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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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机械化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商品混凝土现场使用监督。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监督与管理工作。
  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城管、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总用量超过300立方米或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五条 鼓励、支持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设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并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商品混凝土生产地点选址意见;(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九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购买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也可以提供原料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三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商品混凝土运抵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价格的确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定额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运送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在运送商品混凝土途中违章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可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及时放行。在卸去混凝土后,违章车辆或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使用供货合同,否则不予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作试块,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使用范围需要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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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 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分级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 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省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一)品质检测
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 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二)各品种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稻谷2年;小麦3年;三州(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储存年限执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麦4年。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第八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省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除省上另有规定外由各承储库确定。
第十条 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基层农发行依据联合文件安排发放轮换贷款。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省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省储备粮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分价位、分地区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数据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清算,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三)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竞买竞卖、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省定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配合省粮食局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农发行负责督促基层农发行执行联合文件,并按轮换进度提供省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配合省粮食局对省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州)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在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轮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轮换台帐,并将各库点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省粮食局。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检查。
(三)负责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库点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检查结果上报省粮食局,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省粮食局。
(四)负责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信息,定期向各承储库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各承储库省级储备粮轮换在省粮油批发中心竞买的组织工作以及竞卖的送样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市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具体领导和管理。
(三)积极为省级储备粮轮换协调落实粮源。
(四)每年4月15日和10月10日前必须按规定对承储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市州粮食局。同时,于10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市州粮食局。
第十六条 省定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省有关轮换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三)承储企业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 并按月报县(市区)粮食局,由县(市区)粮食局报市州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在省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资金和费用
第十七条 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以及加工等形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入库结算价格记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确定。轮出品种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形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十九条 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暂定为: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实行一次性拨补,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内地0.05元、三州0.07元。并在轮换期工作开展初期实行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 有盈利的、应提取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省对各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库点和个人,由省粮食局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五)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挤占挪用省储粮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ΟΟ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文化部

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简称中直院团)作为国家剧院团,其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及整体艺术水平等方面必须体现国家艺术发展的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根据近几年来中直院团剧(节)目创作演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中直院团艺术生产的管理,保证中直院团照中央的要求实施精品战略,多出优秀作品,经研究决定,对中直院团投排上演重点剧(节)目实行审查制度,投排上演一般剧(节)目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文艺创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文艺创作“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坚持把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是对中直院团实行重点剧(节)目审查、一般剧(节)目备案制度的出发点。该制度实行以后,各中直院团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剧(节)目的思想、艺术质量,保证中直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艺术事业中充分发挥导向、代表和示范作用。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中直院团重点剧(节)目审查、一般剧(节)目备案的各项事宜,由艺术局负责办理。
(二)各中直院团每年创作安排的重点剧(节)目和一般上演剧目,由剧院团自行确定后申报。此外,由剧院团采用制作人方式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和涉外演出的新编创剧(节)目,也需按此制度报审。
(三)重点剧(节)目的报审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排演单位申请报告。此报告需对剧(节)目的思想和艺术价值以及演出后两个效益的估计提出明确意见;(2)拟投排剧(节)目的剧本或文学底本;(3)编、导人员情况介绍;(4)创作演出计划;(5)经费预算及来源。一般剧(节)目的备案只需报送剧本或文学底本和创作演出计划。
(四)艺术局对中直院团申报的重点剧(节)目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明确批复,并送达《重点剧(节)目创作演出通知书》。一般剧(节)目的备案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需要文化部重点投入的重点剧(节)目在通过审查后由艺术局提出经费投入安排计划,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计财司核拨。涉外演出的剧(节)目须通过审查后方可办理外事报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