方面,如中小学招生、医院病床、电影、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计划,由部门和地方负责平衡下达,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责任制
钢材、煤炭等物资和某些商品的调拨指标,分别对部门、对地方或对中心城市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对重点工业企业逐步试行产量递增包干办法。
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对部门和地方逐步实行投资大包干。按五年计划包总投资,按计划项目包建设规模、投产时间、新增生产能力、新增产量和品种,以及投资回收期限;年度投资,由建设银行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并考虑配套工程的情况进行贷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一般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大型项目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要求提前竣工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留用;由于延误工期而多贷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
九、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
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各级计委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包括财政和信贷)、物力、人力(特别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和农轻重、积累消费等主要比例关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要同生产资料的增长相适应;人民生活的改善,要同消费资料的增长相适应。国家要按计划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控制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要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发放额;对主要工业消费品、国家统购派购的重要农产
品和少数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实行计划价格。要进一步开展经济协作,并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简化年度计划,制订长远规划;同时编制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国土规划和若干个专项规划,建立起长、中、短期计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五年计划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标;年度工业生产计划,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按照上年实际和新增生产能力所能提供的产量,考虑社会需要作出安排。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之间的固定协作关系,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尽量实行定点供应,使企业的生产秩序保持稳定。
十、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围绕计划目标,有计划地及时调整价格、税收、利率、工资、财政补贴等,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其成为实现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综合研究经济杠杆的运用,并进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也要牵头协调经济杠杆的运用工作,并建立研究和运用经济杠杆的机构。
十一、加强经济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
地方、部门自行安排的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确定后,应在半个月内把计划安排中的重要情况抄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和市场变化等信息,以指导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各级计委和各部门都要加快经济信息网络的建设,建立和健全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计划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搞好生产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和引进外资等工作。
要加强对计划经济理论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要改进现行的计划方法,积极采用经济数量分析方法,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技术,加速计划手段的现代化,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参照预测拟订全社会的计划,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制订相应的经济法规和管理条例
抓紧制订计划管理条例,健全经济法规,特别是有关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法规,严格经济司法和经济监督,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
各部门、各地方的计划体制也要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做出相应的改革。广东、福建两省和西藏自治区,按中央、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政策办理。
关于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标目录、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指令性计划的商品目录和供应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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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关于颁发《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等


