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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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

            评审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的要求,为鼓励在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设立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北方商埠为目标,以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为重心,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与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相适应的“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奖项设立

  共设置突出贡献奖、优质服务奖、创新鼓励奖、创业鼓励奖四个奖项。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年度经营业绩突出,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纳税额排名前列的企业或单位。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企业或单位。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年度内形成国内著名品牌和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引进国际知名品牌落户天津;创办服务业新业态并填补我市空白;用新技术、新业态、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传统服务业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单位。

  (四)创业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当年建成开业,规模较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税收和就业潜力大,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新举办企业或单位。

  三、奖励标准

  颁发“海河奖”奖牌,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创业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奖励申报批准程序

  (一)每年2月开展评选上一年度“海河奖”活动。

  (二)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或单位均可参加“海河奖”的评选。

  (三)“海河奖”由各服务业企业或单位自愿申报。

  (四)申报“海河奖”的企业或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请材料应按照所申报奖项规定的条件,详细说明本企业或单位上年度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参加评奖的优势和理由等。

  (五)各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于3月10日之前报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服务业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七)评审委员会在3月中旬初召开会议,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审核,评选出拟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名单。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开会前5天,将申报企业或单位的申请材料,送交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凡被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参加评奖。

  (九)评审委员会审查评选出年度“海河奖”各奖项拟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名单后,报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十)奖励企业或单位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份召开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年度表彰会,对获奖企业或单位进行表彰。

         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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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地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国家地震局 建设部 民政部


国家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地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国家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家地震局于1989年1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了“1989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国务委员宋健同志代表国务院、李鹏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见附件)。
会上,与会代表运用近几年多方面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1988年地震活动情况和各种观测资料的分析,对1989年及稍长时间的地震趋势进行了会商,主要意见如下:
1.1988年我国地震活动的频度和强度明显增强,再次表明我国大陆地震活动已出现了一个新的明显起伏增强的趋势。这种活动状况可能持续到本世纪末。今后几年地震活动仍将处于较高水平,发生7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九十年代的十年中,可能发生多次7级以上地
震。
2.我国大陆强震的主体活动区可能主要在我国西部,特别是青藏构造块体(即地理上的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地带和新疆地区。我国东部地区也将进入中强以上地震(5-6级)相对活跃的状态。华北地区在九十年代里存在发生多次6级左右乃至少量7级地震的可能。华东和华南地区
,中强地震活动水平也可能比上一活跃期增强。
3.1989年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水平可能略低于1988年,但仍有发生7级地震的可能。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当前发现异常情况较多,在近一、二年或更长些时间内我国西部可能发生6级以上,东部可能发生5-6级或稍强些地震的地区,进行了重点讨论和审议,并提出了七个重点加强监视的地区:
1.四川中西部乾宁、康定至川滇交界地区。
2.甘肃祁连山中段的甘青交界地区。
3.新疆南天山中东段阿克劳至和静一带。
4.云南西部的腾冲至丽江一带。
5.云南思茅、普洱地区。
6.北京以西至晋冀蒙三省区交界地区
7.辽宁西部辽蒙交界一带。
会后,国家地震局于1月30日发了(89)震发科字第035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会商情况,并提出针对性的地震对策方案,以供政府领导决策。
建设部于2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了十七省市抗震办公室主任会议,会议在检查了去年2月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后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和总结云南澜沧——耿马地震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重研究部署了1989年度重点地震监视区的抗震防灾工作。
3月3日下午,国家地震局方樟顺局长向宋健同志汇报了地震工作和震情形势。宋健同志指示:一定要切实加强七个重点监视区的监测预报工作,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尽早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落实这些地区的防灾工作。
根据宋健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国家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共同研究,认为当前人类虽然对地震孕育、发生的规律尚未完全掌握,预报仍属经验性的,准确概率还不高,但本着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精神,和内紧外松、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的原则,必须把防灾工作做在大震到来
之前,尽量减轻地震灾害。
为此,我们希望上述七个地震重点监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尽早组织、协调辖区各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下列防灾措施:
1.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当地统一的地震防灾工作体系,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以地震预报、抗震防灾,震时应急和震后救灾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并且相互紧密配合的地震防灾对策措施。
2.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群地震工作队伍的领导,支持当地的地震部门做好由中期预报向短期预报过渡的跟踪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对本地区,尤其是人口稠密、工业集中的大城市,作出科学的估算,为政府采取防灾措施提供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特别在上述七个重点监视区内,应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情况,确定范围较小的“抗震防灾重点防御区”,并制定区域综合防御体系规划,落实各项抗震防灾的具体措施,认真检查督办。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救灾
预案。
4.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强当地防灾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要把有关地震防灾重大措施的指导性文件(指南)编印成宣传材料,并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媒介,宣传地震科学知识,介绍防震、抗震、救灾经验。
5.根据重点监视区的具体情况和震情发展需要,可在适当的范围举行地震应急训练和抗震防灾演习。
附件:1.“为发展地震科学,提高抗灾能力而奋斗”(略)
2.附图:1989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区(略)



1989年3月27日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2003-5-30 15:23:53)
[文件编号]政府令第46号

[颁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我市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友谊奖”是威海市政府为表彰在威海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威海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威海友谊奖”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讲究实效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市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威海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聘(邀)请单位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一个月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市政府根据情况举行授奖仪式,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凡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将宣传报道材料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对应聘(邀)来我市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专家的表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