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6:40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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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联合公报

周恩来总理访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应尼泊尔王国首相毕什韦什瓦·普拉萨德·柯伊拉腊的邀请,于一九六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在尼泊尔王国进行了友好访问。陪同前来的有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和其他高级官员。

  周恩来总理在访问期间拜会了喜马拉雅·比尔·比克拉姆·沙·德瓦亲王殿下和尼泊尔王国首相毕·普·柯伊拉腊阁下。

  周恩来总理和柯伊拉腊首相进行了亲切的、诚恳的会谈。

  参加会谈的中国方面还有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尼泊尔方面还有工程和交通大臣加奈什·曼·辛格、内政和司法大臣苏里亚·普拉萨德·乌帕德亚亚、外交部外事秘书纳腊·普腊塔普·塔帕。

  双方经过友好商谈,对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并且交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批准书。

  中国总理和尼泊尔王国首相满意地指出:毕·普·柯伊拉腊首相阁下不久前对中国的访问和周恩来总理这次对尼泊尔王国的访问,进一步增进了中尼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在相互访问期间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和协定,标志着中尼两国的友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亚非会议五周年之际,中国总理和尼泊尔王国首相高兴地看到,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万隆精神,在指导各国关系方面,正在越来越发挥出它们的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继续发扬这些原则和精神,对于促进亚非国家的团结和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有着重大的意义。双方并且借此愉快的时机进一步表示他们的信念:为了为世界的相互合作创造更好的气氛,各国之间的一切悬而未决问题应该通过和平协商解决,所有国家必须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彼此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中国总理和尼泊尔王国首相对于亚洲、非洲和其他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表示深切的同情,坚决支持南非人民反对种族歧视的正义斗争。双方欢迎即将召开的大国首脑会议,并且表示希望有关各国就全面裁军、禁止核武器迅速达成协议,以有助于促进国际局势的进一步和缓。

  一九六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加德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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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切实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近期,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了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习近平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和纠正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等问题,切实把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纳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调研,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强化措施,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指导粮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汲取教训,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期发生的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提醒我们,许多地区、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因此,各地区、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所属粮食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62号)精神,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负责。

  三、突出重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防范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是:粉尘和溶剂油爆炸事故、储粮化学药剂丢失、自燃事故、仓储区火灾事故、触电和设备伤人事故。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储粮安全检查等活动,再次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生产,杜绝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严格按规定要求清理、储存、运输、处置储粮化学药剂储藏容器或包装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

  四、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秋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当前,秋粮收购已经开始,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今年秋粮收购工作中的生产安全形势,制订安全生产工作预案,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衔接,做好秋粮收购的各项安全工作。粮食收购企业要做好收购场地、仓容、人员、设备、检验仪器的准备,及时开展秋粮收购,为售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收购企业要加强对收购现场车辆、人员、火源、电源以及输送清理设备的管理,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整理,加强入库粮食的粮情检测,防止出现储粮安全生产事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