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关于颁发《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23日,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单位、中直管理局所属社会科学事业
单位:
现将《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加强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从事哲学和政治、经济、文学、历史等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其事业计划和经济活动是国家科学事业的一部分。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将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矛盾,合理安排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及时地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情况,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对单位全部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单位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探讨财务改革办法。重大改革办法应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或备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九条 根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单位预算管理可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财务主管部门应支持、促进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别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预算管理形式的确定和转换,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经费实行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开管理的办法。正常经费是用于固定性、经常性开支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正常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经费是指定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科研项目经费、房屋大中修经费、大型设备购置经费、学会经费、外籍专家经费、科研著作出版经费等。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一)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预算包干的基数要按定员定额核定。不同预算管理形式的单位,采取不同的包干办法: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一般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也可以在实行全额包干的同时,实行单项或几项经费包干。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3.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4.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在编制和定员定额管理健全的情况下,可经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5.有条件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范围和指标,其中包括财务收支包干指标。
财务主管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增收节支,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包干办法。
(二)单位的专项经费实行任务和经费挂钩的办法。作为专项经费管理的项目经费,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立项程序和申报手续,并建立项目经费追踪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收入必须积极可靠,支出不留缺口,不编赤字预算。
(二)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坚持严格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要划清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界线,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单位的事业计划编制年度概算,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二)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年度概算,汇总编制部门年度概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指标,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调整下达单位的预算指标。
(四)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调整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年度预算,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并按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格,编制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收入预算。要按规定的收入科目或项目汇总编制,不同预算管理形式的单位采用不同的编制方法。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预算数包括财政拨款(含动用上年预算包干结余数)和抵支收入数。凡有一定收入的单位,应将其收入全部作为抵支收入。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收入预算数包括单位组织收入和财政差额补助数。单位收入数抵减支出预算后的差额,作为申请财政差额补助数。
3.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入预算数,应大于等于支出预算数。
(二)支出预算。包括单位正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正常经费支出采取按定额标准核定预算指标的分配办法。财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管理体系,用以代替按基数分配预算的办法。专项经费支出要据实编报,并按其用途编列在有关科目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1.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项”“目”级科目,以及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节级科目进行编列。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计算编列。
3.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未实行预算定额管理的,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增支减支因素计算编列。
第十四条 单位预算的执行
(一)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即成为组织预算执行的依据。除经批准调整收支计划或发生重大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追加追减。
(二)单位必须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因盲目开支造成银行透支罚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单位必须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报表批复意见。凡不按时报表或不执行报表批复的,财务主管部门应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决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后,单位要根据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决算。经费结余应按规定的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等。
单位应认真总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暴露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情况写进报表编制说明,随报表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及科研成果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广辟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各项收入的合理合法。
(三)组织收入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取费,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八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科研成果收入,指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包括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课题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课题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指以咨询的形式,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计划、项目或产品,提供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包括提供翻译、摄影、缩微、查询和古文物的鉴别等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转让收入,指通过技术贸易,向社会各方面转让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专利技术、设计方案以及其他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5.技术培训收入,指为普及某种专门技术和某方面的科学知识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6.技术承包收入,指以自身专有技术或管理知识承包经营或领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7.国际合作与交流收入,指承接国外科研任务、国际会议和接待自费外宾等所取得的收入。
8.出版发行收入,指出版和发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以及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研制销售技术产品、仿古制品及从事其他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如科技实体、招待所以及其他服务机构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各单位资产租赁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以及开展后勤服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的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实行单独核算。收入按扣除实际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成本(费用)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单位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凡已在社会科学事业费列支的,在核算收入时应相应冲减单位当年事业费支出。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按毛收入计算,满收满支。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
(三)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对外集体承担或承包科研项目的单位,可从项目经费结余中提出40%的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未完成任务或未有结余的不得提取。单位通过技术贸易市场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变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作为专用基金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依据税法减免的税金及利息收入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讲求资金使用效益。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按核定的预算计划办理支出。
(二)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三)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办理支出。
(四)按规定的经费开支渠道办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正常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人员经费。指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二)公务费。指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养路费、取暖费等。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管理,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三)业务费。指正常科研材料费、出版印刷费、考古发掘费、科学调研费等。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执行,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四)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指正常修缮费和一般设备购置费。应在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额度之内,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五)差额补助费,按拨款数列支。
(六)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支出数列支。
各单位与其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经济上应保持相互独立,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使用了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的,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并缴纳占用费。单位收到占用费后应冲减相应支出。
为加强经营管理,有条件的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在单位内部实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成本(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按实际支出数列支。要实行专项资金的追踪反馈制度,定期将执行情况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和检查。
(二)专项课题(包括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应视同专项经费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对课题经费支出进行全面核算,其主要核算内容包括资料费、小型会议费、调研差旅费和科研管理费等。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经费年终结余,属未完成项目的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属已完成项目的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单位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所长基金和后备基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还可建立修购(折旧)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基金。
专用基金管理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原则,要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实际发生数列支。专用基金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抵补业务费、设备更新、房屋修缮、建立事业发展周转金和购买国家债券,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集体福利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洗理费、书报费和职工统筹医疗、医疗费超支以及非国家公费医疗职工的医疗费支出等。
(三)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和缴纳奖金税以及属于奖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四)院(所)长基金,用于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支出项目。
(五)后备基金,用于职工离退休保险和不可预见的支出等。
(六)修购(折旧)基金,专项用于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房屋修缮支出。
(七)医疗保险基金,专项用于非国家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专用基金(不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事业费包干结余部分)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二十九条 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主管部门可用财政专项周转金、专用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建立事业周转金。主要用于帮助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临时资金短缺问题。事业周转金优先用于扶持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
第三十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和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家财产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从事科研和生产活动所必备的物质条件。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加强财产物资的计划管理,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单位必须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专门负责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财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产物资的核算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财会部门只设立总帐,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类分品种设立明细帐。
第三十三条 财产物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不得化公为私。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设施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科研仪器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各种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包括图书室和资料室长期保存管理的各种图书、报刊、资料等。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加强维护和保养,要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交接的报告制度。
2.要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要加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拨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报请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报废、报损。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要请专家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4.固定资产用作为联营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材料管理。材料是指一次性或逐渐消耗并改变其实物形态的物资。材料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加强材料管理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要加强材料的计划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要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且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随买随用且耗用不多的材料,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此类材料用品的收发登记簿,以加强管理,防止损失和浪费。
(二)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要坚持进料发料有登记,报废核销有手续,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有关帐目。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和帐实相符。对贵重、剧毒、易燃易爆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取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却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的起点,或价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购进。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必须每年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由财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仓查库小组。清点结果应报告单位领导,财产物资如有盈亏,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要统一负责,建立必要的分析、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单位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社会科学基金和重点科研费的使用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单位应重点分析各类基金、科研业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科研生产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考核指标,反映和考核单位业务工作、经济活动和经费使用的效果,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财务部门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分析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检查。单位财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科研生产成本(费用)、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要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结合起来,将分析和监督的情况如实写进报表说明,随报表一并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了解财务管理情况,帮助单位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章 财会机构与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凡独立核算的单位一般都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单位规模较小,未设财会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办理财会工作。财会机构应在单位主管首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调入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经财务部门考核后方可上岗。有条件的单位应按国务院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四十六条 财会人员离职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清以前不得离职。财会人员短期离职,要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临时接替。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要负责全面清理帐目,在向接收单位办清移交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的具体情况,建立财会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对业绩突出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以此作为单位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晋升行政职务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和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会人员,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直管理局所属社会科学事业单位。
第五十一条 各地社会科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现行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的通知



