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0:45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的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的办法
[ 转贴自:本站原创 文章录入:西安人大 ]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西安市等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时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时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表)的联系,保护市人大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市人大代表,主要是了解法律、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反应人民群众得意见和要求,使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第三条 市人大常务会应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接受市人大代表的监督,并通过是个区县人大常委共同做好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方式是:
(一)按地区或专业系统组建市人大代表小组。各小组推选一至两人,有条件的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建代表小组活动的具体工作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主要是学习和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近就地进行视察和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市人大举行会议前,根据大会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会委托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可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参加讨论,发表意见。
(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必要时可将议案提前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听取需要,可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或座谈。
(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是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或安排其负责人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同时人大代表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专职委员定期接待人大代表的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提出的问题。
(八)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代表提供市人大及常委会的《会刊》、《会务公报》、《人大通讯》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组织报告会、讨论会,为代表作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方法是:
(一)区、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应向驻地有关使人大代表传达。
(二)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在安排本级人大代表视察、调查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时,也可邀请驻地市人大代表参加。
(三)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协助代表小组安排活动,处理市人大代表对本区、县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人大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群众宣传市人大会议精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
市人大常委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意见,每半年听取一次办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是可组织有关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员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述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受理,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限期报告结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市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打击报复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市人大代表除参加人大会议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外,脱产进行视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每年一般为二十天。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拨付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参加各项活动。代表履行职务期间,其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施行。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西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为评价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认定传统村落的保护等级,我们编制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该指标体系,结合传统村落登记信息,对本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进行评价认定,按照统一的分值要求推荐国家级传统村落。推荐名单请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各地可参考该指标体系确定地方级传统村落的评价依据和分值认定标准。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1、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一、村落传统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现存最早建筑
修建年代 明代及以前,4分;清代,3分;
民国,2分;建国至1980年以前,1分。 4
传统建筑群
集中修建年代 清代及以前,6分;民国,4分;
建国初至1980年以前,3分。 6
2 稀缺度 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国家级,5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2分;省级,3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1.5分;市县级,2分,超过1处每增加处1分;列入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登记范围,1分,超过1处每增加1处0.5分。满分10分。 10
3 规模 传统建筑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15-20分;3-5公顷,10-14分;
1-3公顷,5-9分;0-1公顷,0-4分。 20
4 比例 传统建筑用地面积占全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60%以上,12-15分;40-60%,8-11分;
20-40%,4-7分;0-20%,0-3分。 15
5 丰富度 建筑功能种类 居住、传统商业、防御、驿站、祠堂、庙宇、书院、楼塔及其他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0分。 10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完整性 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保存情况 1、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原貌保存完好,建筑质量良好且分布连片集中,风貌协调统一,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保持了传统区的活态性,12-15分;
2、现存传统建筑(群)及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较完好,建筑质量较好且分布连片,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不协调建筑少,8-11分;
3、现存传统建筑(群)部分倒塌,但“骨架”存在,部分建筑细部保存完好,有一定时期风貌特色,周边环境有一定破坏,不协调建筑较多,4-7分;
4、传统建筑(群)大部分倒塌,存留部分结构构件及细部装饰,具有一定历史与地域特色风貌,周边环境破坏较为严重,0-3分。 15
7 工艺美学价值 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美学价值 1、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造型(外观、形体等)、结构、材料(配置对比、精细加工、地域材料)、装修装饰(木雕、石雕、砖雕、彩画、铺地、门窗隔断)等具有典型地域性或民族性特色,建造工艺独特,建筑细部及装饰十分精美,工艺美学价值高,9-12分;
2、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具有本地域一般特征,代表本地文化与审美,部分建筑具有一定装饰文化,美学价值较高,5-8分;
3、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不具备典型民族或地域代表性,建造与装饰仅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美学价值一般,0-4分。 12
8 传统营造工艺传承 至今仍大量应用传统技艺营造日常生活建筑 1、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仍大量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工艺水平有典型地域性,8-10分;
2、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多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技术工艺水平有地域代表性,5-7分;
3、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少应用地域性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与风格或与传统风貌一定程度上协调,营造特色有地域代表性 0-4分。 8
合计 100



二、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村落现有选址
形成年代 明清及明清以前,5分;民国,3分;新中国成立后,1分。 5
2 丰富度 现存历史环境
要素种类 古河道、商业街、公共建筑、特色公共活动场地、堡寨、城门、码头、楼阁、古树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5分。 1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3 格局完整性 村落传统格局保存程度 1、村落保持良好的传统格局,街巷体系完整,传统公共设施利用率高,与生产生活保持密切联系,整体风貌完整协调,格局体系中无突出不协调新建筑,26-30分;
2、村落基本保持了传统格局,街巷体系较为完整,传统设施活态使用,与生产生活有一定联系,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少,不影响整体风貌,16-25分;
3、村落保留了一定的集中连片格局,保持了较为完整的骨架体系,能较为完整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基本不使用,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较多,影响了整体风貌,6-15分;
4、传统区保持了少量的传统基本骨架体系,能零散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完全不使用,传统区存在较多新建不协调建筑,风貌非常混乱,0-5分。 30
4 科学文化价值 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反映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 1、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定历史背景或民族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能明显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很高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25-35分;
2、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一定地域和文化价值,村落与周边环境能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较高的科学、文化、考古、历史价值,15-24分;
3、村落选址、规划、营造保持本地区普遍的传统生活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勉强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一般,0-14分。 35

5 协调性 村落与周边优美的自然山水环境或传统的田园风光保有和谐共生的关系 1、村落周边环境保持良好,与村落和谐共生,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11-15分;
2、村落周边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变,但与村落较和谐,能够体现原有选址理念,5-10分;
3、村落周边环境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与村落建设相冲突,几乎不能体现原有选址理念,0-4分。
15
合计 100


三、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稀缺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级别 世界级15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
(多项不累加) 15
2 丰富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 省级,每项1分;国家级,每项2分。满分5分。 5
3 连续性 至今连续传承时间 至今连续传承100年以上,15分;
连续传承50年以上,8分。 15
4 规模 传承活动规模 全村参加5分;30人以上4分;
10-30人3分;10人以下2分。 5
5 传承人 是否有明确
代表性传承人 有,且为省级以上,5分;
有,且为市级以上,3分;无,0分。 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活态性 传承情况 1、传承良好,具有传承活力,25分;
2、传承一般,无专门管理,18分;
3、传承濒危无活力,10分。 25
7 依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仪式、传承人、材料、工艺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与村落及其周边环境的依存程度 1、遗产相关生产材料、加工、活动及其空间、组织管理、工艺传承等内容与村落特定物质环境紧密相关,不可分离,26-30分;
2、遗产活动空间、工艺传承与村落空间具有一定依赖性,活动组织与村民联系密切,具有民间管理组织,16-25分;
3、遗产活动组织与工艺传承与村落较为密切,为本地域共有特色遗产,具有代表性,6-15分;
4、遗产可不依赖村落保持独立传承,0-5分。 30
合计 100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生部


卫政法发〔2005〕28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