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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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民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组织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切实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精神,全面部署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形式:会议在北京设立了视频主会场。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鲁昕,国家民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组长杜鹃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央统战部二局,国家宗教局业务四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民族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北京市教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广东省民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北京主会场会议。除主会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视频分会场,各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宗)委(厅、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部分学校教师代表参加了分场会议。

(二)会议的目的和任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入分析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会议按照中宣部、国家民委印发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有关要求,对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和具体措施进行全面部署。

(三)会议的基本内容:会议听取了鲁昕副部长和杜鹃组长的重要讲话。北京市教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广东省民委的负责同志就本地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情况及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路作了会议发言。

二、要深刻认识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1.要始终坚持用党和国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青少年,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会议指出,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开创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带领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翻身解放;领导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立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实现了各民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党和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大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我国各民族人民的空前大团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的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国家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社会和谐、科学发展,都要求必须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胸怀大局、放眼长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的、历史的高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强贯彻落实《指导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深入扎实地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在青少年中牢固树立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荣、以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耻的良好氛围。深刻认识民族团结教育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2.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自觉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是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根本要求。会议指出,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若干次分裂的局面,但都是短暂的,最后总是归于统一。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里,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41%,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64%,蕴藏着支撑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丰富多彩的社会人文资源;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3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毗邻而居。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决定了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领土完整、边防巩固的一项重大任务。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根本要求。

3.大力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最终胜利的根本保证。会议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民族团结的新纪元。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并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关系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关系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大力宣传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要让各民族中小学生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个规划要早拿快拿,一年不行,坚持数年,必有效果,这是百年大计,尤为重要。党的十七大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最终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

4.不断提高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实际效果,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防止境外渗透,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长远大计。会议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趋势深入发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家作主和政治上的平等,但历史上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所遗留的一些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表现出来;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尤其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磨擦;各民族相互关爱、情同手足,共同性不断增多,但由于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加上地区、城乡、民族之间人员流动加快,误会和纠纷不时出现;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但由于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执行政策片面偏颇等原因,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情时有发生;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一刻也没有放松,与国内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处心积虑地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加紧对我进行渗透、分裂、破坏和颠覆活动。在中小学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就是内和各民族、外防渗透的长远大计。

会议强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大力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抓不懈。

三、扎实推进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1.要确立民族团结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会议指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其目标就是要使各族学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学习理解,促进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引导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不断增进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责任感;具备在社会交往中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不断提高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自觉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和民族观;加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族学生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要遵循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坚持课堂教育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2.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安排各阶段的教育教学活动。会议要求,各中小学要按要求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科学安排从小学到高中阶段各年级各环节的教育、教学活动。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育人全过程中,要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要因地制宜组织好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要符合各族学生的年龄特征,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生活中践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不断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体验式教学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组织师生参观互访,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有效配置文本和音像等资源。要聘请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做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3.有效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关键。会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经过专门培训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教师培训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的培训列入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要根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需求,由教育部等部门采取远程教育方式,组织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教师培训讲座和教学实践案例课程,引导教学人员掌握教材教法和提高教学效果;同时,要加强校本培训工作,由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组织开展教学研究、集体备课、集体教研、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地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投入,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加强科研成果的交流。

4.建立保障机制,促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有序、有效开展。会议指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各地中小学要按照《指导纲要》的要求,一是在小学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在小学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在初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课程,按规定的课时安排教学;二是根据《指导纲要》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三是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确保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严肃性,学校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要按照少而精的要求,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和制作,经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不得进入学校;四是将经国家审定的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纳入地方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

5.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顺利开展。会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领会会议的重要意义,把握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签订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从今年起实行工作年报制度,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工作总结的形式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发布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年度报告,组织交流经验,加强宏观指导,推动整体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归纳总结自1994年试点、2000年正式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以来,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又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在对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会议精神以及《指导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订本省(区、市、兵团)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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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省财政厅《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预〔2010〕17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由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 (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由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具体负责运作。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主要通过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若干个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实体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 引导基金来源:

(一)省以上财政相关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国投公司创业(风险)引导基金运营增值部分和盈利;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其中财政资金1亿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本市企业,促进金融和民间资金投向本地,放大投资拉动效应。

第七条 引导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市国投公司关于引导基金参与组建社会创投公司或创投基金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理事会不直接干预、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第九条 理事会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理事长,理事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市国投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发改委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市国投公司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引导基金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引导基金的对外投资;

(二)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三)成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五)适时跟踪、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入项目(创投)的实施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引导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方式投资。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基金)。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基金)必须在宣城市本级注册。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 市国投公司参与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管理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国投公司在新创业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其决策为最低限,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

(二)在投资合同中需明确下列重要事项:1.新创业投资公司对其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2.新创业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政策;3.新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新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宣城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投资宣城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30%,并逐步达到50%以上;

(四)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市国投公司应监督所投资的新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新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引导基金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十七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八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阶段参股项目,应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得投资。

第二十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成员在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产生,具体名单由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市国投公司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

(二)协助理事会审查市国投公司提交的引导基金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指定中介机构检查引导基金财务情况,并由中介机构独立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四)对市国投公司总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当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引导基金的利益时,责令其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国投公司于每季度末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1996年1月 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
凡调、迁入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控制办),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归口管理,既要保证引进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动,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


第二章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 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国家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人员或工作急需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的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以引进急需的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但年龄必须控制在35岁以下。
第七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八条 知识分子家属“乡进城”“农转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援藏退休的干部或支持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迁入,必须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
第十条 工人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种和人员。
招收新工人[不含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简称五大行业)]和市计划内的技工学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种),需要迁入户口的,应主要从本市城镇内的吃商品粮人口中招录;五大行业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的新生,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核定并统一下计划。
第十一条 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调人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要求调入的;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调入的;以及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调入。
第十二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不含国家指令性分配来连的),应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内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批准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 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 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 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 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城市建设增容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收取5万元,随迁家属(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万元;
(二)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5万元;
(三)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3万元;
(四)城市郊区招聘“农对农”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鉴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性及旅顺口区、金州区与市内四区的差别,他们的增容费标准由各区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三)从大连调出,离休后回连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指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两地生活的人员;
(六)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须使用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统一上交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
第二十八条 市人口控制办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劳动、人事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涉及调、迁入人员审批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但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年度计划,应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