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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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管,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不含木材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管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7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年利税200万元以上;企业应不欠税、工资及社保费。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六)企业带动力。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或有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材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80%以上。
  (八)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市产业办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由当地政府和县产业办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标准审核筛选,并经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名单,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财务审计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审查结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由市政府挂牌。
  第九条 经认证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企业自有或联户原料生产基地,凡通过国家GAP基地认证(500亩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6类以上新药凡获得国家进入临床批准,每个品种可享受一次性补贴20万元;凡得到保健品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0万元;凡得到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食品、饮品等,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且产品有市场,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需新上项目,凡被批准立项的,每个项目支付3万元的引导资金,并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补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一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包括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半年报要于6月底以前完成,年报要于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企业应将企业年度生产、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情况,所在县(市)区提供的企业与农户连接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到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化办公室,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标准进行审查,汇总后签署意见并报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审查意见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不合格的企业,收回证书,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出,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未被认定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政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对因拒绝执行本办法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不接受运行监测和报表制度的企业,将取消下批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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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摘要)
国务院:
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暨1995年全国血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总结了“八五”期间的工作,部署了“九五”期间的任务,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动员会。国务委员彭佩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主持召开了
省长座谈会,大家对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八五”期间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血吸虫病以及碘缺乏病、鼠疫、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在我国流行较为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国务
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自1989年以来,已连续6年坚持“春查秋会”制度;争取了世界银行贷款、国家财政拨专款进行血防综合试点,以支持重点科研项目。为了防治碘缺乏病,1993年国务院批准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先后下? ⒘恕吨泄?000年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纲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还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落实食盐加碘等措施。
这些年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病防治职责》,做了许多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领导重视、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病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李鹏等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把防治血
吸虫病、地方病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加强了领导。各地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把防病治病与群众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与经济建设和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真抓实干,不断摸索适合当地情况的防治办法和措施。各地加强行政管理和法
制建设,在解决经费投入、改善专业人员待遇、开展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八五”期间全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血吸虫病慢性病人数下降了432%,急性感染病人数下降了918%,继广东、上海、福建、广西之后,浙江省在“八五”期末也达到消灭血吸虫病的标准,使血吸虫病流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原来的12个减少到目前的7个。全国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全民食盐加碘,缺碘地区中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覆盖率达85%。人间鼠疫发病继续得到控制,发病数由1990年的73例下降到1995年的12例。在氟中毒病区中,全国46%以上中、重病区村屯完成了改水
降氟任务。在全国1031个布氏菌病区县中,已有992个县达到控制标准。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情稳中有降。
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病区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当前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当前血吸虫病、地方病的危害和威胁仍然比较严重,防治任务还相当艰巨,防治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为了巩固和扩大“八五”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将血吸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根据全国防治工作情况并经各有关部委研究,目前,已拟订出“九五”期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本世纪末,实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消除碘缺乏病、最大限度地减少
其他地方病危害。为此,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血防工作的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坚持每年的“春查秋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不定期地召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血吸虫
病、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牢固树立为病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
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要加强对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发挥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作用,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要深入病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认真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贯彻落实血吸虫病、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通力合作,要把防治工作视为己任,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且指导地方相应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明确目标、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抓紧制定下发“九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地方病防治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实事求是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有目标、有措施、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把
任务和资金落到实处,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四)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地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防治工作。
各地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不断充实技术力量,稳定防治队伍,切实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五)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国家视血吸虫病、地方病病
情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血吸虫病、地方病患者的医疗费用采取收、减、免的办法。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经费一定要专项专用。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在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血吸虫病、地方病项目。各地要对防治血吸虫病和地方病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给予
保障。
(六)开展科学研究。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精神,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九五”重点攻关计划。各级从事血吸虫病、地方病研究的专业机构要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指导思想,发挥自身优势,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病
区,调查研究。要开展多学科的协作,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关,争取在重大课题上有所突破。要总结、推广和应用适宜的新方法、新技术,使技术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要加强与国外的科技交流。
(七)加强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抓紧制定有关全国地方病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使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颁布有关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
立健全保证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和管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面向广大病区群众。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部门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普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将有关防治知识列为中小学健康教育的内容。要定期开展具有鲜明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病区广大干部群众防病的自觉性和
自我保健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搞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6年5月29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0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加快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就《黄山市投资商绿卡》(以下简称《绿卡》)的颁发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卡》是指由市政府颁发,在本市范围内为投资商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体现投资商身份的一种证书。《绿卡》颁发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贡献优先。
第二条 《绿卡》的颁发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投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3.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绿卡》的颁发形式为:向上述法定代表人或经委托授权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发放《绿卡》证书;向持卡人所在企业(单位)发放《绿卡》标志牌。
第四条 持卡人及企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持卡人专用座车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车辆过境费,除特殊情况外免路检。
2.对持卡人及外地来本市持卡人企业(单位)开展商务活动车辆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以警示教育为主。执勤交警教育指正违章行为并在《绿卡》相应栏目上签字注明后放行相关车辆。违章人必须服从交警的指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第三次违章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持卡人办理出国境、边防证等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凡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办结。
4.持卡人患病住院治疗可入住市、区县两级医院干部病房。
5.持卡人子女在市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各级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6.持卡人企业(单位)到市、区县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等,凭卡优先办理;新办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可以要求招商部门或相关部门陪同办理;在本市范围内申办各种项目申请许可和登记的,由行政服务中心按并联审批制度统一协调办理。
7.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为持卡人企业(单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劳动年检、工资年审等服务;为持卡人免费保管档案;对持卡人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上门鉴证。
8.市、区县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为持卡人企业(单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市、区县新闻宣传部门采访涉及持卡人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和敏感问题的,须经其主管部门核准后对外宣传、报道。
10.持卡人就企业(单位)发展的有关问题,可及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现场协调。
1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卡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账目、资金;不准擅自实行停电、停水;不准擅自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各类确需的检查评比验收,须事前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五条 《绿卡》的管理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办法。符合条件者,应先向市工商联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报请市民营经济领导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颁发。《绿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市工商联依照规定进行严格年审,年审合格后,下一年方可有效。
第六条 市工商联要切实加强对《绿卡》的管理,及时掌握持卡人及企业(单位)的发展动态。对持卡人将资金撤出、持卡人及其企业(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持卡人企业年纳税额不足50万元或自营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不足100万美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绿卡》资格,收回《绿卡》证书和标志牌,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工商联应及时受理持卡人企业(单位)的投诉(投诉电话:市监察局2355024 市工商联2514901)。市监察局不定期对《绿卡》优惠待遇的落实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领导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