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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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事项的议事决策,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实行议事决策事项责任制。
  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行全体会议、主任(组长)办公会议等分级会议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拟提请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议和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审核,由其确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的,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议事决策机构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签发。
  不需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七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施重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利益兼顾。议事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决策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决策后评价。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当进行评价。
  
  第二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土委),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九条 国土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建设、环保、农业、商务、文体、审计、规划、安监、国资委、房管、城投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土委成员。国土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国土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国土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城投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审议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
  (四)审议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四)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供应方式以及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底价;
  (五)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
  (六)审议全市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调整;
  (七)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八)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利用、供应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五条 规委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席位委员为市政府秘书长


、分管副秘书长和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发改、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商务、安监、人防(地震局)、房管、城管、招投标、城投、消防、交警等机关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议题委员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地方、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抽选,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抽选2-3名相应专业专家。公众委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各1名。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六条 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动用预备费;
  (五)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奖惩办法、评价机制;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三)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五)市级有条件事业单位向市场化、社会化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审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按《孝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孝感政发[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国资、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审计、法制、规划、工商、国税、地税、房管、城投、国资营运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三)审定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组长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财政、审计、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资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份(股票)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市属拟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的转让方案;
  (三)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需要由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3: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4: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5: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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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18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加以落实。省级财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实物配租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支出。

对未按规定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及时足额计提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市县,不予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计算和补助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助。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和各市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情况,以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收购、租赁的套数为因素,结合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和分配资金,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1:1.5确定。

(二)廉租住房保障补助。按照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分配。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

每年2月15日之前,县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将下列材料报送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一)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申报材料:

1.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2.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3.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上年度完成情况表》(附1)。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申报材料:

1.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总结;

2.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3.《上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情况表》(附2)。

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要求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并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市、县(市)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附表1—2的电子文档。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未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下达

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本办法测算分配专项补助资金,并下达给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等其他开支。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各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实行“有奖有罚”制度。对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核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或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等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公安厅(局)、体育局(体委)、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现就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工作

  高考事关高校人才选拔,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影响。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社会反应强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协调教育及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切实做好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工作,确保本地区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国家有关法规、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2.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

  对于仍然保留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测试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还可根据本地中学生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在上述运动项目之外增加一般不超过2个强身健体项目,报教育部备案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考生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须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体育部门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须全程录像,学生测试成绩现场公布,通过测试达标者须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其所在中学指定地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高考加分资格。教育部将制订部分运动项目的省级统一测试标准。测试标准及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另文公布。

  上述两项调整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

  三、系统清理地方性加分项目,规范加分工作流程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从加分项目是否合理、照顾强度是否合适、约束条件是否增加、监督管理如何加强、违规惩处如何加大等方面,对本地区现行高考加分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要结合本地区开展高考综合改革、录取模式改革等新情况,合理适度调减加分项目及分值。在统筹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本省(区、市)系统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意见,并于2011年5月底前报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重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四、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在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体育、科协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平稳实现项目调整目标

  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尽快梳理细化方案,开展项目调整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让高中阶段在校生和今后将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正确理解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变化情况,精心做好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协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