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铁道部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铁道部
2002/05/01
铁公安(200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客列车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与行车安全并重,切实做好旅客列车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由旅客列车客运、车辆等单位和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车班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定期进行考核,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建立车班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组织乘务员认真开展查堵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明确分工,定期演习,熟练掌握。
(七)建立列车消防安全台帐。消防安全台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3.列车防火组织;
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5.防火安全会议和活动记录;
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9.三乘联检记录;
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章 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制:
(一)列车长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领导、指挥列车工作人员实施本规定,接受上级的消防检查;
2.负责组织旅客列车各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3.主持召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5.组织列车“三乘联检”,检查各项消防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6.组织乘务人员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督促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7.组织指挥扑救列车火灾。
(二)乘警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列车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在列车长领导下对乘务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乘务人员的防火灭火技能,督促乘务人员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3.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制止和处理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4.在列车长领导下做好列车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保护现场和调查取证;
5.参加列车“三乘联检”。
(三)车辆乘务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列车上的电气和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等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2.列车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列车终到后做好技术检查、交接工作;
4.列车发生火灾,必要时应及时做好列车分离;
5.参加列车“三乘联检”。
(四)列车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遵守列车防火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车厢的火灾预防,管理好用火用电设备和消防器材,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故障及时向列车长报告;
3.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4.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5.发生火灾时,按应急方案要求及时扑救。
(五)广播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熟悉广播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离开广播室要关机切断电源,锁好门;
2.将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纳入趟广播计划,定时、定区段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和列车发生火灾后旅客应急自救知识;
3.发生火灾时,按列车长的部署,及时广播,下达指令。
(六)行李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包上车;
2.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并做好登记;
3.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迅速扑救,减少损失。
(七)餐车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餐车的防火工作由餐车主任负责,其他人员要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认真检查炉灶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及时消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内积灰和油垢,保持清洁;
4.向炉膛内加煤时,要仔细检查有无爆炸物,清出的炉灰要用水浸灭,停炉时把火压好,落实值班制度。
(八)茶水(安全)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焚火前要认真检查各阀门开关的位置和水位计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加煤时要仔细检查煤内有无爆炸物,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助燃;
3.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九条 客车的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必须设备良好,做到不漏水、不漏气、不滋火、不超温、不干烧,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炉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十条 餐车炉灶不准使用临时电源吹风助燃,运行中严禁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及时清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的油垢,并认真填写清除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十一条 循环水泵箱、上部活动盖板和观察孔、煤厢内、暖气管和取暖器及座位下等隐蔽处,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必须彻底清除可燃物,采用铁质专用夹具加固锁闭。
第十二条 车厢配电设备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配电室、配电柜、控制箱门锁必须良好,及时锁闭。
第十三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十四条 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乘务室、广播室、配电室、检车工具间、餐车储藏室和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不吸烟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允许吸烟处,应有“吸烟处”明显标志,并必须保持烟缸设备齐全,教育旅客不要乱扔烟蒂火种。
第十六条 客车上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顺畅,列车编组统一,确保旅客通道应在列车的同一侧,不得堵塞车门。
第十七条 对查获和旅客主动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对鞭炮、发令纸、火药等及时用水浸湿),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十八条 发现车厢内有旅客违章携带容器破碎易燃液体溢出时,乘务人员应立即动员旅客熄灭一切火种,及时打开车窗通风,并将溢出的易燃液体清除干净,剩余的要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旅客列车每节车厢应配置4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双层客车每层4具),在客车车厢一、二位端各安装两个。挂具采用套筒结构,套筒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1400mm。发电车的配电室配置2具、机房内配置不少于6具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检查、维修标记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它地方停放或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加看守。
第二十一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仓要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对管内旅客列车防火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列车(客运)段、车辆段(客运分公司、客运事业部)和乘警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严重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将列车停在安全地带;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
(三)迅速扑救。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扑救,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车辆、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列车分离后,运转车长和机车乘务员应迅速设置防护;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运转车长和乘警应尽快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烧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乘务员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列车乘警应维护秩序,防止混乱,保护好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情况,提供线索,帮助调查;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调查取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未到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列车长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密切配合。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检车乘务长要对起火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方可继续运行。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遵守本办法,在开展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本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乘务人员在禁烟部位吸烟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的;
(四)未达到“三懂三会”的;
(五)违章用电或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善的;
(六)取暖炉、茶炉未及时补水、缺水或干烧的;
(七)列车运行中在餐车炼油或油炸食品时油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八)在禁止放置物品的部位放置物品的;
(九)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列车长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防火组织未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防火台帐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三乘联检”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设备故障未及时整改的;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不落实的;
(六)未及时清除餐车炉灶、烟囱和排烟罩油垢的;
(七)灭火器缺少、损坏、失效或未按规定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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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是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子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等管理功能。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提供、发布、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和使用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必须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分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审定工作;确定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条 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征集以下具体信息:
(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期限届满后,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六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玉林市企业信用网(http://credit.yulin.gov.cn)查询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玉林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市信息中心提出异议。市信息中心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管理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交信息的单位和市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利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