建质[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农委、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我部《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8月至12月开展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我部于2003年11月至12月组成五个工作组,赴山东、江苏、陕西、甘肃、天津、内蒙古、重庆、云南、福建、江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各自的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工作,解决抗震设防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我部于2003年8月2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在全国部署了抗震设防检查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抽查的基础上,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部邀请有关专家和中国地震局的同志参加,组成五个工作组,对山东、江苏、陕西、甘肃、天津、内蒙古、重庆、云南、福建、江西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抽查,共抽查了20个城市的60个工程项目。

  现将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地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检查工作部署周密,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检查的工作部署,各地市开展了自查,省(区、市)进行了抽查。陕西省共检查各类工程项目4591项,其中大型公共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415项、已竣工住宅项目1491项、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2403项、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282。江苏检查勘察设计项目2273项,施工、监理项目207项。福建共检查工程2113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一些地方还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进行了通报,要求其建设各方主体认真研究改进措施。江西、山东、天津、江苏等地在检查结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我部报告了整改情况。我们认为,各地检查的情况基本反映了近几年全国工程抗震设防的全面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各方主体的抗震意识明显增强。在这次抽查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能够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度开展工程建设,落实责任制,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95)及新老《建筑抗震设计规划》(GB1-89、GB50011-2003)的规定,采用正确的抗震设防标准,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合格或基本合格。各地均结合新规范的学习,开展各种培训,努力提高技术人员对抗震技术标准的理解。不仅一些老抗震设防区对规范执行得比较好,重庆市、江西省南昌市等新抗震设防区,建设各方主体也对工程抗震设防规范的执行比较认真。

  (二)加强管理,抗震设防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近几年各地对抗震设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随之加大。如陕西省抗震办在对渭南国贸中心工程进行超限审查时发现该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擅自改变设计层数,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省建设厅及时发出通知,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明确在结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复工,不得验收,不得预售、销售和交付使用,并由渭南市建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在陕西建设行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云南在抽查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对红河州等地存在设计质量问题的项目通报全省,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完成后报省厅备案。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与施工图审查制度为把好抗震设防关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令,较好地开展了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如北京今年共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7项,江苏12项,对在抗震设计中易出现问题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把了一道关,为在施工图阶段进一步进行抗震设防和结构安全性审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次抽查的项目中,很多2001年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前的项目,都把抗震设防的内容作为管理、把关的重要内容。各地的主要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江苏、云南等省的做法,按照地方法规对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实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完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后,方可进入施工图审查程序。二是福建、甘肃等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抗震设防严格把关。

