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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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

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你们《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体〔2004〕289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范围,在福建、安徽、重庆三个试点省(直辖市)的基础上,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八个省(自治区)纳入试点范围。
  二、同意调整试点工作方式,实行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招标,公开招标。出版招标项目为多学科或全部学科。
  三、同意按照促进竞争、保证质量、严格准入的原则,规范免费教材采购对象资质,确保免费教材采购工作与招标投标试点协调一致。
  四、同意发行投标人为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五、同意扩大试点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参加,以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六、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最迟从2006年春季开始。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开,面向全国进行。
  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关系到广大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周密部署,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对扩大试点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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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

  接此通知后,请你们结合本部门(单位)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的意见或建议,在3个月内反馈至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同时,为便于国家海洋调查专项任务用船计划的统筹安排,遵循“志愿加入”的原则,请各相关单位及时申请加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

  联 系 人: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高学民

  联系电话: 010 - 68047625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我国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科研的责任”、“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以下简称“船队”)由全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相应海洋调查能力的科学考察船舶组成。

  船队按照政策引导、志愿加入,统筹协调、分类分级,信息开放、资源共享、竞争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船队主要承担国家海洋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联合相关部门和机构成立船队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下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 协调委员会负责审定船队组成;审定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用船计划;审定海洋调查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与调查设备的维护更新资助计划;协调调查用船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船队组成;代表协调委员会与船舶单位签订加入船队协议、登记并公布船队组成船舶名单;拟定船舶与调查设备维护更新的资助计划;拟定年度用船计划、航次船舶经费并落实安排;汇总船舶航次报告和编制年度船舶航次计划执行情况;建立、维护船舶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公布有关船舶航次任务信息;组织调查和考核评估船舶性能及其服务质量;完成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船队船舶管理单位或具有船舶使用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船舶单位)为登记船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三章 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船队船舶按照调查适航区域分为近海和远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我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科学考察船舶均可申请加入船队。

  近海调查船:承担近海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排水量300吨以上,最大续航力不少于15天,最大船速不低于10节;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干实验室和湿实验室;具有满足相关海洋调查绞车、吊杆等设备和调查仪器以及卫星通讯设备;具有可容纳15人以上考察队员舱室;

  远海调查船:承担远海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排水量在1500吨以上,最大续航力不少于8000海里,自持力不少于50天;最大船速不低于14节;要求有干实验室、湿实验室、数据处理中心等,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专业实验室配套设备比较齐全;配有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各种绞车(地质、物探、水文等);船舶后甲板平整,具有适当的作业面积;具有可容纳30人以上考察队员的舱室。

  用于海上特定专业调查的船只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船队的船舶,须以船舶单位名义向办公室提出加入申请(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加入申请由协调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符合船队准入条件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在册。办公室定期公布船队组成船舶名单。

  第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登记在册船舶的考核评估,内容包括船舶性能、船载调查仪器设备以及船上实验室状况、船舶完成任务情况等。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国家调查任务和资助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船舶加入船队时,船舶单位须与办公室签订加入船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见附件2)等事项,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 船队船舶在其完成已经承接的国家海洋调查任务后可以申请退出船队。船舶单位须提前6个月、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向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协调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积极完成协调委员会安排的船舶保障和调查工作任务的,将优先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与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调查任务航次安排计划的船舶,将获得一定的船舶年度维护费。承担较多国家调查任务的船舶,将在船载调查设备的维护与更新、船上实验室的适应性改造等方面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 船队船舶加挂国家海洋调查船队成员船标识。

  第十八条 船队船舶负有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义务,每年度近海调查船应当提供至少1个月、远海调查船提供至少3个月的船时,由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船舶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的船时安排,并明确可供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的用船时段,办公室应当于10月底前将用船安排反馈各船舶单位。船舶单位应当在每航次结束1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交船舶航次报告。

  第二十条 船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确保任务执行期间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船载调查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次计划不能执行的,由任务承担单位和船舶单位共同向办公室申请报批;因船舶单位或任务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航次计划不能执行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调整的航次计划继续完成相应航次调查任务;因国家海洋调查任务调整取消航次的,由办公室对船舶单位进行一定的补偿。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船舶单位或连续2年安排较长船时用于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船舶单位将给予表彰或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连续2年考核评估较差的或总计3年未完成所承担任务的船舶将从船队中劝退;拒不服从航次任务安排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单位应清退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船舶应当退出船队;因船舶维护和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1992年4月17日,铁道部

细则
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铁路工业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的生产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部决定自1991年起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把工资增长转到主要依靠本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使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适度增长。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
铁道部对总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指标,既要鼓励铁路工业企业为运输部门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产品;又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调整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挖掘内部潜力,开拓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投入市场竞争,增收节支,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
1、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比例分别为50%、40%、10%,实行总挂总提。
2、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1,即:总公司在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时可按挂钩比例和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分为与部下达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和打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收入,其浮动比例分别为1:0.75和1:0.8。
4、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
二、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铁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均按上年实际数进行核定。
3、部对总公司挂钩的各项生产任务为:
机车、客车、货车的制造和修理,牵引电动机、柴油机增压器等。
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遇到当年按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部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时,或由于铁道部有关政策的调整,使总公司按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过低时,可由铁道部调整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
三、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1、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实际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投产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3、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四、考核指标
1、完不成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品品种和数量)时,每少完成一项按其挂钩比例相应减少10%新增效益工资。对铁路运输、建设急需的短线产品,超额完成计划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工资。
2、总公司必须完成部下达的百元商品产值成本和定额流动奖金周转天数财务计划指标,完不成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计划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完不成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计划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
3、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应提工资。
4、总公司内部分配除以上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对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考核,完不成者根据情况不发或减发大部分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1、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
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上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
基数的增长幅度×0.75+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
×0.8)+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实现利润比
基数的增长幅度×0.70)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短线产品的奖励工资。
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比核定的基数减少时,减少的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的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总额结算时,机车车辆总公司应填报“铁路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表”及“铁路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报铁道部,由劳动工资司代部办理批复手续。
六、工资总额的预提
工资总额在年度结算前,总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增长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预提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的工资额时,节余的工资总额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大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在下年度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的成本。“工效”挂钩前总公司节余的奖励基金转为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增长基金允许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七、富余人员的安置
实行“工效”挂钩后,在部核定的包干人数以内,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的人员,首先支援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可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其次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多种经营和扶持集体经济,这些人员的工资由多种经营单位和集体企业列支。上述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核减。
未从原单位划出或转产、停产单位人员,其工资仍由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
八、搞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将“工效”挂钩落实到各单位,并报部备案。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挂钩指标,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但对个别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改扩建或转产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经营性亏损、完全依靠利润补贴的单位,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改扩建或转产单位当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0%以上时,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选择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经营情况不好的单位应积极努力,扭转亏损,待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时,再经过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九、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双控”原则,当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大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须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当年应提挂钩工资小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应提工资发放。
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工效”挂钩一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遵章守纪,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