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对属下的通报批评体现了乘客博弈的力量
杨涛
记者从铁道部门获悉,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而投诉。为此,铁道部春运办通报全路,北京铁路部门受到批评,有关责任人被处罚。截至昨晚,挨冻乘客尚未得知处理结果,也未受到补偿。(《新京报》2月20日)
将这一消息与《新京报》2月19日的一则消息联系起来颇有意思。2月18日,到达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在近五个小时的对峙之后,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而更早在2002年3月,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车因故障到达时晚点了近两个小时,车上有7名旅客因此而误机,在他们的奋力抗争下,最终得到铁路方面的赔付。因此,此次铁道部对北京铁路部门的通报批评,虽然说是铁道部门的主动举措,但我更愿理解为是在与乘客权利的博弈中不得不要加强自身服务质量的产物。
早在二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就谆谆告诫我们:“良好经营,只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能得到普遍的确立。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驱使各个人,为了自卫而采用良好的经营方法。”可是,我们的铁路部门至今还是“铁老大”,全国铁路一家人,处于垄断地位,乘客别无选择,铁路部门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缺乏改善服务的动机。因此,长期以来,乘客屡屡面对服务质量的低劣,在权益被侵犯时,只能忍气?咨??南M?谔?凡棵抛陨淼姆词『妥月桑??馕抟捎谠的厩笥恪?br>
然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升,“铁老大”稳坐“钓鱼台”的局面有所动摇。尽管因为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要在铁路部门引入竞争机制,让其他资本进入铁路还比较难做到,但是公路、飞机和水运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还是给铁路带来外部的竞争,让铁路部门开始优化自身服务质量。更为重要的是,如今乘客在面对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的低劣,在权益被侵犯时,不再是忍气?咨??丝兔强?荚擞米约旱娜ɡ?炊钥固?凡棵诺娜?Γ?闷鸱?晌淦骼次?ぷ陨砗戏ㄈㄒ妗#保梗梗改辏保霸拢?V萸嗄旮鹑衿鹚叩钡靥?凡棵旁诨鸪嫡静匏?辗眩?馐沟貌普?俊⒐?壹莆?冢保梗梗鼓辏丛伦?欧⒑?袢狭颂?啦康墓赜诓匏?辗训慕馐停?001年,河北律师乔占祥起诉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界上浮的通知,尽管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引发了铁道部在2002年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列车标价听证;去年,法律硕士郝劲松几次以不开发票为由起诉铁路部门,使得铁路部门对提供服务不开发票这类以往看来小事一桩的事情也不敢再等闲视之。
正是一个又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乘客高举权利的旗帜,拿起法律的武器,一次又一次在法庭、人大会议以及其他公众场合与铁路部门进行博弈。铁路部门终于慢慢低下高贵的头颅,开始尝试着与乘客协商、对话、妥协,开始反省自身的管理与服务,让以往仅仅是宣传式的口号“人民铁路为人民”,开始在人民的压力下内化为自身的行动,这正体现了乘客博弈力量的伟大。
要改变目前铁道部门的垄断地位,还比较艰巨,路途还很漫长。但是,乘客们用自身绵薄的力量,不断地与铁道部门进行博弈,却能现实地逐步地改善自身弱势地位,促使铁道部门强化自身服务质量,弱化其因垄断带来的过强优势。我向你们致敬,勇敢的乘客们!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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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企业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中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所有人或产权受托人将其整体或部分财产在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交易除外。
第四条 政府统一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的监管。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由海南省证券管理部门主管。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公平、公开、公正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向;
(四)专门的交易场所和完善的通信系统;
(五)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财务、会计、法律和工程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查产权交易各方主体资格和条件;
(三)主持产权交易的日常业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监督产权交易合同的履行,出具产权产易证明文件;
(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进行产权交易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和评估确认,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体交易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具有管理权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被整体交易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原有人员,由交易双方协商进行妥善安置。
第十条 负债的企业事业单位被整体交易,交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签订交易协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进行产权交易的卖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
(二)产权证明文件;
(三)经批准可以交易的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评估确认文件;
(六)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进行产权交易的买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
(三)资信能力证明;
(四)对交易对象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出售、公开拍卖、招标出售形式,实现的方式可以是出资购买、承担债务、以货易货等。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实行公开买卖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办理。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整体出售的企业事业单位交易合同除载明交易内容以外,还应当载明合同各方基本情况和关于交易对象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及各方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允许代理,代理活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交易各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割凭证办理产权过户、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各方有下列行为的,不得进行产交易;情节严重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二)违反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撤销批准文件的处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产权产易中介机构为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提供不真实材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因此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参与产权交易市场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非法谋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产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产权交易的具体规程,由省产权交易机构制订报省产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确认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产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