  (四)重视对小城镇和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各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抗[2000]18号)精神,明确提出了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时增加抗震防灾的内容;并明确将村镇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乡镇企业、三层以上的房屋工程作为抗震设防的重点,必须按照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如云南省建设厅出台了《云南省高烈度小城镇建设抗震工作要求》,要求位于高烈度区的小城镇在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中考虑抗震防灾要求,并在总结村镇震害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带有不抗震房屋震害图片和抗震房屋正确建造方法的农房抗震图集。内蒙古通过编制农村民用住宅抗震样板图集、对乡镇助理员进行抗震知识的培训等活动,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同时,还建立了鄂尔多斯市柴登乡、泊江海子镇生态移民的民房抗震试点工程。江苏、江西、福建等地因地制宜,编制村镇建设抗震图集或是建立专门的抗震示范小区。

  二、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抗震设防管理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抗震防灾意识和建设管理力度不同,使得城市与村镇、老抗震设防区与新抗震设防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村镇建设、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抗震设防管理尤其薄弱。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开发区项目自行管理,并享有“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导致抗震设防的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二)抗震设防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勘察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勘察深度和工作量不够,特别是钻孔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标贯试验次数少,勘测点取样不足,对砂土、粘土试验工作不够,分析评价简单等。

  (2)不做波速测试,建筑场地类别划分主要依据经验判别,缺少依据,个别场地土类别划分甚至存在明显错误。

  (3)液化评价准确性差或计算方法错误,对液化地基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不合理或未做建议。

  (4)不了解地基基础的分析在抗震方面的要求,勘察报告中没有将抗震设防内容放到应有的位置,对不利地段地基基础设计建议不合理或未做建议。

  (5)勘察人员及管理人员对规范的使用在理解和运用上滞后,有的甚至使用已废止的规范。

  2.设计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结构设计总说明不规范。在总说明中遗漏应说明的内容,术语不妥,材料要求不明确等,有的甚至引用过期的规范或图集。

  (2)对抗震概念设计掌握不够。有的工程平面或竖面不规则严重,导致扭转效应或薄弱层,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有的多层砖房纵横向墙体布置差别很大。有的高层建筑剪力墙分布不均匀导致刚度偏心严重。有的钢筋砼建筑梁的截面过大,导致“强梁弱柱”等。

  (3)计算书审查责任制不到位。有的工程无计算书或计算书内容不全,缺周期、剪力、轴压比等主要计算结果。有的结构计算书无计算人和审核人签字。

  (4)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不够。有的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模型不符合实际,输入参数不对,导致计算结果明显不合理,又没有引起注意,也就没有采取相应的调整、优化或加强措施,造成质量隐患。

  (5)审图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不了问题,意见书不规范或过于简单,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没有提出要求。

  3.施工、监理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对资料重要性认识不足,施工过程的记录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形成资料,缺项目,缺数据,缺内容,缺签字。如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材质证明未注明进场批量,隐蔽验收纪录未注明材料批次,焊接试验没有焊工姓名等,不利于追朔。

  (2)不重视施工组织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甚至引用作废的标准。

  (3)质量管理的责任制不落实,技术方案的控制、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工程钢筋定位、箍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竖向钢筋接头错开做法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4)缺少必要的检测,如没有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未进行结构实体强度检测等。

  (5)监理大纲、规划、日志、监理通知单、施工方案及施工日志的编制、填写内容简单,缺乏指导性,无法准确反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状况。监理工程师监理不到位的情况比较严重。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地震形势依据十分严峻,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加强全国城乡建设统筹管理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对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管,力争做到抗震设防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是要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落实到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对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管理。

  二是要特别加强对村镇建设及位于城乡结构部、城中村项目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管的,必须做到管理到位,对于未纳入建设管理范围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应加强指导。

  三是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规的检查,从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依法抓好抗震设防好管理工作。各地要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应提出今后管理上的具体措施。

  (三)提高责任意识,保证抗震设防质量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抗震设防应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还应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建筑专项审查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范围,主动报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正确把握审查尺度,不断提高审查水平。要在执行新规范、新标准和法规方面严格把关,对抗震规范中禁止采用的结构体系要明令禁止,保证审查图质量。

  质量监督部门要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质量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学习,提高抗震设防技术水平

  要鼓励技术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研讨,增强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要及时研究工程抗震设防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鼓励技术创新;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为开展抗震科研创造条件,为相关抗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以及整个行业抗震设防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要定期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交流,统一思想,对标准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及时向规范标准管理组咨询或组织专家集体讨论,提出符合地方实际、切实可行的审查指南或制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